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dong Baohua Wear-resistant Steel Co., Ltd. v. Fangda Special Steel Technology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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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寶華耐磨鋼有限公司與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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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Baohua Wear-resistant Steel Co., Ltd. v. Fangda Special Steel Technology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山東寶華耐磨鋼有限公司與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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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Terms]
apparent representation ; collateral obligation ; performance bond
[核心術語]
表見代理;附隨義務;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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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d Issues]
Where a seller causes any loss due to altering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should assume the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oward the buyer.
[爭議焦點]
出賣人擅自變更合同條款且造成損失的,應對買受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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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ummary]
If the seller has the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actor has the power to agent so that he notifies the actor of picking up goods and fulfills his obligation of goods delivery 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at the full payment is received and the delivery mode is not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n such act of picking up goods constitutes an apparent representation whereby the buyer's claim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on the ground of the seller's failure to fulfill its duty of delivery will be dismissed. However...
[案例要旨]
出賣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額貨款且合同並未約定交貨方式情況下通知該行為人提取貨物且履行了交貨義務的該行為人提貨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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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text Omitted | | 山東寶華耐磨鋼有限公司與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2018)最高法民終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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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人(一審原告):山東寶華耐磨鋼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楊曉東,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平,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娟,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上訴人(一審被告):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謝飛鳴,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卉青,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燕,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一審第三人:江西省物產電子商務中心(有限合夥)。 |
| | 執行事務合夥人:南昌中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一審第三人:上海米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朱志生。 |
| | 上訴人山東寶華耐磨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寶華公司)、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大特鋼公司)因與一審第三人江西省物產電子商務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物產公司)、上海米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鋼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贛民初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倫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郭清國、審判員王展飛參加合議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法官助理李潔協助辦理本案,書記員王薇佳擔任法庭記錄。上訴人山東寶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平、張麗娟,上訴人方大特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卉青、黃燕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物產公司、米鋼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山東寶華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方大特鋼公司向山東寶華公司返還貨款132625666.68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方大特鋼公司向山東寶華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6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方大特鋼公司賠償山東寶華公司可得利益損失7500萬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方大特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案外人朱志生、馬阿君偽造印章實施詐騙犯罪的對象是方大特鋼公司,山東寶華公司的損失是因方大特鋼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一審判決認定山東寶華公司和方大特鋼公司均是詐騙行為的受害者錯誤。朱志生、馬阿君偽造《運輸委托書》的目的是為了欺騙方大特鋼公司向其放貨,方大特鋼公司受騙放貨,是真正的被詐騙方,朱志生、馬阿君的詐騙行為侵害了方大特鋼公司的貨物所有權,方大特鋼公司依法有權向其二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一審判決卻將方大特鋼公司因二人詐騙行為所致損失不能獲賠的風險轉嫁由山東寶華公司承擔,事實認定錯誤。二、朱志生、馬阿君無提貨代理權,方大特鋼公司也未曾接到山東寶華公司對其作出的向米鋼公司交貨的指示,方大特鋼公司的放貨行為不構成對案涉《鋼材購銷協議》項下合同義務的履行,一審判決認定方大特鋼公司已經履行了放貨義務有違合同相對性原則。山東寶華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的《鋼材購銷協議》、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是分別獨立的合同關系,山東寶華公司、方大特鋼公司、米鋼公司之間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一審判決認為兩個合同、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履行關系有違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僅在“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例外情況下,會發生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問題。但在本案中,案涉《鋼材購銷協議》並未約定向第三人米鋼公司履行的內容。米鋼公司付款在先、山東寶華公司交貨在後,是《工業品買賣合同》的核心交易安排,也是山東寶華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鋼材的交易前提和基礎,故方大特鋼公司只能向作為合同相對人的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在一審判決已經認定朱志生、馬阿君不是山東寶華公司的代理人且二人無提貨代理權的基礎上,即便方大特鋼公司對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之間存在著《工業品買賣合同》的事實知情(實際上其並不知情),在未接到山東寶華公司交付指示的情況下,只能等待山東寶華公司委派有權代理人提貨或者等待山東寶華公司向其發出交付指示,而無權擅自將貨交于第三人,否則便顛覆了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之間既定的權利義務安排,導致山東寶華公司的訂約目的無法實現,從而構成根本違約,仍須向合同相對人繼續履行或者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三、方大特鋼公司因朱志生、馬阿君的詐騙行為未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交貨義務,未履行其全部合同義務,仍應向山東寶華公司承擔合同不履行的違約責任,山東寶華公司作為守約方有權請求解除全部合同,一審判決僅認定部分解除和返還部分貨款,適用法律錯誤。方大特鋼公司因案外人朱志生、馬阿君的詐騙行為未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因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的情形,故方大特鋼公司應依法向山東寶華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山東寶華公司有權請求解除全部合同和返還全部貨款。方大特鋼公司因承擔違約責任而遭受的損失,可以向實施詐騙的朱志生、馬阿君請求賠償。一審判決僅判令解除1871557.03元的合同部分,實際上是將朱志生、馬阿君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山東寶華公司,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及法律適用錯誤。四、朱志生、馬阿君詐騙目的的實現是由于方大特鋼公司自身的重大過失造成,山東寶華公司不具有過錯,一審判決在損失賠償範圍的確定上存在嚴重的邏輯矛盾,最終確定的損失分擔比例嚴重失衡和不公。首先,一審法院對“損失”的範圍界定錯誤。山東寶華公司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已交付給方大特鋼公司的1.3億余元的貨款、利息損失及因鋼材溢價的可得利益損失,一審法院僅將與本案無關的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簽訂合同中米鋼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的部分作為山東寶華公司的“損失”實屬不當。其次,一審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分配不合邏輯,有違公平原則。一審法院業已認定的事實表明,方大特鋼公司是詐騙犯罪的犯罪對象,其因自身的嚴重過錯被詐騙,山東寶華公司對此並無過錯。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卻認為山東寶華公司和方大特鋼公司均為詐騙行為受害者,並由山東寶華公司承擔大部分責任,存在邏輯矛盾。五、方大特鋼公司因自身被詐騙而未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山東寶華公司有權請求方大特鋼公司全額返還60萬元保證金,一審判決僅判決返還20萬元保證金錯誤。雙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協議》約定,如果買受人因出賣人違約行為提前終止合同的履行,則出賣人應全額向買受人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案中,山東寶華公司因方大特鋼公司的根本違約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方大特鋼公司應返還全部保證金。請求支持山東寶華公司的上訴請求。 |
| | 方大特鋼公司答辯稱,一、關于馬阿君的身份。1.沒有證據證明朱志生、馬阿君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犯罪。2.馬阿君是鐵投公司經理。同時,朱志生、馬阿君控股鋼雲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雲公司),又通過該平台實際控制米鋼公司等其他子平台。3.案發前,方大特鋼公司認為馬阿君是方大特鋼公司與山東寶華公司業務的中間人。理由是:(1)促成雙方簽約。馬阿君主導洽談過程,包括訂貨流程、銷售價格政策、協議文本條款,辦妥委托運輸隊、租賃倉庫等手續,並促成簽訂《鋼材購銷協議》。(2)確立交易習慣、推進雙方履約。通過馬阿君,山東寶華公司的《采購計劃》傳遞至方大特鋼公司,方大特鋼公司的銷售信息、價格信息傳遞至山東寶華公司,此後6個月交易期內雙方形成“以月為銷售周期、以旬為付款和提貨周期”的交易習慣,山東寶華公司不僅從未提出異議,還于2015年8月27日與方大特鋼公司簽訂《鋼材補充協議》,將月供貨量從10000噸增至15000噸。以上事宜讓方大特鋼公司確信馬阿君是其與山東寶華公司業務的中間人。4.案發後方大特鋼公司才知道馬阿君代表米鋼公司利益。二、關于案涉托盤貿易。《鋼材購銷協議》、《工業品買賣合同》是山東寶華公司設計、三方共同履行的托盤貿易項下的兩個環節。兩份協議形式上相互獨立,實質上不可分割,一旦分割,無法實現協議目的。根據三方協議的約定可知,山東寶華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協議》購買鋼材是手段,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為米鋼公司代購鋼材賺取利息才是目的,山東寶華公司在向米鋼公司收回墊付貨款的基礎上,鋼材價格以方大特鋼公司指導價為基數上浮8.5?,即為山東寶華公司向米鋼公司收取的融資利息。三、關于方大特鋼公司交貨。1.通過中間人馬阿君,按交易習慣,方大特鋼公司完成了向山東寶華公司的交貨。(1)山東寶華公司每次預付的貨款所對應的交貨期為10天,方大特鋼公司在每一輪交貨期交貨後,均能及時收到山東寶華公司所預付的下一輪交貨期的貨款,且從未就交貨問題提出異議,這使得方大特鋼公司確信其交貨符合約定。(2)《鋼材購銷協議》履行期內,山東寶華公司支付貨款總額132625666.68元,方大特鋼公司交付貨值130754109.65元的貨物,方大特鋼公司共向山東寶華公司開具18張發票,其中,金額為114671030.35元的15張發票均由馬阿君傳遞給山東寶華公司,後者在2016年3月1日前未提出任何異議。2.山東寶華公司對方大特鋼公司向其交貨情況明知並確認。(1)2015年8月27日、9月18日、10月30日,山東寶華公司向米鋼公司出具三份《貨權轉移函》,確認方大特鋼公司已全部生產完畢,並將貨物清單中的貨權轉移給米鋼公司。經比對,三份《貨權轉移函》中的貨物明細與方大特鋼公司2015年5月、6月、7月產品出貨單明細完全一致,證明山東寶華公司明知並確認方大特鋼公司的交貨情況,《貨權轉移函》確認的是方大特鋼公司已按約交付了《鋼材購銷協議》約定的前三個月貨物。(2)2015年11月初,朱志生、趙鳳鳴、陳天豪與山東寶華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因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簽訂的8月、9月、10月《工業品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米鋼公司“已提貨但未支付貨款”,故朱志生、趙鳳鳴、陳天豪將持有的鋼雲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東寶華公司,王綱經手質押手續。同月16日,朱志生與山東寶華公司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約定前述三份《工業品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米鋼公司“未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故將其房產抵押給山東寶華公司,山東寶華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予濤經手抵押手續。由此證明山東寶華公司對方大特鋼公司的按約交貨情況是明知的,其已通過方大特鋼公司的交貨實現了向米鋼公司的交貨、並已收到前三個月交易的貨款,其對米鋼公司的應收款為後三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對應的債權。(3)從山東寶華公司接收發票114671030.35元並抵扣60951457.84元、對米鋼公司共開票1.4億余元,山東寶華公司相關人員報案稱被馬阿君詐騙2015年8月份以後的貨物,以及第一份起訴狀中稱其已收到部分貨物並訴請方大特鋼公司履行價值74750666.66元交貨義務等一系列行為來看,山東寶華公司已確認其收到《鋼材購銷協議》項下的貨物。3.在托盤貿易背景下,山東寶華公司不僅對方大特鋼公司的交貨情況明知並確認,而且對作為供貨方的方大特鋼公司和購貨方的米鋼公司之間如何實現交(提)貨,完全由其在《鋼材購銷協議》和《工業品買賣合同》中進行設定和操控。(1)山東寶華公司賦予米鋼公司(馬阿君)至方大特鋼公司的“自由提貨權”。A.《工業品買賣合同》第二條約定:“米鋼公司至山東寶華公司的供應商方大特鋼公司倉庫自提,因交(提)貨地點、貨權未轉移前貨物損壞、丟失的原因產生的一切糾紛和費用由米鋼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協商解決,山東寶華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可見,米鋼公司享有自行決定提貨方式、時間、地點、以何方名義提貨等一切與提貨有關的權利,甚至明確了米鋼公司可在未獲貨物所有權之前向方大特鋼公司提貨,即貨物所有權與占有狀態可以分離。B.米鋼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之間不存在形式上的合同關系,現米鋼公司憑證顯示以及朱志生、馬阿君筆錄均已確認,其已收到的方大特鋼公司貨值130754109.65元的貨物是山東寶華公司依據《工業品買賣合同》應交付的貨物,即米鋼公司通過到方大特鋼公司提貨實現了方大特鋼公司向山東寶華公司交貨的目的。(2)山東寶華公司在交(提)貨環節,已放棄所有權利。A.山東寶華公司通過《工業品買賣合同》賦予米鋼公司至方大特鋼公司“自由提貨權”,該等安排表明在交(提)貨環節,山東寶華公司已放棄所有權利,同時也規避了相應義務。B.山東寶華公司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在《鋼材購銷協議》履行期內,山東寶華公司從未與方大特鋼公司建立任何聯系,其履約行為均通過馬阿君與方大特鋼公司溝通並實施完成。由此印證了其通過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中賦予米鋼公司的“自由提貨權”而放棄了其在交(提)貨環節的所有權利。(3)關于《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方大特鋼公司往來付款明細表》。一審中山東寶華公司提供的《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方大特鋼公司往來付款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中,詳細記載了六份《工業品買賣合同》項下“米鋼公司15%+85%款項支付情況”“山東寶華公司向方大特鋼公司付款情況”“方大特鋼公司出貨清單日期”情況。該《明細表》能夠反映托盤貿易全貌、供貨和付款的對應情況。由此證明,山東寶華公司通過米鋼公司(馬阿君)確認的收貨數據把控整個履行期內方大特鋼公司的交貨情況及自身的付款節點。(4)關于《運輸委托書》和增加上饒站點的《報告》。A.《運輸委托書》和《報告》並非方大特鋼公司交貨的前提條件。方大特鋼公司收到《運輸委托書》《報告》時,對偽造印章的事實並不知情,是在山東寶華公司提起訴訟並調取公安機關的資料後才知曉。方大特鋼公司基于馬阿君積極促成簽訂、履行《鋼材購銷協議》的一系列行為確認通過其能實現向山東寶華公司交貨的目的。方大特鋼公司索要《運輸委托書》僅是基于了解運輸隊受托運輸情況、倉庫地址的備案需要。基于《鋼材購銷協議》第四條第2款、第七條第8款的約定,山東寶華公司只能在南昌地區進行銷售,跨區域銷售需經方大特鋼公司同意,故貨物運至上饒需向方大特鋼公司增報說明材料。據此,《運輸委托書》和增加上饒站點的《報告》並非方大特鋼公司交貨的前提條件,僅為關注運輸事宜備案所需。B.基于托盤貿易,《運輸委托書》和增加上饒站點《報告》的實質內容符合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的授權範疇,並與山東寶華公司的合同意志相符。如前所述,因山東寶華公司賦予米鋼公司至方大特鋼公司的“自由提貨權”是其在托盤貿易項下履行《工業品買賣合同》《鋼材購銷協議》中交(提)貨環節約定的預先設計,故米鋼公司不管于何時何地、以什麼名義、以何種方式至方大特鋼公司提貨,均是基于山東寶華公司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中對米鋼公司“自行提貨”的授權。實際履行中,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的“自行提貨”從不過問,更從未聯系過方大特鋼公司。因此,《運輸委托書》《報告》存在與否、真實與否在本案中沒有意義。即便沒有《運輸委托書》《報告》或者《運輸委托書》《報告》上加蓋的印章不真實,米鋼公司已自方大特鋼公司提到了貨物,實現了“自由提貨權”,與《鋼材購銷協議》、《工業品買賣合同》並不相悖,更不違背山東寶華公司的合同意志。四、關于返還貨款及利息、履約保證金和支付可得利益。1.山東寶華公司主張返還貨款132625666.68元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山東寶華公司在方大特鋼公司已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要求方大特鋼公司返還貨款132625666.68元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山東寶華公司主張7500萬元可得利益無事實依據。山東寶華公司主張可得利益的計算依據是以2017年8月23日南昌市場建築鋼材價格行情上載明的螺紋鋼最低價為基准。但山東寶華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協議》《工業品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向米鋼公司供貨,其可得利益只可能在《工業品買賣合同》中通過向米鋼公司收取墊付貨款的利息而獲得,現米鋼公司就六份合同項下的貨物最遲已在2015年11月收貨且已向山東寶華公司逐步支付貨款,山東寶華公司的合同利益即在其中,其另行主張7500萬元可得利益無事實依據。3.山東寶華公司主張退還60萬元履約保證金無事實依據。方大特鋼公司依約交貨,全面履約,至今尚有1871557.03元的貨物未交付,並非基于方大特鋼公司原因。根據雙方《鋼材購銷協議》及《鋼材補充協議》的約定,因山東寶華公司在合同期內單方停止履約,則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五、關于山東寶華公司直接損失及責任承擔。1.一審將“米鋼公司未付款”等同于山東寶華公司損失,屬認定事實錯誤。山東寶華公司針對米鋼公司“已提貨、未付款”債務,已設置股權質押、房產抵押等擔保措施,山東寶華公司債權清收進行中,米鋼公司未付款不等于山東寶華公司損失。2.一審判決書第21頁第四段顯示,其歸納的第三點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損失及賠償多少。山東寶華公司一審雖曆經二次變更訴請,但從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訴求且曆次庭審中亦未有過該等訴求,在2017年9月21日的庭審歸納的爭議焦點中並無賠償損失這一項。一審法院違反不告不理原則,超出原告訴請作出裁決,程序嚴重違法。3.山東寶華公司確認其債務人為米鋼公司,非方大特鋼公司。如微信聊天記錄中山東寶華公司反複向米鋼公司催款,山東寶華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聲稱其損失系因被朱志生、馬阿君所騙而導致,2015年11月初山東寶華公司與朱志生、趙鳳鳴、陳天豪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朱志生等人將其在鋼雲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山東寶華公司,2015年11月16日山東寶華公司與朱志生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朱志生將位于上××××室的房產抵押給山東寶華公司。4.方大特鋼公司按約收取預付貨款、交付貨物,不存在被騙履約情形。山東寶華公司向米鋼公司讓渡合同權利,授權米鋼公司從方大特鋼公司直接提貨,對米鋼公司的資金周轉能力過于輕信,導致應收賬款未能及時從米鋼公司全部收回,應自行承擔風險及法律後果,與方大特鋼公司無關。 |
| | 方大特鋼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贛民初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改判駁回山東寶華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山東寶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方大特鋼公司已完成了向山東寶華公司的交貨義務,山東寶華公司請求判令方大特鋼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貨款132625666.6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方大特鋼公司與山東寶華公司之間的鋼材貿易,系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事先商定的鋼材托盤貿易的一個環節,二者密不可分。2.米鋼公司前往方大特鋼公司直接提貨,是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事先設計好的托盤貿易提貨模式。在山東寶華公司並未于簽訂合同時向方大特鋼公司披露托盤貿易背景以及具體由何人上門提貨的情形下,方大特鋼公司依據米鋼公司馬阿君提交的山東寶華公司《運輸委托書》,由米鋼公司提走了價值130754109.65元的鋼材,亦符合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關于貨物交付的事先約定。3.在交貨的六個月中,山東寶華公司對于米鋼公司直接提貨一直知情並認可;在六個月的托盤貿易完結時,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就“米鋼公司已在方大特鋼公司處提取了托盤貿易項下全部貨物”進行了確認,並就米鋼公司的應收貨款及付款擔保訂立了書面協議。二、一審法院在認定方大特鋼公司已履行交貨義務,且山東寶華公司並未提出要求方大特鋼公司賠償實際損失訴請的情形下,超出山東寶華公司訴訟請求,判決方大特鋼公司賠償山東寶華公司實際損失16140350.202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本案中,山東寶華公司可能產生的損失是米鋼公司最終無法如期向其支付剩余貨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判令方大特鋼公司就該損失向山東寶華公司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刑事案件調取的證據材料,對于米鋼公司欠付的貨款而形成的債務,還存在股權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山東寶華公司最後能否如數受償並無定論,其實際損失亦未確定。一審法院判令方大特鋼公司向山東寶華公司賠償其實際損失不存在事實基礎。即使米鋼公司對于山東寶華公司欠付的貨款不能得到償還,方大特鋼公司亦對此不承擔責任。盡管程序上存在瑕疵,托盤貿易最終用貨方米鋼公司在方大特鋼公司處提貨,即應當視為方大特鋼公司已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2.從侵權責任的角度出發,方大特鋼公司根據偽造的《運輸委托書》發貨的行為,與山東寶華公司可能產生的“損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首先,不管《運輸委托書》是否偽造,馬阿君直接從方大特鋼公司處提貨都是山東寶華公司事先設計、事中認可、事後確認的。米鋼公司先提貨再付款是王綱明知並促成的,其出發點是為了便于米鋼公司資金回籠。托盤貿易開展六個月共六筆,米鋼公司從第四筆開始就未能按時支付該筆貿易的款項,若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未付清款項就從方大特鋼公司提取當筆貨物不知情,其並無理由繼續向方大特鋼公司支付第五筆、第六筆業務的貨款。2015年11月12日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訂立的書面協議亦說明山東寶華公司對此知情並認可。因此,米鋼公司提貨後是否能如期向山東寶華公司付清貨款,與《運輸委托書》的真假沒有必然的聯系。其次,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之間商定的提貨流程以及由何人前往方大特鋼公司提貨,山東寶華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並未以書面方式向方大特鋼公司明示。其與朱志生、馬阿君一同前往方大特鋼公司洽談貨物,並安排馬阿君傳遞合同、操作業務。在此情形下,方大特鋼公司有正當理由要求前來提貨的馬阿君提供授權文件。一審法院關于“方大特鋼公司過于輕信馬阿君進而將重要資料和信息交由馬阿君傳遞”以及“方大特鋼公司要求馬阿君提供運輸委托書導致了馬阿君的偽造行為”的認定錯誤。即使《運輸委托書》系偽造,但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山東寶華公司從未與方大特鋼公司另行聯系,且按時支付大額款項、抵扣發票、簽訂補充協議等一系列行為,從多方面造成方大特鋼公司對《運輸委托書》真實性以及馬阿君有權提貨的確信。方大特鋼並不具備印章鑒定的能力,在山東寶華公司一系列行為的影響下,已盡到應有的審慎注意義務,對山東寶華公司的損失不具有過錯。3.山東寶華公司從未提出“判令方大特鋼公司向其賠償實際損失”的訴請,一審法院作出該判決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三、方大特鋼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相反,在《鋼材購銷協議》約定履行期為一年的前提下,山東寶華公司在履行協議僅六個月時停止履行合同,違反協議第七條第11點之約定,無權要求退還60萬元保證金。故本案中的違約方系山東寶華公司,一審法院判令方大特鋼公司退還20萬元保證金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支持方大特鋼公司的上訴請求。 |
| | 山東寶華公司答辯稱,一、方大特鋼公司並未履行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故山東寶華公司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並要求方大特鋼公司承擔返還貨款等民事責任。1.山東寶華公司與方大特鋼公司之間、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之間分別存在獨立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約定,山東寶華公司在向方大特鋼公司支付貨款後,方大特鋼公司即負有向山東寶華公司交付貨物的義務;米鋼公司在向山東寶華公司支付貨款後,山東寶華公司即負有向米鋼公司交付貨物的義務。兩份合同指向的標的物雖然具有關聯性,屬于連環交易合同所共同指向的標的物,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連環交易中兩個合同關系的獨立性。既然合同關系是獨立的,就意味著兩個合同分別具有不同的履行條件,各自具有自身的合同相對性,而絕對不能混同為一個合同關系。2.米鋼公司自方大特鋼公司的“提貨行為”不構成對案涉合同義務的履行。馬阿君持偽造的加蓋山東寶華公司印章的《運輸委托書》自方大特鋼公司提走案涉貨物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是方大特鋼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方大特鋼公司因犯罪行為所受侵害而向米鋼公司的“交貨行為”並不構成案涉合同義務的履行。3.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偽造手續直接提貨的行為自始不知情,亦從未追認過。首先,按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的約定,米鋼公司在向山東寶華公司交付剩余85%的貨款後,山東寶華公司才會向方大特鋼公司發送貨權轉移函,米鋼公司才有權至方大特鋼公司提貨。因米鋼公司已經將2015年8月之前與山東寶華公司簽訂的三份《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項下的85%的貨款付清,山東寶華公司也向方大特鋼公司發送了相應的《貨權轉移函》,所以在2015年11月6日山東寶華公司副總陳傑至無錫天物盤庫發現無貨才使得本應存在方大特鋼公司倉庫內的貨物(2015年8月之後簽訂合同項下所涉貨物)也被拉走的真相浮出水面。至此,山東寶華公司仍認為方大特鋼公司是根據山東寶華公司的指示履行了前三份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直至本案一審開庭前一日(2016年4月6日),山東寶華公司代理人至江西高院閱卷時方知方大特鋼公司自始未依據山東寶華公司出具的《貨權轉移函》對外放貨,而是根據2015年9月6日的《報告》從2015年5月27日起即對外每日陸續放貨,因此山東寶華公司此前認為方大特鋼公司已向其履行部分交貨義務是對事實的重大錯誤認知。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偽造手續提貨的行為事前並不知情,這也能充分解釋為何山東寶華公司不曾派人前往方大特鋼公司提貨、與方大特鋼公司又簽訂了增量協議、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並將方大特鋼公司開具的發票進行稅務抵扣等行為的合理性,同時亦能說明該相關事實並不能證明山東寶華公司對米鋼公司偽造手續提貨的事實知情或事後追認。其次,2015年11月12日山東寶華公司與朱志生等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行為本身並不能證明山東寶華公司認可了朱志生等人先提貨後付款的行為,更不能得出方大特鋼公司已經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的結論。山東寶華公司在與朱志生等人簽訂該份《股權質押合同》的次日,又簽訂了一份《股權質押合同》(以下簡稱後合同),在後合同中雙方取消了“已提貨”內容,並約定兩份質押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後合同為准。可見,山東寶華公司與朱志生等簽訂後合同的行為表明山東寶華公司事後並不認可朱志生等偽造手續提貨行為的正當性,亦不認可方大特鋼公司向米鋼公司交付貨物的行為即是對案涉雙方所簽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履行。4.方大特鋼公司在上訴狀中反複強調托盤貿易的交易模式及流程,其真實意思旨在混淆視聽,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山東寶華公司按米鋼公司的訂貨意願自方大特鋼公司處購買鋼材,並分別與二者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該兩份買賣合同是獨立的,且方大特鋼公司一直強調其並不知道山東寶華公司與米鋼公司之間合同關系的存在,由此可知方大特鋼公司在未收到山東寶華公司的貨權轉移函前,只能將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付給山東寶華公司,而不能交付給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審核相關提貨文件時,方大特鋼公司理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看相關手續是否確系出自山東寶華公司,而方大特鋼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疏忽大意卻未發現《運輸委托書》等系案外人偽造,並根據偽造的提貨手續放貨,其不當放貨行為的後果應由方大特鋼公司自行承擔,因而方大特鋼公司並未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交貨義務。二、方大特鋼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方大特鋼公司按“實際損失”對山東寶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確屬認定事實錯誤。1.如前所述,方大特鋼公司並未向山東寶華公司履行過交貨義務,故山東寶華公司作為守約方當然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一審中山東寶華公司經法院釋明後,選擇解除合同,要求方大特鋼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2.本案中,山東寶華公司的損失源自方大特鋼公司對合同約定交貨義務的不履行,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山東寶華公司當然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米鋼公司是否向山東寶華公司付清尾款,與本案無關。三、方大特鋼公司無權向山東寶華公司追索20萬元保證金。關于方大特鋼公司應否向山東寶華公司退還60萬元保證金的問題,山東寶華公司作為合同守約方,在方大特鋼公司出現根本違約行為時,當然有權要求其退還全部保證金60萬元。請求駁回方大特鋼公司的上訴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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