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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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Yeqi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v. Shanghai Taihua Restaurant et al. (Case of dispute over compensation for false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apital verification)
上海業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台華酒家等虛假出資、驗資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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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nghai Yeqi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v. Shanghai Taihua Restaurant et al. (Case of dispute over compensation for false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apital verification)
(Case of dispute over compensation for false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apital verification)
上海業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台華酒家等虛假出資、驗資賠償案

[Key Terms] entity for capital verification ; capital contributor ; source of funds ; false capital verification
[核心術語] 驗資單位;出資人;資金來源;虛假驗資

[Disputed Issues] Where a capital contributor's fund is actually in place, but the accounting firm or other entity for capital verification, with a failure to notice the source of the fund in the process of capital verification, has issued the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for it, does it constitute a false capital verification?
[爭議焦點] 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單位在進行驗資過程中,未注意到出資人的資金來源問題,為其辦理了驗資報告,是否構成虛假驗資?

[Case Summary] Because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capital is subject to the paid-in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the accounting firm or other entity for capital verification should verify that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s actually in place in the process of capital verification. As a professional capital verification agency the entity for capital verification should fulfill its duty of care in practice. Hence if a false capital verification is constituted...
[案例要旨] 我國公司注冊資金實行實收資本制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單位在進行驗資過程中驗資的審驗要求是須確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驗資單位作為專業的驗資中介機構應當盡到執業的注意義務若構成虛假驗資...

Full-text omitted.

 

上海業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台華酒家等虛假出資、驗資賠償案

  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03)黃民二(商)初字第96號。
 二審判決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326號。
 案由:虛假出資、驗資賠償案。
 訴訟雙方
 原告(上訴人):上海業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承麟,上海業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承康,上海市申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上海名華酒家。
 法定代表人:張國勝。
 被告(被上訴人):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砂磧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唐龍新,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砂磧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保國,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司法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
 被告(被上訴人):歐陽愛勤。
 被告(被上訴人):上海市審計局。
 法定代表人:葛愛玲,上海市審計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尹燕德,上海市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汪楓,上海市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上海市審計局委員會。
 負責人:鍾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上海市審計局委員會書記。
 委托代理人:尹燕德,上海市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汪楓,上海市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地,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所長。
 委托代理人:王家明,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審級:二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楊捷;審判員:淩崧;代理審判員:鮑浩。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張順良;代理審判員:沈璿敏、毛曉青。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4年6月25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4年11月25日。
  原告訴稱:依照生效的(1998)黃經初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上海百鸚音響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鸚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21萬元、利息人民幣6311.25元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勇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勇拓公司”)對百鸚公司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申請執行,百鸚公司和勇拓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原告未能收回上述款項,遭受了財產損失。百鸚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其中勇拓公司出資人民幣180萬元,歐陽愛勤出資人民幣20萬元。被告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中所”)在明知勇拓公司未出資,驗資資金並非出資人所擁有的情況下,仍違反驗資程序為百鸚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和不實的出資單位淨資產額驗證證明。勇拓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16日,原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台華酒家出資人民幣40萬元,上海龍勝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勝公司”)出資人民幣160萬元。但台華酒家注冊資金僅為人民幣20萬元,沒有對外投資人民幣40萬元的資產能力;龍勝公司注冊資金僅人民幣40萬元,且已資不抵債,正在辦理注銷歇業手續,沒有對外投資人民幣160萬元的資產能力。被告滬中會計師事務所在明知台華酒家、龍勝公司未出資,彙至其驗資賬戶上的資金不是出資人所擁有的情況下,仍違反驗資程序為勇拓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和不實的資金證明。1996年10月20日,勇拓公司注冊資金增加到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台華酒家出資人民幣200萬元,龍勝公司出資人民幣800萬元。辦理增資驗資的上海晨光審計師事務所(後于1997年6月更名為上海晨光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晨光所”)出具了虛假的驗資證明。現龍勝公司已經其出資開辦和主管單位砂磧村委會(當時名稱為上海市奉賢縣邵廠鎮砂磧村村民委員會)申請,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原告認為勇拓公司和歐陽愛勤在設立百鸚公司時虛假出資,龍勝公司和台華酒家在設立和增資勇拓公司時虛假出資,請求判令歐陽愛勤、台華酒家以及龍勝公司的出資人及債權債務承擔人砂磧村委會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315607.93元;請求判令滬中所承擔因虛假驗資對原告造成上述損失的賠償責任;請求判令上海市審計局對晨光所債務承擔清理責任;因審計局團委系晨光所注銷後的債權債務承擔人,請求判令審計局團委連帶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被告台華酒家未作答辯。
 被告砂磧村委會辯稱:砂磧村委會不是承繼龍勝公司的組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龍勝公司于1996年4月申請工商注銷登記時,即說明龍勝公司公章已登報作廢。龍勝公司並無出資開辦企業能力,龍勝公司公章被冒用的後果不應由被告砂磧村委會承擔。
 被告歐陽愛勤辯稱:其並不具備出資人民幣20萬元開辦百鸚公司的能力,也無參加開辦百鸚公司的行為。其並未在百鸚公司章程上簽字,也沒有出具過委托書委托王建民辦理設立百鸚公司的手續。其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審計局團委辯稱:晨光所就勇拓公司增資驗資的程序符合規程。增資驗資與注冊驗資的程序並不相同,增資驗資是否需要審驗對賬單作為出資憑證則無明確法律規定。在驗資過程中,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是驗資委托人的責任,資料的真實性應由委托人負責。原告訴稱晨光所驗資虛假證據尚不充分。晨光所已注銷,其繼受人審計局團委又系無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群眾性組織,不宜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審計局辯稱:其同意審計局團委關于晨光所不存在虛假驗資的辯稱。另晨光所的開辦資金雖由審計局撥付,但審計局系撥付資金給審計局團委。審計局團委是晨光所的開辦單位和出資人,也是晨光所債權債務的繼受人。晨光所的注冊資金已到位,並無抽逃情況。故不論審計局是否系晨光所的出資人,出資人的責任已盡,不應再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滬中所辯稱:滬中所在勇拓公司設立時出具的滬審中事(1996)驗字第102號驗資報告和對百鸚公司設立出具的滬審中事(1997)驗字第1號驗資報告,均程序合法,真實反映了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金到位情況,並無虛假驗資事實。勇拓公司設立時,出資人龍勝公司和台華酒家分別將出資額人民幣160萬元、人民幣40萬元彙入滬中所驗資銀行賬戶。同時,台華公司和龍勝公司提交了各自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反映其投資能力符合公司法關于出資單位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單位淨資產的50%的規定。滬中所在驗資後將資本金人民幣200萬元通過銀行直接彙入勇拓公司銀行賬戶,完成了驗資程序。在百鸚公司設立時,其出資人勇拓公司、歐陽愛勤的出資額與公司章程約定一致。勇拓公司提交的近期資產負債表反映其投資能力符合公司法關于出資單位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單位淨資產的50%的規定。勇拓公司和歐陽愛勤的出資款共計人民幣200萬元也彙到了滬中所驗資專用銀行賬戶,滬中所出具驗資報告後,將資本金人民幣200萬元直接彙至新成立的百鸚公司銀行賬戶。滬中所在兩次的驗資過程中,依據委托人出具的會計報表,經過計算後在《出資單位淨資產額驗證證明》上填寫了出資單位的出資額及占淨資產額的比例。對于出資人提供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應由出資單位負責。滬中所按規定對會計報表已盡形式上的關注,如因出資單位會計報表不實帶來的後果,與驗資機構無關。故滬中所認為其依照規定履行驗資義務,並無不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1997年8月18日,原告委托中國建設銀行上海第四支行貸款給百鸚公司人民幣25萬元,勇拓公司為百鸚公司提供擔保。因百鸚公司和勇拓公司未履行還款和擔保義務,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1999年2月3日,本院作出(1998)黃經初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百鸚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21萬元、利息人民幣6311.25元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勇拓公司對百鸚公司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百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審理過程中,百鸚公司于1999年3月16日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同月23日作出(1999)滬二中經終字第360號《民事裁定書》,准許百鸚公司撤回上訴,按原判決執行。經強制執行程序,因百鸚公司和勇拓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02年8月21日發出(2002)債申執字第0041號《債權憑證》,原告未能收回生效判決明確的款項。
 (2)據章程及工商登記資料載明:百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勇拓公司出資人民幣180萬元,歐陽愛勤出資人民幣20萬元。滬中所(當時全稱為上海滬中審計師事務所,後于1997年7月更名為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于1999年12月更名為上海滬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為百鸚公司的設立進行注冊資本驗證。1997年1月2日,勇拓公司收到以歐陽愛勤名義出資款人民幣20萬元。同日,勇拓公司將人民幣200萬元作為百鸚公司的驗資款彙到滬中所驗資賬戶。滬中所對上述注冊資本金進行審驗後,出具了百鸚公司的《驗資報告》、《驗資證明表》和《出資單位淨資產額驗證證明》,驗證勇拓公司投入的資本金人民幣180萬元和歐陽愛勤投入的資本金人民幣20萬元已到位,並根據勇拓公司制作于1996年11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證明勇拓公司對百鸚公司的投資額未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之後,滬中所將上述資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彙入百鸚公司銀行賬戶。
 (3)經司法鑒定,在委托辦理百鸚公司工商登記和驗資登記手續的《授權委托書》、百鸚公司《章程》和百鸚公司《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上“歐陽愛勤”筆跡均非歐陽愛勤本人所寫,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歐陽愛勤參加設立百鸚公司並出資人民幣20萬元。
 (4)勇拓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龍勝公司出資人民幣160萬元,台華酒家出資人民幣40萬元。滬中所接受委托,為勇拓公司設立進行注冊資本金驗證。1996年8月8日,滬中所收到龍勝公司出資款人民幣160萬元和台華酒家出資款人民幣40萬元。滬中所對勇拓公司上述注冊資本金審驗後,于1996年8月8日作出了勇拓公司的《驗資報告》和《驗資證明表》,並根據龍勝公司和台華酒家分別制作于1996年7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制作了勇拓公司《出資單位淨資產額驗證證明》,驗證出資單位的累計出資額未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之後,滬中所將驗資款人民幣200萬元彙入勇拓公司銀行賬戶。
 (5)1996年10月,勇拓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1000萬元。晨光所接受委托,為勇拓公司增資進行審驗工作。晨光所並未要求出資人將增加的資本金彙入晨光所驗資專用賬戶。晨光所驗資依據的材料是收到的台華酒家投資勇拓公司人民幣160萬元的《付出憑單》和支票存根、勇拓公司銀行《進賬單》和收入人民幣160萬元的《收入憑單》、龍勝公司投資勇拓公司人民幣640萬元的《付出憑單》和支票存根、勇拓公司銀行《進賬單》和收入人民幣640萬元的《收入憑單》等書面資料,上述勇拓公司銀行《進賬單》的開戶行是建設銀行上海第四支行,賬號為5041—0026101593。晨光所依據上述資料和台華酒家、龍勝公司制作于1996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于1996年10月10日作出《驗資證明表》和《出資單位淨資產額驗證證明》,驗證台華酒家對勇拓公司的出資額增加至人民幣200萬元,龍勝公司對勇拓公司的出資額增加至人民幣800萬元,並驗證台華酒家和龍勝公司的投資額未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但從勇拓公司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上海第四支行出具的勇拓公司該銀行賬戶(賬號後變更為055041—00261001593)存款明細賬的記載上看,1996年9月至11月期間,上述賬戶並未實際收到上述台華酒家增資款人民幣160萬元及龍勝公司增資款人民幣640萬元。
 (6)台華酒家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0萬元。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年檢,台華酒家于1999年9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盧灣分局吊銷營業執照。
 (7)1994年4月,審計局團委經報請共青團上海市委員會和審計局批准後,向上海市黃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晨光所注冊登記申請。審計局團委向審計局申請撥付了開辦費人民幣1萬元及晨光所注冊資金人民幣30萬元。上海黃浦審計師事務所受委托為晨光所開辦進行驗資,在《驗資報告》中載明投資(或撥款)單位為上海市審計局,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資金來源為預算外資金。另在1997年4月晨光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申請》及審計局與晨光所簽訂的房屋使用《協議》上均載明晨光所系審計局投資成立。上述資料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1998年6月,審計局團委向上海市黃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對晨光所的工商登記,審計局團委在《企業法人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書上蓋章,證明晨光所的一切債務均已清理完結。審計局團委另在晨光所《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擔保單位或債權債務承擔者”一欄填寫審計局團委名稱,並在“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欄”填寫有“同意”字樣,並加蓋審計局團委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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