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香港長航國際海運有限公司[YANGTZENAVIGATION(HONGKONG)CO訴台州江海運輸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
| | 上海海事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2012)滬海法海初字第21號 |
| | 原告香港長航國際海運有限公司[YANGTZE NAVIGATION (HONGKONG) CO., LIMITED]。 |
| | 法定代表人周斌,該公司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張運鑫,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代理人陳威,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被告台州江海運輸有限公司。 |
| | 訴訟代表人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該公司管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沈來雲,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代理人陳非易,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原告香港長航國際海運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台州江海運輸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訴訟,本院于次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3年8月15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運鑫,被告委托代理人沈來雲、陳非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原告訴稱,2012年1月21日,原告所屬的“長航昌海(CSC CHANGHAI)”輪系泊于上海港軍工路碼頭裝貨作業期間,被被告所屬的“浙海331”輪碰撞,“長航昌海”輪吊機吊臂及船體受損。“長航昌海”輪在碰撞事故中不存在過失,無任何責任,“浙海331”輪應對碰撞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涉案碰撞事故造成“長航昌海”輪的財產損失包括:1、船舶修理費56,100美元;2、吊臂更換費用110,700美元;3、船級社檢驗費1,250美元;4、船舶修理期間的油耗損失15,926美元;5、租金損失200,686.46美元(按租金9,525美元/天,停租期21.06944天計算);6、引航代理費用人民幣13,345元。被告作為“浙海331”輪的登記船舶所有人應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因碰撞事故遭受的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436,718.50元(其中384,662.46美元部分按照美元對人民幣1:6.3的彙率折算),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承擔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公證費用人民幣8,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費。 |
| | 被告辯稱,一、碰撞事故發生時,“長航昌海”輪的吊臂伸出了船舷,勾住了“浙海331”輪,從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長航昌海”輪對碰撞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二、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不合理,原告未合理減損導致碰撞事故發生後損失擴大:1、船體修理完成後船舶已經處于適航狀態,未安裝吊臂並不影響船舶完成既定的航次,等待吊臂的期間未進行任何船舶修理工作,合理的船舶修理期間應為八天,船舶修理的合理費用應為29,215美元;2、吊臂更換費用應扣除原吊臂的殘值人民幣20,000元;3、被告僅認可其應承擔“長航昌海”輪自軍工路碼頭行駛到船舶修理廠期間的油耗損失,涉案碰撞事故並未影響船舶裝貨速度,不應有額外的油耗,船舶在修理期間也不應發生油耗,相應的油耗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4、原告提供的租船合同的真實性存疑,租金損失的計算標准畸高,合理的停租期間應為八天,因原告未合理減損致使損失擴大,故不應以二十一天計算租金損失。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被告的破產清算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債權應自破產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
| | 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本院認證如下: |
| | 一、與涉案船舶狀況和涉案碰撞事故發生相關的事實 |
| | 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
| | 1、“長航昌海”輪船舶登記證書,以證明“長航昌海”輪為中國香港籍船舶,原告為該輪的登記船舶所有人。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
| | 2、被碰事故確認書和2012年1月21日原告在事故發生後拍攝的照片,以證明2012年1月21日“長航昌海”輪在上海港軍工路碼頭停泊期間被“浙海331”輪碰撞,導致“長航昌海”輪吊機吊臂及船體受損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長航昌海”輪的吊臂伸出船舷外勾住“浙海331”輪是導致涉案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 |
| | 3、准備就緒通知書和裝卸時間事實記錄,以證明“長航昌海”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前後的船舶動態,該輪在碰撞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完全系泊到位,准備裝貨。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
| | 4、“長航昌海”輪2012年1月21日的航海日志,以證明碰撞事故發生前後“長航昌海”輪的情況。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
| | 被告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
| | 1、“浙海331”輪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營運許可證、2012年1月21日的船舶簽證單、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羅經盤自差表,以證明“浙海331”輪的基本情況,該輪在事故發生時是適航的。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船舶處于適航狀態,且提供的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不完整。 |
| | 2、“浙海331”輪2012年1月21日到1月22日航海日志,以證明“浙海331”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前後的情況,船舶適航。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浙海331”輪在事故發生前後的航行動態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 |
| | 3、船員的適任證書16份,以證明“浙海331”輪按規定配員,船舶適航。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船員適任證書與船舶是否實際適航並無關聯。 |
| | 4、“浙海331”輪的船長有關碰撞事故的陳述和碰撞事故發生時船舶運行情況的示意圖,以證明碰撞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並認為兩份材料無船長簽字,無船章確認,且“浙海331”輪如何避讓第三方船舶與本案無關。 |
| | 本院認證認為,原告證據1能夠證明“長航昌海”輪的權屬狀況;原告證據2、4與被告證據2相印證能夠證明涉案碰撞事故發生和“長航昌海”輪受損的事實,但碰撞事故的責任需結合相關水域管理規定和涉案船舶的停泊、航行情況予以認定;原告證據3能夠證明“長航昌海”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前後的作業情況。故本院對原告證據1-4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被告證據1、3能夠證明“浙海331”輪的船舶的基本情況和事故發生時的配員情況,故本院對被告證據1、3的證據效力予以認定,但證據1、3尚不足以證明“浙海331”輪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適航狀態;被告證據2與原告證據2、4相印證,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被告證據4因無船長簽字,也未加蓋船章,真實性無法確認,故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不予確認。 |
| |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並結合庭審調查,本院對該節事實認定如下: |
| | “長航昌海”輪船籍港中國香港,國際海事組織編號9557953,總噸6,550噸,淨噸2,854噸,船長111.99米,寬18米,深10.40米,2008年建造,為兩艙雜貨船,入級中國船級社,船舶所有人為原告。 |
| | “浙海331”輪船籍港中國台州,國際海事組織編號8110564,總噸7,722噸,淨噸4,324噸,船長134.45米,寬20.80米,深10.50米,1983年建成,為從事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物運輸的鋼質集裝箱船,船舶所有人為被告。 |
| | 2012年1月21日1540時左右,“長航昌海”輪右舷系泊于上海港軍工路碼頭7-8號泊位等待裝貨期間,“浙海331”輪船首左側碰撞上“長航昌海”輪左舷船中部位,造成“長航昌海”輪吊機吊臂、底座、轉盤以及艏部左舷舷牆擋水板、船中部附近甲板、舷牆列板、欄杆以及舷梯等損壞,“浙海331”輪左舷舷牆、立牆、主甲板、餐廳等不同程度損壞。碰撞事故發生時,“浙海331”輪未在規定航道內行駛,“長航昌海”輪未超出《上海黃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所停靠水域限定的沿岸36米的並靠寬度。 |
| | 碰撞事故發生前,“長航昌海”輪于2012年1月19日遞交了裝卸准備就緒通知書,原計劃于1月21日1900時開始裝貨,1月23日0800時離開碼頭。碰撞事故發生後,“長航昌海”輪自1月21日1900時開始裝貨,1月24日0800時完成裝貨,1月24日1428時離開裝貨碼頭移泊至中海工業(上海長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興公司)碼頭。 |
| | 二、與碰撞事故發生後“長航昌海”輪遭受損失和發生費用相關的事實 |
| | 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
| | 5、長興公司出具的船舶修理工程單和工程賬單,長興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船舶修理費和幹船塢費用的發票,以及原告向長興公司付款的支付憑證,以證明碰撞事故造成的“長航昌海”輪的修理費為56,100美元。被告對發票及支付憑證的真實性均予確認,但認為工程修理單因未經長興公司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且認為修船費用過高,應當予以適當調整。 |
| | 6、原告與武漢船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公司)就吊臂加工制造訂立的合同、武漢公司向原告出具的發票、原告向武漢公司付款的支付憑證,以證明“長航昌海”輪因碰撞事故需更換受損吊臂,吊臂更換費用為110,700美元,原告已支付78,929美元。被告認為吊臂的合同和發票均無原件,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對支付憑證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
| | 7、中國船級社就武漢公司生產的吊臂出具的產品證書及檢驗報告、中國船級社向原告出具的發票及原告向中國船級社付款的支付憑證,以證明中國船級社對“長航昌海”輪更換的吊臂及船舶修理進行了檢驗,原告向中國船級社支付了檢驗費1,250美元。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確認該項費用的金額。 |
| | 8、上海泛吉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航次結算單及相關單據,以證明“長航昌海”輪因碰撞事故產生代理費、引航費等共計人民幣13,345元。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並確認了該項費用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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