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对中华法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进行弘扬和传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1]而历史上存续四百余年之久的福建市舶司,正是这种智慧的体现。 一、福建市舶司概述 市舶,是我国古代对中外互市商船或海外贸易的统称。市舶司,又称“市舶提举司”,一般是指中国唐、宋、元、明四代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方机构,即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职能类似于现在的海关。《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记载:“(开元二年)十二月乙丑……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南安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监选使、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上嘉纳之。”[2]这是史书上最早关于“市舶使”的记载。唐代的“市舶使”是一种特定的官职,还没有形成“市舶司”这样的专门机构。开宝四年(971年),宋太祖赵匡胤在广州设立市舶司。其后,宋代在密州、秀州、温州、江阴军、明州、杭州、澉浦、泉州、广州设置市舶机构,这九个市舶机构分属于四个市舶司,即密州市舶司、两浙路市舶司、福建路市舶司以及广南路市舶司。[3] (一)福建市舶司历史沿革 福建市舶司,又称为泉州市舶司,[4]遗址在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水仙宫附近。福建市舶司自宋代起设置,历经两宋的发展变迁,至元代达到鼎盛,到明代时逐渐衰落并被废止,历经四百余年的兴衰变化。 1.宋代福建市舶司的发端 福建市舶司始建立于宋元祐二年(1087年)。《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八记载:“哲宗元二年十月六日,诏泉州增置市舶。”《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记载:“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记载:“元祐三年,乃置密州板桥市舶司,而前一年,增置市舶司于泉州”。《玉海》卷一八六记载:“元祐二年十月六人,增置于泉州。”综上所述,福建市舶司开始于元祐二年几无争议。 宋代福建市舶司机构设置,几经变动。自元祐二年(1087年)设立泉州市舶司后,于大观元年(1107年)变更为福建路提举市舶司,属于路级单位。大观三年(1109年),福建路提举市舶司被废止,政和二年(1112年)五月又复置。此后,据《福建市舶提举司志﹒沿革》载:“建焱中兴,诏罢两浙、福建市舶司归转运司。明年夏,复闽、浙二司,四年春,复置广司。”可见,在宋高宗建焱初年(1127年)福建市舶司的运行曾暂停一段时间。但是,到了绍兴二年(1132年)七月,又废止了福建路提举市舶司,几个月后,又诏令福建路茶事司兼任市舶司提举,事实上等于没有完全废弃福建市舶司机构。到绍兴十二年(1142年),又将下令茶事司与市舶司分别办公,将福建路提举茶事司的办公地点迁回建州,福建路市舶司提举的办公地点仍在泉州港,自此,再次确认了福建路市舶司的独立地位。至宋朝灭亡,这一设置依旧没有变动。[5] 2.元代福建市舶司的鼎盛 元世祖忽必烈看到了泉州在南宋时期的重要地位,于是,在蒙元军队与南宋残余势力在广东展开殊死搏斗、南宋王朝尚未灭亡之际,决定首先在泉州港设立市舶司,大力发展海上对外贸易。《元史﹒食货志》卷九四载:“至元十四年(1277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自此,泉州市舶司得以空前发展,当时的泉州市舶司已相当于海关总关的地位。 在元代以“官本船”制度为核心的市舶贸易体制下,泉州港发展成为规模巨大的海上贸易运输港口。此外,元廷重用了南宋时期的泉州市舶司提举蒲寿庚。据《闽史》记载:“宋幼主过泉城,宋宗室欲应之,守郡者蒲寿庚,闭门不纳。”宋末,在元军强大的压力下,当时泉州的儒生多积极抗元,但是由于他们手中没有兵权,所以大都遭到蒲寿庚为主的武将血腥镇压,而泉州的军官,大都跟随蒲寿庚降元。[6]蒲寿庚被元廷看中,再次担任元朝福建“市舶提举司提举”,至元十五年(1278年),又出任福建行省中书左丞。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广州历来是外国藩商往来的通商口岸,也是南方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进出口贸易远超泉州,而元代却在泉州首设市舶司,延续了南宋时期福建市舶司的地位,使其在朝代更迭的变迁中未受太大影响,其政治意义也远大于经济意义。 3.明代福建市舶司的式微 明初,承袭宋元旧制,福建市舶司仍然设立于泉州,称为“福建提举市舶”。洪武七年(1374年)九月,因倭寇大肆侵扰沿海、诸多藩商假借朝贡实则与明朝民间进行贸易,违反了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严格的海禁政策,泉州市舶司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即被废置。一直到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泉州市舶司又重新设置。按照《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记载:“是有贡船,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可见,当时设置市舶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朝贡贸易,从而严格执行明王朝怀远和禁海两项政策。与此同时,福建市舶司还专门建立了“来远驿”,用以接待来朝贡的使者。当时,在朝贡贸易的规则下,因“泉州通琉球”,所以明政府规定琉球国的进贡贸易必须经停泉州港。但实际情况却是琉球国的进贡船往往只停在福州口岸。特别是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太祖赐琉球三十六姓之后,负责琉球和中国贸易的多是福州人,他们对福州的风土人情更为熟悉,因此,福州便成为海外贸易的首要选择。在此以后,泉州的对外贸易便逐渐衰落了。此外,当时福建市舶司的上级管理机关是福建布政司和市舶太监衙门,这两个机构的办公地点均设在福州,而福建市舶司的办公地点却在泉州,管理上存在诸多不便,且明朝宦官掌握实权,市舶太监的话语权很重。[7]综合各种原因,成化八年(1472年),福建市舶司的办公地点从泉州迁至福州,从而结束了泉州市舶司长达286年的历史。嘉靖二年(1523年),浙江宁波发生震惊朝野的“争贡之役”[8],福建市舶司受到牵连,被废置。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福建市舶司恢复设置,但是此后出现时废时置的局面,随着福建月港的逐渐兴起,福建市舶司的地位愈发无足轻重。万历八年(1580年),福建市舶司正式被裁撤。明灭亡后,福建市舶司一直没有得到恢复。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在漳州设置闽海关,具有近代意义的福建海关正式诞生,福建市舶司终成历史。 (二)福建市舶司特点 自宋代在泉州设立市舶司后,泉州港的对外贸易日益增长,至元代,数以万计来自波斯、阿拉伯、印度、东南亚以及遥远的欧洲、非洲各地的人们,潮水般涌入泉州,各种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平共处、相互交融,中外货物流通频繁,泉州港已经与埃及亚历山大港齐名,史称“刺桐港”,更被誉为“东方第一大港”。从现代意义上讲,宋元时代泉州的福建市舶司是当时中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中枢,是中国古代的“国家海关”,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从设立之初,福建市舶司就具备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国际化的特点,它的存在更多地为了扩大贸易的领域,招徕外商入华;二是法制化的特点,通过对外贸易的交流,颁布市舶法规,赋予市舶司征收税款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的需要,这两个特点愈加显现。 1.贸易规模的国际化 宋元东南沿海地区对外贸易发达,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多达五十多个,如大食、三佛齐、高丽等国。外国商人多聚集在泉州港,造船业、纺织业、造桥业、香料业、瓷器业等经济部门繁盛,港口日益兴盛,地位也日益重要,成为福建路经济的中心。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之十九记载:从建焱元年(1102—1106年)至绍兴四年(1134年)的八年间,福建市舶司仅因一个藩舶纲首招致船舶,就获得“净利钱98万缗,平均每年12万缗以上”。如果将到福建的所有藩舶加在一起,福建市舶司的收入则更加可观。[9] 对外贸易的发达,带来了福建市舶司提举的官员组成的国际化。宋代自元祐七年(1092年)至咸淳三年(1267年)的175年间,共产生104位福建市舶司提举,其中,最典型的人物莫过于蒲寿庚。蒲寿庚(1205—1290年),西域人,其家族原是居住在占城(今越南)的阿拉伯富商世家。南宋初年,蒲氏一族迁居至广州,后又从广州移居至泉州,经营乳香、龙涎香、胡椒等香料业务,富甲一方。蒲氏家族也成为宋元时代泉州地方社会颇具影响力的穆斯林家族。蒲寿庚自小勇武,精通阿拉伯语、占城语及汉语。咸淳十年(1274年),泉州遭遇海贼袭击,蒲寿庚及其兄长蒲寿宬临危受命,成功抗击海寇,蒲寿庚也因此得到嘉奖,被任命为“泉州市舶司提举”,自此从商界走入政坛。此后,蒲寿庚利用此官职,延续家族海上贸易活动,垄断泉州港的香料贸易,累计财富,致产巨万,家僮数千,一跃成为泉州第一富商。[10]元代任职市舶司提举的也多为外国人。《元史﹒百官志》载:“至元二十三年立盐课、市舶提举司,隶广东宣慰司;三十年立海南博易提举司;至大四年罢之,禁下蕃船只。延祐元年,驰其禁,改立泉州、广东、庆元三所市舶提举司。每司提举二员,从五品。”自至元十三年(1354年)起,至至正年间,元代共产生39位市舶提举司提举,多以西域人、回回人、大食人为主(见下表)。[11] 元代部分市舶提举司提举 姓名 | 籍贯 | 任职年限 | 蒲寿庚 | 西域人,居泉州 | 至元十三年(1354年) | 忙古带
| 不详
| 至元十四年(1355年)以闽
广大都督行都元帅府事兼 | 蒲师文 | 西域人,居泉州 | 至元十八年(1359年) | 黑的 | 康里氏 | 至元间 | 八哈迭儿 | 不详 | 大德间 | 马合谋 | 回回 | 大德间 | 沙的 | 回回 | 至大间 | 石抹羌吉剌歹 | 不详 | 至大间 | 海寿 | 畏吾 | 至大间 | 赡思丁 | 回回 | 皇庆间 | 木八剌沙 | 大食 | 延祐间 | 康寿山海牙 | 畏吾 | 延祐间 | 倒剌沙 | 回回 | 至治间 | 嘟都剌 | 色目 | 至治间 |
亦思马因 | 西域旭烈氏 | 不详 | 忽都鲁沙 | 也黑迭儿大食国 | 不详 | 驴儿 | 唐兀氏人,居德州 | 至正间 | 合山 | 不详 | 至正间 | 回回 | 不详 | 至正间 |
从上表可见,出身西域以色目人为主的提举比例很高,福建市舶司的国际化程度可见一斑。多民族的蕃商聚集在泉州港从事进出口贸易,也会引起一些纠纷。当时,凡是与藩商有关的商贸纠纷,都可以提请市舶司裁决。当时的市舶司不仅具备管理海上贸易、征收关税的职责,还具有定纷止争的审判职能。 2.业务管理的法制化 宋元时代的市舶司陆续颁行了一系列市舶法规,构筑了市舶司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宋代“讲求市舶之利,以助国用”,用转运使兼任市舶提举,加强对市舶贸易的管理。如福建转判官王子京兼任福建市舶司提举,不仅负责地方财赋,还负责推动市舶法律的实施。“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获宋神宗批准,下令在广东、广西、两浙、福建推行,史称元丰市舶法或元丰法。元丰市舶法对于船舶出海、回港以及抽解、禁榷、和买等均有详细规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海外贸易的法典。 元代以“官本船”制度为原则,即以政府出资建造船舶购买货物,进行海外贸易,将海外贸易的权力集中在达官权贵手中。除了官方贸易,也包括私人贸易。为了管理与控制海外贸易,元代相继颁行了至元市舶则法和延祐市舶则法,这种较为完整的市舶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我国海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框架。其中,《至元市舶则法》,共22条,于至元三十年(1293年)八月二十五日颁布。这部法典主要是由南宋时期的市舶官员参与制定,因此,延续了宋元丰市舶条例的思想内容,对于船舶货物的抽分、发转运以及外商来华贸易的规则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延祐市舶则法》颁布于延祐元年(1314年)七月十九日,共22条,基本延续了《至元市舶则法》的思路,除了进一步明确“抽分”制度外,还对贵族官僚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重点规制。与宋元相比,明代自始至终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市舶司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中央及地方立法、规章之中。 总之,市舶法律的每一条规定,都贯穿着积极立法和消极立法的双重内容,既包含对对外贸易的正面规定,又规定了违反对外贸易的处罚标准,以及对主动检举揭发者的奖励措施;既包括对本国商人贸易的管理,又包括对外商来华贸易的保护,以及某些特别的优惠措施。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既要对海上贸易的有效控制,又要进行经济剥削的意图。 二、福建市舶司的法律制度 福建市舶司自设立起,历朝历代均颁行了大量的法令,如宋代《元丰市舶条例》,元代《至元市舶则法》《延祐市舶则法》等,这些法规通过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容,系统地总结了政府监管海外贸易活动,对市舶司的正常运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标志着我国古代海外贸易进入了法制时代。归纳起来,最为典型的法律制度包括抽分制度、朝贡制度和市舶司自身建置三个方面。 (一)抽分制度 抽分制度,又称为“抽解制度”,缘起于宋代,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法令对于抽分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1.抽分实体法的内容 抽分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涵盖抽分的比例和免于抽分(免税)的内容。 首先,抽分的比例主要是按照物品的粗、细种类和蕃货、土货进行。宋《元丰市舶法》规定,“将细色直线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份,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元典章》户部卷之八典章二十二中载:“这市舶司里要抽分呵,麁货十五分中要一分,细货十分中要一分有。泉州市舶司里这般抽分了的后头,又三十分里官要一分税来。其余市舶司里,似泉州一般三十分要一分税的无有。如今其余市舶司依泉州的体例里要者”。按照这一规定,粗货十五分中要抽取一分,细货十分中要抽取一分,同时依照泉州市舶司的做法,从市舶司抽取的货物中,三十分中要抽取舶税一分。可见,在《至元市舶则法》中,泉州市舶司的“抽分”做法,得到了认可并被其他市舶司参照执行。此外,《至元市舶则法》中还规定了“蕃货双抽,土货单抽”的法律制度,对于鼓励本国货物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明初期,《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五载:“其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若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可见,明初统治者采取怀柔政策,除了贡使所带贡品不交税外,对于私带的货物往往采取先按“六分”的比例抽分,然后再由市舶司“给价偿之”,即退税处理。至于剩余的部分,也是免税处理。明中后期,福建市舶司历经几次裁撤与恢复。隆庆六年(1572年),福建政府颁布《商税则例》,专门规定在福建沿海地区征收关税等制度,及至万历年间,漳州海澄地区开始实行月港税制制度,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福建沿海税收法律制度,但这已不是福建市舶司的管辖范畴。 其次,抽分可以免除。《至元市舶则法》第5条规定,宗教人士如果没有皇帝颁发的免抽圣旨,一律由市舶司照章予以抽分,如果违反规定,则以偷税漏税罪论处。“今后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口等过蕃兴贩,如无执把圣旨许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例抽分。如违以漏舶论罪断没。”《延祐市舶则法》第3条中则规定宗教人士从事海外贸易,如果违反规定,“钱物没官,犯人决杖一百七下,仍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进一步细化了对告发者的奖赏制度。 2.抽分程序法的内容 市舶司作为执行抽分制度的主要机构,也有详细的执行程序规定。南宋时,“每蕃舶至石湖、小兜,二寨巡检封椿,申差人吏坐押至泉州市市舶司”。《至元市舶则法》第20条和《延祐市舶则法》第17条分别规定,每年等船舶回航进港之前,行省、行泉府司会同市舶司官员要一起到抽分地,等候船舶到来。然后按照先后顺序将船舶封堵,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抽分。抽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拖延抽分时间,给舶商带来麻烦。对于违反抽分程序法令的内容,“将来有人告发,或因事发露到官,但有违禁之物,及因而非理骚扰舶商取受作弊者,检视官并行断罪,肃政廉访司临时察”。这些规定对于携带违禁商品的舶商和徇私枉法的官员的处罚均有明确规定,市舶司官员需要按照则法规定严格执法,御史台、廉访司作为监督机构,行使检察职能,防止市舶官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从而保证抽分法律程序的顺利实施。 (二)朝贡贸易制度 朝贡贸易制度,是中央政府统一管辖海外对外贸易活动。它不是简单地接受他国朝贡,而是由市舶司接待海外贡使,招徕海外商舶,组织蕃商贸易,从而赚取利润的活动。 福建在东南沿海海外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零载,为了接待海外商客,宋代市舶司“于泉州置来远驿与应用家事什物,并定犒设馈送则例,及以置使臣以员。监市舶务门,兼充接引干当来远驿”。当外国商船到港口后,被安置在来远驿中,市舶司将相关信息记录后,上奏朝廷,然后由朝廷遣押伴官赴京。元初就有福建行省唆都等奉诏书十道招谕海外,从事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明洪武初年(1368年),福建市舶司专门负责与琉球之间的朝贡贸易。洪武七年(1374年),福建市舶司被废除,朝贡贸易受到影响。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恢复了福建市舶提举司,并设立“怀远坊”,重新负责朝贡贸易。永乐三年(1405年),又增设驿馆,用来接待贡使和随行人员。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负责朝贡贸易的机构繁杂,除礼部、兵部、户部外,还包括地方各级官府,市舶司属于负责朝贡贸易的其中一个机构。明《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载:“国初设有衙门、印信、符验、字号。凡遇进贡,则有本册起关。每年拜进则有表文,上司公檄则有承行,拨参则有吏役供使,令则有吏徒,掌印提举之任可少之哉。”[12]可见,当时的福建市舶司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查验琉球来明的朝贡货物及人员——派人进京奏报——被批准后派人护送贡使和贡品入京等一系列朝贡贸易程序。此外,福建市舶司还会与地方官员一道,组织祈风、祭神等活动,祈求神明保护来远船只,从而招徕中外商船贸易活动。明中期后,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变化,朝贡贸易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明后期,随着政府有限度地开放私人海外贸易,朝贡贸易制度形同虚设。[13] (三)市舶司其他建置制度 由于实行自由贸易发展的原则,福建市舶司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政府外交的一个窗口,促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14]也体现了封建时代中国海外贸易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监察与举荐地方官员方面,市舶司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六记载,“绍兴十年(1140年)闰六月一日,广东提举茶盐公事晁公迈权市舶,以贪利为大食进奉使蒲亚里所讼,朝廷派监察御史祝师大理寺丞王师心往广州劾治。”而蒲亚里应为西域人,他状告的广东提举茶盐司晁公迈,兼任广州市舶司的职务。另外,据《宋会要辑稿》载,“乾道八年(1172年)十二月八日,诏大理寺正潘景珪前往泉州根勘提举市舶陆沅[15]不法公事,以沅在任赃污狼藉故也。”这里主要记录的是福建市舶司提举陆沅的贪腐不法之事。[16]这说明,宋元海外贸易发达,市舶司官员难免禁不住诱惑,出现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对市舶司这样的海关机构,反腐倡廉工作要常抓不懈,自古以来都是如此。 此外,根据宋市舶法的规定,还存在禁榷制度等。其中,禁榷制度是规定某些特定的货物必须由市舶司组织专买专卖,不允许民间私自交易。列入禁榷物的主要包括:珠贝、玳瑁、牙犀、珊瑚、玛瑙、乳香等贵族所需的奢侈品和民间畅销利厚的香药。[17]这些对海外进口物品的专卖专买,一定程度上类似资本主义时期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寡头垄断。元代没有关于禁榷的专门规定。 三、现代经济法视角下的批判 抽分制度、朝贡贸易制度、市舶建置,这些市舶法律制度的建立、市舶司法律权能的多样化,共同创制了市舶司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为后世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一)税收法律制度的审视 1.秉持“税收法定”基本原则 宋代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市舶法令,到了元代,《至元市舶则法》和《延祐市舶则法》既包含了市舶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又涵盖了市舶税收程序法的规则。不仅形成了以福建市舶司为核心的我国海外贸易市舶管理体系,而且初步建立了我国海外贸易税收管理的法律框架。[18]不论是古代的《海关法》,近代的《海关法》,还是当代的《海关法》,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不变。宋元时代的市舶法例,较之于唐朝而言,更加系统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抽分”制度,抽分制度本质就是税收法律制度。税法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该功能的发挥应建立在税法自身价值实现的基础之上,即在发挥调控功能时不丧失自身,保持其固有的稳定性,有助于税负公平、提高效率,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从英国的“无代表则不纳税”到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无不要求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都必须得到全民(代议机构)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税收立法,必须始终贯彻“税收法定”的根本原则,保持税收本身的品格,避免受到过多政策侵袭,这不仅是现代财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19] 2.完善“税收公平”基本理念 宋元的市舶法例中有大量篇幅是关于“抽分”制度,其中《至元市舶则法》共有8条,《延祐市舶则法》共有5条,涵盖抽分的比例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等内容。如《至元市舶则法》规定,将货物按照粗、细划分,粗重的征收1/15,细贵的征收1/10,在抽剩的货物中再抽取1/30的舶税。《延祐市舶则法》对于税率做了修改,粗重的征收2/15,细贵的征收2/10,抽剩的仍然征收1/30。此外,在对货物征税过程中,还根据“土货”和“蕃货”的区别,征收不同的税率。《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记载:“明太祖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明初,曾实行过税收的怀柔政策,即大幅度免税制度,但在明中后期又恢复了“抽分”制度,用以增加国库收入。这些制度,与现代税法的税收公平理念相契合。在全国税收统一立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主体而征税,需要对民生予以照顾,在税制设计中体现人文关怀,从而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相对公平。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既要纵向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合理税负的承担,又要横向考虑纳税主体的税负的公平性问题。比如,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为了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曾按照纳税主体是否有涉外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税率,导致了内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资企业,这与《市舶则法》中将货物分为“土货”和“蕃货”而征收不同的税收是一样的。伴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中,为了建立公平、统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所得税法》几易修改,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而从法治原则的角度来看,需要将量能课税、合比例性、税收法定等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内在契合,从而藉此撬动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20] (二)海关法律制度的借鉴 从现代视角看,市舶司属于海关,市舶司的法律属于海关法的范畴。从西汉《津关令》、唐代《唐律疏议》到元代《市舶则法》,乃至到晚清的《内班诫程》《外班诫程》等,均包含对外贸易管理的内容,有学者还将元代《市舶则法》定义为一部杰出的古代海关法典。[21]这一系列法律,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又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如《延祐市舶则法》第18条规定,“落后家小,合示优恤,所在州县并与免除杂役”,这是有关政府优待舶商的积极政策,即规定对于舶商、水手的贫困家属,要将他们一切杂役免除。《至元市舶则法》第19条规定:“须要一并通行发卖,管限四月终了毕,并不许官府、权豪势要人等诡名请买。”即为了强调对外商在华利益的保护,要求市舶司在4个月之内将外商货物发卖,而且,不允许官员、权势人家利用欺骗手段购买外商的货物,以避免外商的利益受损。这些内容与现代海关所倡导的“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理念相一致。 市舶则法的相关内容与现代海关法的内容从立法目的、具体职能、征收程序等方面一脉相承。首先,现行《海关法》自1987年制定后,历经数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17年修订的。历次修改的《海关法》都明确,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在元代的市舶则法中,也同样有“管理海外贸易和沿海贸易”的表述,甚至在《至元市舶则法》第10条中,还出现了“海商所用兵器并铜锣作具,随住舶处具数申报属依例寄库”,这里的“申报”一词,是今天海关仍然广泛使用的专业术语。法言法语的赓续使用,法律的基本精髓一以贯之。 其次,从市舶司,到督饷馆,再到洋关、海关,名称虽然不断变化,但是作为征税部门的职能基本不变。《至元市舶则法》第6条规定,舶商出海贸易时,必须“大船请公验、小船请公凭”。也就是说,装载人员及货物的主要船只需要申请公验,装载补给的小船需要申请公凭。按照公验和公凭中填写的内容外出贸易,“不许越过他国。”等到船舶回国后,要在申请公验和公凭的市舶司“依例抽分”。第7条则进一步细化船舶外出贸易所要遵守的规则,船商在申请公验时,“依旧召保舶牙人保明”,此处的“保舶牙人”起到了担保的责任,保证舶商不携带“金银违禁之物下海,并将奸细歹人回舶”,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受保人及同甲人一体坐罪”。也就是说,违反这些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且实行连坐处罚。明朝隆庆六年(1572年),福建政府颁布《商税则例》,专门规定在福建沿海地区征收关税等制度,清朝的海关制度是在前朝的市舶司制度基础上而建立的。 作为管理沿海贸易的重要机构,福建市舶司历经几百年的风雨洗礼,最终汇入历史的洪流。它承担了封建时代的中国与海外诸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职责,对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依旧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按照现代《海关法》的规定,海关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此外,如果发现走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2]这些内容与古代的市舶法令完全一致,既包含对负责进出口的行政部门职责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监督,又明确了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三)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启示 海洋文明是人类最古老的文明。福建沿海的居民自古以来就善于探索海洋、寻找发展契机。宋元时代,福建海外贸易进入鼎盛时期,“刺桐港”名扬中外,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地方官员、商人、僧侣、市民、外商都直接参与了泉州的港口建设,泉州港成为13世纪至14世纪中国东南沿海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负责中外贸易交往的福建市舶司也逐渐发展壮大。[23]据《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载:“泉州市舶的岁入,占南宋全部财政收入的五十分之一左右。泉州也因舶货充羡,称为富州。”两宋时期的市舶司为中央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南宋,泉州兴起,并逐渐取代了广州、明州等地,成为排名第一位的市舶司,封建统治者对于东南沿海的贸易重视程度也达到鼎盛。直至明“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再到清王朝开始实行“闭关锁国”政策。 历史总是不断地发展,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再次受到重视。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福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第二梯队。2019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福建)要发挥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实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等多区叠加优势,不断探索新路,吸引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全面提升福建产业竞争力,力争在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走在前头。”[24]我国古代的市舶制度,伴随着海外贸易发展而建立,是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福建市舶司是封建时代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抽分”,还是“怀柔远人”的优惠,均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相联系,并为统治阶级服务。[25]当前,福建自由贸易区也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形势而设立。福建自由贸易区由福州、平潭和厦门三个片区组成,主要定位于对台经贸合作、着力于对台经济一体化,重点打造高端服务业,探索全方位开放模式,并与台湾地区自由经济示范区形成联动发展、相互辐射带动的健康发展,采取“一区三片”的管理模式,在经济特区的基础上,立足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业态,探索全方位开放发展模式。 从中国自贸区的先发地区上海、广东,以及海南来看,税收政策是自贸区建设发展的关键一环。税收政策是以税收优惠为基础的,福建应以东南沿海对外贸易发展的历史为依托,以自贸区的发展为契机,全面提升经济对外开放度,从而逐步建立高标准国际营商环境,加快税收、金融等法律制度的构建,形成完善的东南沿海地区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自贸区法治建设需要具备市场化思维,树立活跃的营商环境理念。政府需要发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级建立约束和管辖自贸区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探索贸易监管的方式、内容和效果,以“协同—竞争”思维引导自贸区制度法治化建设。[26] 其次,厘清税收优惠的真正意义。税收优惠的根本基石还在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以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为基础,也与当时的税收观念具有深刻的联系。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税收只是统治阶级个人占有的财产,在计划经济国家中,税收只是国家可以任意支配的国家财产,即使存在税法,也无法体现其规范征税权的核心要义。只有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作为“文明的对价”的地位得以彰显,税收法定才可能拥有坚实的观念基础。[27]更进一步,为了市场竞争,如果使不同税负的纳税人缴纳了没有太大差别的税收,或者使相同税负能力的纳税人中,一部分享受了税收优惠,那么就是对公平的破坏。福建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不是简单税收优惠的政策洼地,而是在保证税收公平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管理,促进福建东南沿海金融、国际航运、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对历史的一种回应。 结语 抽分制度是古代税收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朝贡贸易制度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宗法观念在对外关系上的表现;市舶司建置是对中国传统监察法律制度的尝试。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要挖掘和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很多优秀的成果,也要加快统筹推进涉外法治。他强调:“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8]作为“中国与外国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之海上大通道”的“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起点和贸易集散地,福建泉州的历史地位不容忽视,其中,对存续几百年历史的福建市舶司制度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福建市舶司自初设到废止,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它不仅见证了福建海外贸易发展的兴盛与衰落,也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紧密相关。对于福建市舶司的贡献,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它蕴含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和“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但是,囿于其产生于腐朽的封建体制下,弊端也较为明显。甚至到明代,在闭关锁国、全面禁海的政策下,福建市舶司的发展出现了反复和倒退,并最终走向了衰亡。但随后,福建月港督饷馆建立,中国近代海关雏形的出现,其可以视作是福建市舶司制度的延伸。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福建市舶司的历史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责任编辑 朱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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