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Ming, Xu Yanfang, Chen Jie v. Shanghai Ctip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 (travel contract dispute) | | 陳明、徐炎芳、陳潔訴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
[Judge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1. A party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evidence for its own claims. If a travel operator argued that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by a tourist breached the contract and demand the tourist to pay the loss, it shall provide evidence to prove the occurance of the actual losses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losses. If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he travel operator shall bear the adverse consequence. | | 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旅游經營者主張旅游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實際損失的,則旅游經營者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和“損失的合理性”。如舉證不力,則由旅游經營者承擔不利後果。 |
2. Under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f the evidence provided by a travel operator to a people's court was formed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evidence shall complete such formalities as notarization and authentication. If the evidence is formed in Hong Kong, Macao or Taiwan, such evidence shall complete relevant certification formalities. | | 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旅游經營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完成公證、認證手續;在香港、澳門特區或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
| | 原告:陳明。 |
| | 原告:徐炎芳。 |
| | 原告:陳潔。 |
| | 被告: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範敏,該公司董事長。 |
| | 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因與被告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攜程旅行社)發生旅游合同糾紛,向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 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訴稱:三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與被告攜程旅行社簽訂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雙方約定由被告向三原告提供2013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8日為期9天的前往歐洲旅行的旅游服務,每人旅游費為人民幣17 866元 (以下未注明幣種均為人民幣)。合同訂立後,三原告向被告實際支付旅游費用共計55 326元,被告向原告開具了發票。相關旅游簽證由被告代為辦理。2013年9月3日,原告陳明因工作原因出國需要使用護照,聯系被告要求暫時取回護照。被告稱護照如取回,旅游簽證無法按時辦理,旅行無法如期進行。被告也不同意原告更改旅游時間,無奈原告只能退團,並要求被告退還旅游費用。被告退還25 128元,在無任何憑據的情況下,扣除了原告30 198元。原告無法接受被告作出的處理,向旅游質監所提請調解,但調解未成。後被告又向原告返還4600元,但被告仍扣留三原告旅游費用25 598元。原告認為,原告提前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通知被告退團,被告完全有足夠的時間另行出售旅游名額,不會對被告造成損失。被告所稱的已產生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即使按照合同約定,原告解除合同只是承擔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原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三原告旅游費25 598元。 |
| | 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供了:1.《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度假產品確認單;2.發票;3.收費證明、費用證明;4.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旅游投訴終止調解書。 |
| | 被告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辯稱:因原告參加的是團隊旅游,需要辦理團隊旅游簽證,如原告取回護照則無法辦理簽證。原告堅持取回護照,被告無奈只能將護照退還原告。原告陳明因自身事務退團,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徐炎芳、陳潔無正當理由退團,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所預定旅游行程時處十一黃金周期間,屬于旅游旺季,預先交付給旅游地地接社的費用無法退還。但是被告為盡量減少原告損失,于2013年9月12日退還原告1728元,9月18日退還原告23 400元,11月7日退還原告4623元,被告已經盡到了維護客戶權益的責任。至于剩余費用,因已經實際發生,被告無法從地接社處取回。故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 | 被告攜程旅行社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1.地接社歐洲之星公司出具的收費證明、取消政策;2.歐洲之星公司注冊證書;3.奧地利駐華大使館網頁信息。 |
| | 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
| | 原告陳明與徐炎芳系夫妻,陳潔系陳明、徐炎芳之女。 |
| | 2013年7月30日,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與被告攜程旅行社簽訂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約定,陳明、徐炎芳、陳潔參加由攜程旅行社組團的“德國羅滕堡+海德堡+法蘭克福+奧地利9日團隊游 (4鑽)·全四星 湖光山色 新天鵝堡”團隊游,旅行時間為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0月7日,每人旅游費為人民幣(以下幣種除特別注明外,其余均為人民幣)17 866元,三人旅游費合計53 598元。該旅游合同在旅游者的義務項下還約定:“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該旅游合同補充條款上載明,旅游團費包含簽證費、游程中規定的用餐、雙標房、國際交通費、游覽用車、景點第一門票、導游服務等費用。在攜程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度假產品確認單上載明,旅游產品的供應商為EUROPE EXPRESS & EAST EUROPE TRAVEL SERVICE Int'L Co., LTD。(即歐洲之星公司) |
| | 被告攜程旅行社在向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收取53 598元旅游費和另行收取1728元旅游費後,開具金額分別為53 598元和1728元兩張發票。 |
| | 2013年9月6日,原告陳明因故需要取回護照,致使無法如期辦理前往旅游目的地的簽證,難以參加既定旅游行程,要求退團;原告徐炎芳、陳潔同時向被告攜程旅行社申請退團。陳明、徐炎芳、陳潔解除出境旅游合同的要求,攜程旅行社予以同意。攜程旅行社于2013年9月12日退還1728元,于同年9月18日退還23 400元,余款未作退還。陳明、徐炎芳、陳潔于2013年9月22日向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攜程旅行社,要求退還剩余旅游費。經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調解,陳明、徐炎芳、陳潔和攜程旅行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該所于2013年10月24日終止調解,並出具旅游投訴終止調解書。攜程旅行社于2013年11月7日退還4623元。2014年3月4日,陳明、徐炎芳、陳潔為要求被告攜程旅行社退還旅游費余款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
| | 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告陳明、徐炎芳、陳潔與被告攜程旅行社簽訂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雙方締結旅游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該旅游合同應屬有效,雙方應該共同遵守合同的約定。陳明因自身原因,在攜程旅行社代為辦理前往旅游目的地簽證時要求取回護照,導致攜程旅行社無法代為辦理簽證,參加原定旅游行程受阻,陳明要求退團;繼而徐炎芳、陳潔也要求退團,陳明、徐炎芳、陳潔的解約行為,致使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陳明、徐炎芳、陳潔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陳明、徐炎芳、陳潔單方解除旅游合同後,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現在要進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網會員專區,如您是我們英文用戶可直接 登錄,進入會員專區查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還不是我們 的英文用戶,請注冊並交納相應費用成為我們的英文會員 。如有問題請來電咨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