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Introduction to the Incoterms(2010) |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
(Adopted on January 1, 2011) | | (2011年1月1日實施) |
ICC Introduction to the Incoterms(2010).pdf | | 目 錄 |
| | 前言 |
| |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
| |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
| |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
| |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
| | DAT——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
| | 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
| |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
| |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 CFR——成本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
| |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
| | 全球化經濟賦予商業以空前寬廣途徑通往世界各地市場。貨物得以在更多的國家、大量且種類愈繁地銷售。然而隨著全球貿易數額的增加與貿易複雜性的提升,因銷售合同不恰當起草引致誤解與高代價爭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
|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這一用于國內與國際貿易事項的國際商會規則使得全球貿易行為更便捷。在銷售合同中參引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義務並降低法律糾紛的風險。 |
| | 自1936年國際商會創制國際貿易術語以來,這項在全球範圍內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標准經常更新,以保持與國際貿易發展步調一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版考慮到了全球範圍內免稅區的擴展,商業交往中電子通訊運用的增多,貨物運輸中安保問題關注度的提高以及運輸實踐中的許多變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更新並加強了“交貨規則”——規則的總數從13降到11,並為每一規則提供了更為簡潔和清晰的解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同時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釋對買方與賣方呈現中立的貿易解釋版本。 |
| | 國際商會商法和實踐委員會成員來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貿易領域,該委員會寬泛的專業技能確保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與各地的商貿需要照應。 |
| | 國際商會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實踐委員會的成員表示謝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組長,英國),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組長,法國),Jens Bredow (德國),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國),Lauri Railas (芬蘭),Frank Reynold(美國),Miroslav Subert (捷克)組成的起草小組致謝,並且向對11條規則的表述給予幫助的Asko Raty (芬蘭)致謝。 |
| | 前言 |
| | Incoterms 2010規則闡釋了一系列在貨物銷售商業(商事)合同實踐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貿易術語。Incerotms 2010規則主要描述貨物從賣方到買方運輸過程中涉及的義務、費用和風險的分配。 |
| | 如何運用Incoterms?2010規則 |
| | 1.將Incoterms?2010規則訂入到你的銷售合同中 |
| | 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規則2010在你的合同中適用,你應該在合同中,通過如“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含指定地點)附上Incoterms規則2010”這類文字以明確表示。 |
| | 2.選擇適當的Incoterms規則 |
| | 所選的Incoterms規則須與貨物、其運輸方式相稱,最重要的是與合同雙方是否有意添加額外義務相稱,例如安排運輸或保險的義務于買方或賣方。每個對貿易術語的指導性解釋中都包含對做出此項決定非常有幫助的信息。不論是哪一項Incoterms規則被選用,適用雙方應該意識到對合同的說明會頗受到所用港口或地方特有的慣例影響。 |
| | 3.盡可能精准地說明你所在地方或港口名稱 |
| | 僅當當事人雙方選定特定的一個收貨地或港口時,所選術語才能發揮作用。且地點或港口名稱盡可能精准,Incoterms規則效用就能發揮到極致。以下精准詳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 | Incoterms 2010,FCA規則,法國,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
| | 在Incoterms規則下: |
| |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
| |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
| | DAT 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地) |
| | DAP 地點交貨 (……指定目的地) |
| | DDP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
| |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 此處所指地點為交貨地點,同時風險也從賣方轉移至買方。Incoterms規則下 CPT (運費付至),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CFR( 成本加運費)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所指地點因交貨地不同而不同。在這些Incoterms規則下,所指地點為運費付至地。 為避免疑問和爭議,對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可通過作進一步有益闡述使之成為一個精確的地點。 |
| | 4.謹記Incoterms規則並沒有給當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銷售合同 |
| | Incoterm規則確有闡述銷售合同中當事人的特定義務,當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時,辦理運輸和保險義務的承擔。然而,Incoterms並沒有任何關于付款價格或付款方式的規定,或是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違約的後果等。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銷售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解決。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當地強制適用的法律有可能優先于銷售合同的內容,包括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 |
| |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點 |
| | 1.兩個新的貿易術語—— DAT與DAP,取代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 |
| | 國際貿易術語的數量從13個減至11個,這是因為DAT(運輸終點交貨)和DAP(目的地交貨)這兩個新規則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但這並不影響約定的運輸方式的適用。 |
| | 在這兩個新規則下,交貨在指定目的地進行:在DAT術語下,買方處置運達並卸載的貨物所在地(這與以前的DEQ規定的相同);在DAP術語下,同樣是指買方處置,但需做好卸貨的准備(這與以前的DAF、DES和DDU規定的相同)。 |
| | 新的規則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變得多余。DAT術語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並且DAT可完全適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適用的情形。同樣地,DAP術語下的到達的“運輸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適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適用的情形。與其前任規則相同,新規則也是 “到貨交付式”的由買方承擔所有費用,即買方承擔全部費用(除了與進口清算有關的費用)以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風險。 |
| | 2.Incoterms2010的11個術語的分類 |
| | Incoterms2010的11個術語分為顯然不同的兩類: |
| | 適用于任一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規則 |
| | EWX工廠交貨 |
| | FCA貨交承運人 |
| | CPT 運費付至 |
| | CIP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 |
| | DAT 目的地交貨 |
| | DAP 所在地交貨 |
| | DDP 完稅後交貨 |
| | 只適用與海運及內河運輸的規則 |
| | FAS 船邊交貨 |
| | FOB船上交貨 |
| | CFR成本加運費 |
| |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 | 第一類所包含的七個Incoterms2010術語—— 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適用于特定的運輸方式,亦可適用于一種或同時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甚至可適用于非海事運輸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這些規則僅適用于存在船舶作為運輸工具之一的情形。 |
| | 在第二類術語中,交貨點和把貨物送達買方的地點都是港口,所以只適用于“海上或內陸水上運輸”。 |
| | FAS,FOB,CFR和CIF都屬于這一類。最後的三個術語,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准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貼切的反映了現代商業實際且避免了風險在臆想垂線上來回搖擺這一頗為陳舊的觀念。 |
| | 3. 國內貿易與國際貿易的規定 |
|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傳統意義被用于存在跨境運輸的國際銷售合同中,此種交易需要將貨物進行跨越國境的運輸。然而,在世界許多地區,如歐盟這樣的商貿集團已經使得不同國家間的過關手續變得不那麼重要。因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通過這一副標題正式認可該通則既可以適用于國內的也可以適用于國際的銷售合同。所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在一些地方明確規定,只有在適當的情形,才存在遵守進/出口手續義務。 |
| | 兩項發展使得國際商會相信在這個方向的改革是適時的。首先,商人們普遍在純國內銷售合同中使用國際貿易術解釋通則。其次,比起之前的統一商法典中關于裝運和交付的條款,美國人在國內貿易中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意願增強了。 |
| | 4.引言 |
| | 在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每條規則前面,都有一條引言。引言解釋每條規 |
| | 前面,都有一條引言。引言解釋每條規則的基本內容,比如說該規則何時被用到,風險何時發生轉移,還有費用如何在賣方和賣方之間分擔等等。引言並不是實際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則的組成,但是它們能幫助使用者更准確、更有效地針對特定的貿易運用合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則。 |
| | 5. 電子通信 |
| | 之前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經說明了可以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A1/B1條賦予電子方式的通信和紙質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締約雙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慣例。這一規定使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使用期內新的電子程序的發展更順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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