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is omitted. | | 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與哈池曼海運公司、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
| | ——如何適用《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計算貨損賠償額 |
| | 關鍵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損壞賠償;市價損失;實際價值 |
| | [裁判要點] |
| |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貨物的實際價值不包括市價損失。 |
| | [相關法條]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 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複費用計算。 |
| | 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 |
| | 前款規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 |
| | [案件索引] |
| | 一審:青島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7號(2011年3月1日) |
| |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魯民四終字第131號(2011年12月7日) |
| |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6號(2013年12月6日) |
| | [基本案情] |
| | 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福公司)訴稱:2008年8月23日,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德寶公司)簽發了提單號為GTHQ-5702的已裝船指示提單。涉案貨物運抵青島港後,經檢驗發生貨損。德寶公司和哈池曼海運公司(以下簡稱哈池曼公司)作為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申福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德寶公司和哈池曼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8347849.57元及其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同期同幣種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23日起算至判決確定應付之日止),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和申福公司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 |
| | 德寶公司、哈池曼公司辯稱:(1)德寶公司、哈池曼公司按照提單記載交付了貨物,依法不對提單記載之外的事項負責;(2)申福公司未證明本案苯酚色度變化系德寶公司、哈池曼公司過錯造成;(3)苯酚色度變化並不必然意味著苯酚受到損害;(4)申福公司索賠的損失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5)德寶公司、哈池曼公司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福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
| |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購買1001.53噸苯酚與住友商事株式會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HONG KONG) LTD.]簽訂了WZ08Y-00554P/4號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價格條件為成本加運費(CFR)中國青島,苯酚色度最高不超過10哈森(HAZEN) 。 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請上海銀行閘北支行開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會社(香港)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TF0826837258ILHL號遠期跟單信用證,貨物單價為每噸1530美元,信用證金額為1532340.90美元。2008年1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證項下支付貨款人民幣10569474.59元。 |
| | 該批苯酚由巴拿馬籍“金色蒂凡尼”輪(M/V GOLDEN TIFFANY)承運,哈池曼公司為“金色蒂凡尼”輪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輪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學品船,載重噸16465公噸,總噸位為9599,淨噸位為5132。 |
| | 2008年8月23日,貨物在西班牙維爾瓦港裝船,德寶公司簽發了GTHQ- 5702號清潔指示提單。提單記載:托運人住友德國公司[SUMITOMODEUTSCHLAND GmbH],收貨人憑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會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 LTD.],貨物為1001.53噸苯酚,積載艙為7P、 7S、 10P,卸貨港中國青島港,運費預付。申福公司經托運人住友德國公司背書受讓了該提單,並據此在卸貨港提取了船載貨物。 |
| | 貨物裝船前,SGS公司對該批苯酚進行了品質、重量檢驗,出具了重量證書、質量證書。其中質量證書載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及其他品質指標。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對隨船苯酚樣本進行了檢驗,出具了對船艙樣本(2008年8月23日取樣)的OP2008-1501 SH-1號檢驗報告,報告載明裝船後苯酚色度為5.哈森。 |
| | “金色蒂凡尼”輪駛離裝貨港後,于2008年10月22日16:40靠泊青島港明洋化工碼頭。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受申福公司的委托,與受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貨物保險人指定的上海東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對“金色蒂凡尼”輪7P、 7S、 10P艙的貨物進行了聯合取樣。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輪船長出具聲明:“7P、10p艙裝載的苯酚變色,7S艙苯酚經檢測情況良好,上述所有貨物將全部混合卸載裝人一個岸上接收儲罐中,因混裝而產生的責任由船東承擔。”10月24日01:00時,“金色蒂凡尼”輪開始卸貨,同日19:20卸貨完畢,該批苯酚全部混合卸人岸罐T-108。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輪船東及其船舶保險人與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對岸罐T-108的苯酚進行了聯合取樣。 |
| | 2008年10月25日,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作出RH082555號檢驗報告,載明:7S艙苯酚色度為7哈森,7P艙苯酚色度為27哈森,10p艙苯酚色度為30哈森。 |
| | 2008年11月4日,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漕涇)實驗室對涉案樣品進行了化驗,申福公司、上海東方天祥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公估行、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各派代表確認樣品密封良好。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除作出對船艙樣本的OP2008-1501SH-1號檢驗報告外,又分別作出OP2008-1501 SH - 7、 0P2008-1501 SH-8、 OP2008-1501SH-9號檢驗報告,並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ZJG0569/08號檢驗報告,上述報告分別載明:船舶到達青島港後卸貨前(2008年10月22日取樣),7S艙苯酚色度為3哈森,7P艙苯酚色度為19哈森,1OP艙苯酚色度為21哈森;卸貨後(2008年10月24日取樣),青島岸罐T-108的苯酚色度為12哈森。上海悅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均對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檢驗報告予以確認。 |
| | 2008年11月4日至11月17日,申福公司與上海森福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向廈門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以苯酚色度小于50哈森、銷售價格人民幣4750元至5000元的標准發出詢價函,但均被五家公司以色度超標或價格過高為由拒絕。 |
| | 2008年11月27日,申福公司(供方)就銷售苯酚1400噸與青島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洋公司)(需方)簽訂產品供銷合同,價格每噸為人民幣4720元,實際成交996噸,總價格為人民幣4701120元,結算方式為款到提貨。申福公司已開具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提供明洋公司付款證明。庭審中,申福公司確認還有一部分貨款沒有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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