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
|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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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7民初3137号 |
| | 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慎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 |
| | 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牛晓倩,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泽楷。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姜传宝,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第三人: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栩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野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陈意(审理中,原告撤销对其授权委托),被告星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泽楷,以及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通知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间变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慎之、赵强,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栩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运公司退还原告主播专场费756,215元;2.判令被告星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56,215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3.判令被告星盟公司对被告星运公司的前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 |
| |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两名被告签署《你的带货王2020品牌直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星运公司向原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被告星盟公司作为其核心股东为本直播合作项目担保其完整履行,如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则被告星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被告星运公司承诺本次直播带货最低销售额为200万元,若未完成该承诺销售金额,则被告星运公司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退还。被告星盟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另确认,若被告星运公司违约则由被告星盟公司全权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直播结束后,各方确认销售金额为87,570.12元,故被告星运公司依约应于最终销售金额确认后的5日内向原告退还956,215元。经多次交涉,被告星运公司仅返还原告200,000元,后未再返还剩余费用,另被告星盟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
| | 被告星运公司、被告星盟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方某1。对于第1、2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直播虽未完成销售目标,但原告也存在过错,直播当天原告有一件商品无库存且处于下架状态长达4个多小时;2.原告提供的链接商品仅开通“支付宝”支付结算,未开通“微信”支付结算,影响销售业绩;3.原告产品宣传文案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两小时;4.直播中原告曾两次享受超出合同约定的权益行为,并与主播郑希怡进行产品互动和BOSS秀两次,但合同约定仅一次互动,主播郑希怡当天也三次进入直播间,超出享受的权益应另行付费金额合计约600,000元,其中合影每次300,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抵扣。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星运公司确应退款956,215元,但鉴于前述4项因素,原告对销量未达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双方曾协商达成的退款金额为700,000元并签署《退款协议书》,被告星运公司也在积极履行,原告无权再依据合同进行主张。此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两被告认为星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星盟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无对应权利义务,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 | 针对两被告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原告表示,其确未审查过被告星盟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文件。如果法院认定所涉担保行为无效,则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星盟公司对被告星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 | 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述称,其系抖音平台的小店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主要为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同时,第三人是精选联盟平台的运营方,为原告和达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向达人展示原告拟推广的商品、服务、直播间,向原告展示达人的推广相关数据信息等。原告是线上精选联盟平台内“UCHINO内野旗舰店”经营者,与达人达成线上带货合作。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各方自主商业安排,双方争议与第三人无涉。就本案所涉直播,第三人仅能从系统中调取相关处罚记录,系直播中用语不规范导致警告、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 |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
| | 关于被告星运公司与XX公司前期沟通商定、提供综合服务、开展综艺及直播服务、提供增值服务至最终发生争议的情况。原告提交了《服务协议》、直播销售数据、《退款协议书》、公证书、劳动合同与在职证明等证据,两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截图、《品牌质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直播图片和视频等证据,第三人提交了直播间涉及抖音达人“恋恋姐”、“南希Q”当日开播及处罚情况。各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经审查,原告、两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的沟通情况、直播情况以及争议发生的过程,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
| | 关于两被告抗辩直播时存在产品库存不足情况,原告方某2了以下证据:1.产品报名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提交过包括产品库存在内的全部信息;2.直播入库产品表,证明原告库存系统显示当时为本场直播所准备的货品库存充足;3.运输联络单6张,为保证直播产品数量充足,原告将产品集中运输到相应仓库。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表示上述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所谓库存数量与直播带货过程中网上链接是否有库存并非同一概念,故不认可关联性。对此,本院将在后续认定部分结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详述。 |
| | 根据经审查确认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 | 一、关于系争服务合同签订及服务费支付情况 |
| | 2020年8月20日,XX公司(甲方)与被告星运公司(乙方)、被告星盟公司(丙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作为乙方的核心股东为本直播合作项目担保其完整履行。若因乙方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则丙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项目服务内容1.1乙方为甲方某4:抖音带货综艺直播+带货短视频矩阵播出。1.2项目名称:【你的带货王2020】抖音/西瓜平台播出。1.3内容形式:抖音综艺直播3小时、西瓜45-60分钟混剪综艺真人秀抖音短视频矩阵。1.4合作品牌/店铺名称:内野植入产品:内野产品数量:45个单品。1.5直播时间:2020年8月29日。二、品牌专场直播权益:2.1甲方指定植入产品:内野专场植入项目内容权益如下:A、提供匹配的主播且确保主播直播间明星导师助攻不低于30分钟。B、品牌boss或代表综艺现场与明星互动+节目中产品boss秀1次【标配】。C、参赛TOP达人直播间产品详解8小时(主播账号)(含明星导师或明星福利官助攻不低于30分钟)【标配】。D、节目官方账号2分钟明星+达人联播产品短视频1次【标配】。E、参赛TOP达人账号综合版参赛短视频(含产品)推送1次【标配】。F、含明星+主播的节目海报及短视频品牌方线上官方店铺展示20天【标配】。G、联播明星账号3分钟含产品的短视频推送1次。H、节目主持人账号3分钟含产品的短视频推送1次。2.2植入时间:2020年8月29日超级品牌嘉年华综艺带货专场(具体执行日期,以节目组及明星看样试用后书面确认为准,首播时间若因平台或明星排期调整,延后一周均为合理播出时效范畴)。2.3直播带货时长:每条链接产品演示不低于5分钟(日常)重要节目直播时长按直播平台统一标准;短视频时长:2-3分钟按平台要求为准;乙方确保甲方本场直播ROI为1:2;即本场活动最低完成销售额位(为)金额人民币2000000(大写:贰佰万元整)。三、费用及保价要求3.1本次综艺主播专场费为:人民币100万元/产品……以确保甲方在综艺直播中所有【标配】权益;3.2佣金标准22%起CPS平台系统结算(根据类目),其中,主播账号12%-13%、另外10%甲方需在10天内手动拉取成交订单,与乙方进行结算(佣金是按照实际成交价为基数平台系统里自动结算且扣除相应退货后的金额)。3.3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甲方须预付50%的坑位费人民币50万元整……正式直播前3天支付完剩余50%的坑位费,以确保综艺直播的完成和对直播内容的保密义务……3.7如乙方在专场直播后30天内仍未达到约定的ROI目标,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后按实际销售对应的ROI比例,向甲方退还未达ROI比例的款项;举例:费用4万,ROI1:2,则需要完成销售额8万,实际完成7万,那么退款公示如下:40000-【(70000/80000)X40000】进行退款,每逾期1日退回,另外单独按退回费用每日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目标销售额指的是确认收货的金额,退货或者退差价金额不计算在内。3.8最低库存标准:最低不少于专场费的2倍货值。3.9品牌专场费的计算方式及开票:合约中的第二条‘品牌专场的权益'部分,除条款后标注有【标配】的权益外,未标注的权益甲方需另行支付品牌推广费方可得以使用,需要另行付费的权益,以结算金额为准确认并由乙方开具发票;4.0本项目植入产品的条件:1.甲方产品定价标准:人民币30元以上-300元以内。超出该标准需要重新评估;2.甲方产品本场直播定价为当年最低价(含佣金)。3.店铺质量标准:天猫DSR4.8以上,全红;京东必须是旗舰店或自营店,不能是卖场店。4.链接质量:好评300+,月销1000+,首屏无差评。5.售后能力:库存1000件起……四、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权利与义务……4.1.3甲方应做好直播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须按乙方的要求自查品牌店铺的相关达标要素,或按照乙方某4的建议完成对甲方自营店铺的优化……4.1.8在服务过程中,如甲方需要额外追加合同外的项目,须在双方沟通并确认新增服务及款项后由乙方完成。4.2乙方权利与义务4.2.1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某4相关的综艺及直播综合服务,并在录制前为甲方某4免费线上营销及品牌力优化培训。4.2.2乙方自备现场人员并协助甲方安排各项综艺录制及直播工作。4.2.3乙方某4的主播及明星,将负责根据甲方某4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内容,并与甲方进行综艺录制及直播前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艺及直播内容的调整、修改。4.2.4乙方某4的主播应当按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综艺的录制和之后的直播……4.2.6在双方合作期间,综艺节目及直播中带有乙方主播以及参与直播人形象的照片、视频、音频等涉及肖像、声音的资料,乙方统一设计和剪辑后发布,未经乙方确认同意,甲方不可自行剪辑本项目中综艺节目及直播中的内容自行发布,未标注【标配】的权益甲方也不可享用。4.2.7乙方承诺为甲方某4的增值服务,包括节目录制前的店铺优化以及之后的全案销售升级等服务,均以行业最惠标准以及最快通路执行……五、违约责任……5.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某4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相应比例的费用,并支付合同已发生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5.6若乙方违约则所有违约责任由丙方全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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