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惠陽富躍家私制品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海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無單放貨案 |
| |
判決書字號 |
| | 一審判決書:廣州海事法院(2006)廣海法初字第398號民事判決書。 |
| | 二審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 |
| | 案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交付糾紛。 |
| | 訴訟雙方 |
| | 原告(上訴人):惠陽富躍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富躍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米蘭地·瑪莉安·查理斯(MILLENDER MARION cHARLEs),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審):焦建國、徐穩,廣東穩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被告(被上訴人):深圳市海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海森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張惠導,該公司總經理。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審):張丹茹,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汕頭分所律師。 |
| | 被告(被上訴人):深圳市華海通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海通運)。 |
| | 法定代表人:沐曉平,該公司總經理。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審):黃有奇,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審級:二審。 |
| |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
| | 一審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
| |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龔婕;代理審判員:黃西武、方建華。 |
| | 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 |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鄭舜賢;代理審判員:張磊、李雲朝。 |
| | 審結時間 |
| | 一審審結時間:2006年12月14日。 |
| | 二審審結時間:2007年7月21日。 |
| |
一審訴辯主張 |
| | 原告富躍公司訴稱:2006年6月29日,富躍公司將其准備出口的47套、價值37490美元的木制家具,委托海森公司由中國蛇口代理承運至日本大阪港,交給指定的收貨人今日原木公司(TODAY LUMBER CO.,LTD,下稱今日公司)。7月18日,華海通運向海森公司傳真涉案貨物運輸的提單,海森公司又將該提單傳真給富躍公司。20日,收貨人今日公司通知富躍公司沒有收到涉案貨物。經富躍公司查詢得知,涉案貨物已被他人提走。由于涉案貨物無法收回,收貨人拒絕接受另外一批價值29710美元的貨物,因這些貨物是按收貨人的要求制作的特殊貨物,無法另行轉售,富躍公司因此損失共計67200美元,按照2006年7月18日的外彙牌價折合530880元人民幣。富躍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海森公司和華海通運不按規定交貨所致,海森公司作為承運人、華海通運作為實際承運人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請求法院依照中國法律判令海森公司和華海通運連帶賠償530880元人民幣;判令海森公司和華海通運連帶賠償富躍公司因本案訴訟增加的損失(如律師費等)56866元人民幣;判令海森公司和華海通運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
| | 被告海森公司辯稱:(1)海森公司是富躍公司的貨運代理人,已經依約完成代理事項且沒有任何不當;(2)涉案運輸的承運人應是華海通運,其目的地代理在沒有電放指示的情況下放貨,應由華海通運承擔賠償責任;(3)富躍公司主張的29710美元的貨款和律師費等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且根據買賣合同富躍公司已經收到了全部貨款。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富躍公司對海森公司的訴訟請求。 |
| | 被告華海通運辯稱:(1)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貨物遺失,也沒有證據證明富躍公司所主張的2批貨物價值;(2)海森公司向富躍公司收取了運費,並簽發了提單,是涉案貨物運輸的承運人;(3)華海通運受海森公司委托向他人訂艙,沒有收取運費,也未簽發提單,不是承運人,應是貨運代理人。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富躍公司對華海通運的訴訟請求。 |
| | 一審事實和證據 |
| | 廣州海事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富躍公司與NICHI—EI SHA LTD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富躍公司向其出售47套木制家具,買方NICHI—EI SHA LTD在出貨前到賣方富躍公司先行驗貨,買方在驗貨完成後出貨前必須付清總額。根據報關單記載,該批貨物的FOB價為2592美元。2006年6月29日,富躍公司將裝著上述貨物的WHLU2188578集裝箱,交給海森公司辦理從中國蛇口到日本大阪的出口運輸事宜,交貨方式電放。海森公司接受後,將運輸事宜轉交給華海通運辦理,並向華海通運傳真了一份提單底單,該提單底單記載:編號0256059324,托運人富躍公司,1個20'集裝箱,箱號為WHLU2188578/181209,已裝船2006年7月2日。該提單底單同時注明“出貨代單,請等我司通知再做電放。” |
| | 華海通運接受委托後,向萬海航運訂艙。萬海航運的代理人向華海通運發出訂艙確認書,該訂艙確認書記載:傳真日期2006年6月26日,托運人華海通運,訂艙編號0256059324,1個20'集裝箱,卸貨港和目的港均是日本大阪。華海通運制作了編號為B606124,收貨人為NICHI—EI SHA LTD的提單底單,並將其傳真給海森公司,海森公司又傳真給富躍公司確認,富躍公司確認後回傳給海森公司。之後由于買方NICHI—EI SHALTD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全部貨款,富躍公司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今日公司。富躍公司因此變更收貨人為今日公司,華海通運按照要求變更收貨人的記載後,將上述提單底單依上述方法再次傳真給富躍公司確認。 |
| | 2006年7月5日,海森公司向富躍公司傳真了一份對賬單,要求富躍公司核對後付款。該對賬單記載,WHLU2188578各項費用總額為6384元人民幣(包括520美元海運費)。20日,收貨人今日公司向富躍公司發出信件,該信件記載的內容是“有關我們2006年7月18日通過傳真收到的電放提單(編號為B606124),現通知你,我們未能提到集裝箱,因為船方的日本代理已經將它放給另一家公司……”22日,富躍公司向承運人的目的港代理發函,向其索賠上述集裝箱因錯誤交付造成的損失。 |
| | 另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額,2006年7月18日100美元可兌換800.16元人民幣,7月20日100美元可兌換799.18元人民幣。 |
| |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
| | (1)貨物報關單,證明涉案貨物的價值; |
| | (2)載貨清單、裝箱單和發票、對賬單,證明富躍公司委托海森公司辦理涉案貨物出口運輸事宜的事實; |
| | (3)編號為0256059324的提單底單、編號為B606124的提單底單、訂艙確認書,證明海森公司將運輸事宜轉委托于華海通運公司,華海通運作為承運人出具了提單的事實; |
| | (4)今日公司郵寄給富躍公司的信件、律師函,證明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錯誤交付,富躍公司予以索賠的事實。 |
| | 一審判案理由 |
| |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本案是一宗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交付糾紛,屬于海商合同糾紛,應由海事法院受理。本院作為涉案海上貨物運輸的起運港即蛇口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可以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涉案運輸目的港是日本大阪,因此,本案是一宗涉外民事糾紛。鑒于當事雙方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本合議庭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中國法律審理本案實體糾紛。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現在要進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網會員專區,如您是我們英文用戶可直接 登錄,進入會員專區查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還不是我們 的英文用戶,請注冊並交納相應費用成為我們的英文會員 。如有問題請來電咨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