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決書 |
| | (2018)最高法民再391號 |
| |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岡崎健(OKAZAKITAKESHI),該公司董事長。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夢菲,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該公司總經理。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官選斌,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哲,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州中唯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黃義輝,該公司總經理。 |
| |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文長。 |
| |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友誼西郊購物中心店。營業場所:上海市長甯區仙霞西路88號西郊百聯購物中心3203室。 |
| | 負責人:朱偉。 |
| | 再審申請人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迅銷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指南針公司)、廣州中唯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中唯公司),一審被告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友誼西郊購物中心店(簡稱迅銷西郊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607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 | 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一審共同訴稱,其系第10619071號注冊商標(見附圖二,簡稱涉案注冊商標)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鞋、帽等,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及相關網絡推廣宣傳中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1.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2,199元,共計162,199元;3.共同在《上海日報》上就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及連續30日在被告迅銷西郊店入口處顯著位置張貼啟事,排除妨礙、消除影響。 |
| | 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一審共同辯稱,1.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見附圖一)系左右兩部分圖標共同使用,旨在說明商品的特性,並非商標性的使用;2.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了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自有的優衣庫第3002206號注冊商標,且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采用“SPA”(自有品牌服飾專業零售商)經營模式,涉案商品僅通過使用自有商標的直營店或網絡專賣店進行銷售,消費者進入店鋪即明確其銷售的商品均為自有品牌,故對涉案商品的來源不會產生混淆、誤認;3.涉案注冊商標沒有實際使用,不具有價值和知名度,故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沒有實際損失,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4.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申請注冊大量的商標卻不實際使用,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企圖通過訴訟索取高額商標轉讓費,且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已就與本案基本相同的事實向全國各地法院提起訴訟42件,具有濫用訴權的惡意。 |
| |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指南針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0日,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展覽活動策劃、設計、室內裝飾設計、文化交流活動策劃、展具租賃、電腦平面設計、批發和零售貿易。 |
| | 中唯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7日,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企業管理咨詢、企業形象設計、商標代理、展覽策劃、商品信息咨詢、投資咨詢、財務咨詢、貨物進出口。該公司股東為林偉璿、黃雄偉。 |
| | 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系第10619071號注冊商標的共有人。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游泳衣、足球鞋、鞋、童裝、帽、襪、服裝、皮帶(服飾用)、婚紗、領帶。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 |
| | 迅銷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其股東為株式會社迅銷,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從事服裝、配件、裝飾品等的經營。被告迅銷西郊店成立于2006年12月22日,系其分公司。該店正門上方、右側、收銀台上方均使用優衣庫第3002206號注冊商標。 |
| | 迅銷公司與優衣庫公司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優衣庫公司)系株式會社迅銷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共同經營“優衣庫”品牌。兩者均采用“SPA”(自有品牌服飾專業零售商)的經營模式,分別在中國各地設有專營店。 |
| | 株式會社迅銷系第791494號“UNIQLO”注冊商標、第3002206號注冊商標、第3012401號“優衣庫”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25類。 |
| | 2012年11月3日,株式會社迅銷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G1133303號商標(見附圖三)領土延伸(該商標的優先權日期為2012年8月2日,專用期限為201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申請注冊商品為第25類。該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于2014年4月15日被商標局駁回。 |
| | 2014年3月31日,迅銷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在第25類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一審階段該案尚在審理中。 |
| | 2014年3月,指南針公司委托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向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發出律師函,稱在“天貓商城”及各地經營的“優衣庫”專賣店銷售的涉案商品突出使用G1133303號標識,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作出合理賠償。之後,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以迅銷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優衣庫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侵害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分別向全國多家法院提起訴訟。 |
| | 一審法院另查明:根據商標局網站查詢記錄,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分別持有注冊商標共計2600余個。 |
| | 2013年10月13日的網頁截屏資料顯示,華唯商標轉讓網曾出現轉讓涉案注冊商標的相關信息。華唯商標轉讓網的主辦單位為北京華唯環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黃雄偉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及該網站負責人。 |
| | (2013)滬徐證經字第9620號公證書顯示,www.job168.com、黃頁88等網站對中唯公司的介紹稱:“華唯商標轉讓網是香港易普燊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華唯環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中唯公司設立的行業門戶網站。華唯公司是商標行業知名的企業,全國較早成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特別是在商標轉讓領域,盤活閑置商標幾千例,所擁有的待轉讓商標資源全國第一、商標交易量全國第一,是全國最大最全的商標轉讓網……”相關網站信息中,原告中唯公司的聯系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11號建和中心29層(全層)。 |
| | (2013)滬徐證經字第9621號公證書顯示,華唯商標轉讓網稱:“華唯商標轉讓網是由華唯環球(武漢)科技有限公司、華唯環球國際設立的行業門戶,旗下華唯知識產權、中唯企業是商標行業知名的企業,全國較早成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特別是在商標轉讓領域,盤活閑置商標幾千例。目前,華唯商標所擁有的待轉讓商標資源全國第一、商標交易量全國第一,是全國最大最全的商標轉讓網……”該網站信息顯示,華唯商標轉讓網廣州聯系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11號建和中心29層(全層)。 |
| | 2013年12月17日、18日,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代理人柯曉軍與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公證員共同前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11號建和中心29樓北京華唯環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中唯公司經營場所,與中唯公司的黃雄偉、王麗娜洽談涉案注冊商標轉讓事宜。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對上述洽談過程出具(2013)滬黃證經字第14546號公證書。該公證書顯示:在洽談過程中,柯曉軍詢問涉案注冊商標從原來商定的8萬元提高到800萬元的原因。黃雄偉表示轉讓價格不能低于800萬元,其目標是要將該商標作為某日方企業的附屬品牌,賣給該企業。該商標適合日方企業和投資者,不適合一般的使用者。之後,王麗娜帶柯曉軍參觀了上述日方企業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83號太古彙商場的“優衣庫”專賣店。參觀完後,黃雄偉表示上述日方企業即是“優衣庫”的經營者。 |
| | 一審庭審中,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確認其曾將持有的多個注冊商標轉讓他人。 |
| |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簡稱商標法)。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系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的合法權利應受商標法的保護。 |
| | 一審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使用G1133303號標識是否侵犯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如果構成侵權,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
| | 一、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使用G1133303號標識是否侵犯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
| | 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未經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許可,在互聯網宣傳中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被訴侵權標識,並銷售帶有該標識的商品,其行為均屬于侵害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 | 二、如果構成侵權,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
| | 被告的行為屬于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其侵權行為依法應當立即予以停止,故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主張,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
| | 本案當事人的主要爭議在于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是否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 |
| | (一)關于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應否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
| | 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因此,申請商標注冊系以使用為基本目的。 |
| | 本案中,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是策劃、設計或管理咨詢類公司,注冊有2600多個商標。其中,中唯公司實際經營的華唯商標轉讓網曾發布多個轉讓商標的信息,並實際轉讓商標與他人。可見,原告注冊商標並非為了使用,而是以商標注冊並轉讓為其經營模式。 |
| | 其次,具體到涉案注冊商標,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經營範圍均不涉及服裝,而其卻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申請該商標。在2013年6月21日獲得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後,時隔四個月就在中唯公司實際經營的華唯商標轉讓網上發布轉讓該商標的信息。兩個月後,中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雄偉在洽談該商標轉讓過程中,更是提出了800萬元的巨額轉讓費用,意圖將該商標轉讓與被告。 |
| | 再次,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未能成功轉讓涉案注冊商標,即分別以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及其各自門店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為由,就基本相同的事實展開系列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在每個案件中均以迅銷公司或優衣庫公司及作為其門店的一家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利用迅銷公司或優衣庫公司門店眾多的特點,形成全國範圍內的批量訴訟。原告所采用的訴訟方式使案件數量、訴訟成本均明顯上升。此舉是正當維權還是期望通過訴訟達到將該商標高價轉讓的目的則不無疑問。 |
| | 綜上所述,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前述行為明顯不符合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的原則,而系利用注冊商標不正當獲利,將商標作為索賠的工具。鑒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的商標並未實際使用,該商標並不產生商品來源的區分功能,亦未產生相應的市場價值,故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並無商標使用價值的損失,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
| | (二)關于迅銷公司、迅銷西郊店應否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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