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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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Qiannian v. Li Kaiwen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李前念等与李开文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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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 Qiannian v. Li Kaiwen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李前念等与李开文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 subject matter of transfer ; house mortgage ; effect of real rights
[核心术语] 转让协议;转让标的;房屋抵押;物权效力

[Disputed Issues] The transfer produces no effect of real rights i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ransfer is unclear and the transferee clearly knows that the house has been mortgaged.
[争议焦点] 转让协议中未明确转让标的且受让人明知房屋已抵押的,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Case Summary] In the transfer of a project developed by the transferor a material review is necessary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 of real rights of the involved house even if the whole project is nominally registered under the transferee's name. The mortgaged house is determined to have gone through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and has the legal effect of publicity thereof...
[案例要旨] 转让人转让开发项目时即使该项目已在形式上整体登记于受让人名下但该转让行为中所涉房屋转让是否发生物权效力还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开发项目整体转让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未明确表明转让标的包含该抵押房屋...

Full-text Omitted.

 

李前念等与李开文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4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前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学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开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独山县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浩瀚新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娜,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独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裕民,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丰顺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疆,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前念、成学智因与被上诉人李开文、李开林、独山县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公司)、贵州浩瀚新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独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独山县政府)、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独山县住建局)、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独山县房管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前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成学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石军,李开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浩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娜、独山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独山县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独山县房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疆到庭参加诉讼。李开林、青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前念、成学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内容,改判青源公司与浩瀚公司就新天广场项目(现名中心广场)中李前念、成学智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详见《抵押清单》)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二、青源公司和浩瀚公司为李开文、李开林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前念、成学智已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费用366200元(包括诉讼保全责任投保费36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开文、李开林、青源公司、浩瀚公司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开文、李开林、青源公司、浩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青源公司与浩瀚公司就新天广场项目的转让对《抵押清单》中的房屋不发生效力。1.根据《独山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关于“新天广场"项目股权转让协调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一项第三条第二点,案涉房屋性质为抵押物。2.《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了李开文、李开林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李开文、李开林未履行该义务,不利后果应归于李开文、李开林。3.在房管部门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房号、面积、估价、抵押金额等制作了《抵押清单》并签章,独山县房管局亦盖章并签署意见作出监管,该过程符合抵押预告登记的条件,应发生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未经李前念、成学智同意的情况下,青源公司与浩瀚公司就《抵押清单》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4.青源公司在案涉项目尚未达到综合竣工验收时即将项目转让浩瀚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也为注销原证颁发新证,手续违法。因此抵押房产并未完成法定转让手续,仍然属于青源公司。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青源公司作为担保人,《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了青源公司对股权转让款具有连带支付义务,青源公司应当为李开文、李开林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浩瀚公司应当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与青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浩瀚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履约能力,其明知该涉案房屋已做抵押预告登记,且受让该项目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并非善意第三人。2.浩瀚公司对新天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违法的,案涉项目未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25%,转让行为也是违法的,已经构成侵权。3.案涉项目已经由浩瀚公司非法占有,浩瀚公司负有代为清偿的法定义务。四、独山县政府及房管部门对于抵押房产未能依照《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进行监管,对于李前念、成学智受到的侵害具有过错。一审判决未就独山县政府、独山县住建局、独山县房管局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中所存在的过错进行认定,违反民诉法相关规定。五、申请诉讼保全交纳的保险费系李前念、成学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对李前念、成学智关于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李开文辩称:不应由李开文与李开林承担全部责任,浩瀚公司与青源公司应一起承担责任。《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青源公司有支付义务,且案涉股权转让系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李开文没有主动权,转让价格亦明显不是对价。抵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独山县房管局已盖章认可,抵押有效。
 浩瀚公司辩称:一、浩瀚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中任何一方,李前念、成学智要求浩瀚公司承担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以及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定或约定依据。二、浩瀚公司取得新天广场项目的行为合法有效,其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已经产生物权变动。三、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山县政府述称:独山县政府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会议纪要》系根据李开文、李开林的申请而进行,其中并未约定政府要承担任何责任。
 独山县住建局述称:独山县住建局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未参与转让过程,不应承担相应义务。
 独山县房管局述称:李前念、成学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道当时不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其之后也没有提出抵押预告登记申请。案涉房产并没有办理有效的抵押预告登记。
 李前念、成学智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李前念、成学智与李开文、李开林、青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4年10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青源公司与浩瀚公司就新天广场项目中李前念、成学智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三、判令李开文、李开林立即向李前念、成学智支付股权转让款11300万元;四、判令李开文、李开林向李前念、成学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附表分期付款金额为基准,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股权转让金全部付清为止),暂计740万元;五、判令青源公司和浩瀚公司为李开文、李开林的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李前念、成学智已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费用366200元(包括诉讼保全责任投保费36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开文、李开林、青源公司、浩瀚公司承担;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开文、李开林、青源公司、浩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27日,李前念、成学智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青源公司,其中,李前念出资600万元,占60%股份,成学智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邹旭。
 2014年8月5日,独山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代表独山县政府召开推进新天广场项目建设的协调安排会议,独山县住建局、独山县房管局均出席会议,会议形成了独城指专议〔2014〕8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经县领导及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并商青源公司法人代表及其股东(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开文(以下简称乙方)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一、资金偿还标准和时限。(一)乙方应偿付甲方前期投入项目建设的本金及公司注册资金共1.2亿元。1.2亿元含本金、股权转让金、甲方为公司所融资金等。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它任何资金。乙方分二期偿付甲方,即:2015年2月28日前偿付甲方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剩余部分2015年6月30日前偿付完毕。(二)乙方在2014年8月底前支付甲方500万元,从2014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万元。此项资金抵减乙方应偿付甲方的总金额。(三)为确保甲方债权,乙方以价值2.2亿元(按现行市场价计算)的新天广场项目开发建筑物(商业门市)作为抵押,抵押物须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扣除回迁房源,并经县房管局备案。抵押物处理方式和用途如下:1.抵押物处置资金由县政府委托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专户监管,并成立‘三人监事会'具体负责。2.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费用,县政府有权处置抵押物,优先保障偿还甲方资金。抵押物处置后,按处置时点市场价的13%计算处置费用。3.抵押物可由乙方作为商品房销售,销售资金注入县政府指定的专户管理。4.乙方还款累计金额可相应抵减抵押物。二、转让。(一)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法人代表,甲方股权转让给乙方,并进行公证,完善工商等注册变更手续。在法人变更前,甲、乙双方各自以青源公司名义发生的一系列行为,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法人变更、股权转让后,公司一切行为由乙方承担。(二)原双方持有的青源公司公章继续由县房管局封存,不再使用。待甲、乙双方股权交接完毕后,乙方重新刻制新印章使用。(三)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后,乙方要健全财务制度,由县组织相关部门监管。(四)公司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后,若乙方在一个月内无项目建设进展,县政府将强制介入接管项目,乙方必须配合清算并退出。县政府接管后,行使以下权力:1.对乙方投入工程款、销售资金等组织县相关部门清算。2.注入资金,继续开展项目建设。政府注资部分另行计算收益率。三、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每次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0%计次算。违约金双方同意由县政府负责监管,用于支付受违约责任影响的第三方。"
 2014年8月12日,李前念、成学智与李开文、李开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鉴于: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李前念、成学智)合法持有青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李前念持有60%股权,成学智持有40%股权。2.甲方愿意依法转让,乙方(李开文、李开林)愿意依法受让甲方所持青源公司100%股权。若此次转让成功,乙方受让股权后李开文、李开林将各持有青源公司50%股权。3.本协议系独山县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而达成,双方均同意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由转让方将其持有的青源房开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一)乙方根据本协议收购甲方持有的青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为1.2亿元。(二)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1.乙方应在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自2014年9月起,乙方每月30日前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不得少于200万元。3.乙方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款总额不得少于6000万元。4.余款6000万元,乙方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第五条、担保。(一)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同意以青源公司价值2.2亿元(详见抵押物价值计算清单)“新天广场"项目相应门面(详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担保。抵押物清单系经甲乙双方及独山县房管局在扣除回迁房源后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更改。(二)由于本协议签订时,抵押物尚未达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乙方同意负责在独山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物备案登记。在抵押物达到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即取得预售许可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协议另对股权变更登记、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该协议尾部,转让方(甲方)处由李前念、成学智、邹旭签名捺印且加盖了青源公司公章,受让方(乙方)处由李开文、李开林签名捺印。
 同日,李前念与李开文、李前念与李开林、成学智与李开林分别又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该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一份:李开文受让李前念持有的青源公司60%股权中50%的股权。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李前念合法持有青源公司60%股权。李前念愿意依法转让,李开文愿意依法受让李前念所持青源公司股权中的50%股权。李开文受让股权后李开文将持有青源公司50%的股权。股权变更: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前后双方的权利义务:1.股权变更登记前,双方各自以青源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但因李开文的上述行为导致李前念承担相关责任的,李前念有权向李开文进行追偿;2.变更登记后,青源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李开文享有和承担。双方在股权变更前原持有的青源公司印鉴,继续由独山县房管局封存,不再使用。双方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李开文重新刻制新印章使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其他:本协议经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价值计算清单、抵押物处置资金专户管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第二份:李开林受让李前念持有的青源公司60%股权中10%的股权。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李前念合法持有青源公司60%股权。李前念愿意依法转让,李开林愿意依法受让甲方所持青源公司股权中的10%股权。李开林受让股权后李开林将持有青源公司50%的股权(其中李前念50%的股权已转给李开文)。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违约责任事项等与第一份协议基本一致。第三份:李开林受让成学智持有的青源公司40%股权。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成学智合法持有青源公司40%股权。成学智愿意依法转让,李开林愿意依法受让成学智所持青源公司40%股权。股权变更: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违约责任事项等与第一、二份协议亦基本一致。上述三份用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有李前念、成学智与李开文、李开林的签名捺印。
 2014年8月12日,青源公司就新天广场项目一楼门面房作价10281.1967万元制作《“新天广场"项目抵押清单》(以下简称《抵押清单一》),抵押人一栏为青源公司,盖有青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栏有李开文、李开林的签名捺印,抵押权人法人代表栏有李前念、成学智、邹旭的签名捺印,末尾由独山县房管局盖章并手工书写备注:“根据《会议纪要》(独城指专议〔2014〕8号)精神和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作监管。"
 2014年8月13日青源公司就新天广场项目负一楼门面房作价1756.71729万元制作第二份《“新天广场"项目抵押清单》(以下简称《抵押清单二》),抵押人一栏为青源公司,加盖青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栏有李开文、李开林签名捺印,抵押权人法人代表栏有邹旭的签名捺印,末尾有独山县房管局盖章。
 同日,青源公司由原法定代表人邹旭,负责人李开林,接交人祝生林、彭立新等人共同办理青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凭证、会计凭证、税务申报表、银行转账及现金支票薄等移交手续。
 2014年8月17日,李前念、成学智和李开林、李开文共同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青源公司增资至3000万元,股东为李开文和李开林,各认缴出资1500万元,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为李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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