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宣某(宣玲)等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等船员工伤死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 | 广州海事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5)广海法初字第76号 |
| | 原告:宣某(宣玲)(系死者唐振康之妻)。 |
| | 原告:唐某(唐胜雷)(系死者唐振康之子)。 |
| | 法定代理人:宣某(宣玲)(系原告唐某(唐胜雷)之母)。 |
| | 原告:秦某(秦阿菊)(系死者唐振康之母)。 |
| |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士辉,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富永东,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徐惠兴,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周学茵、吴奕凡,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职员。 |
| | 被告:惠博轮船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徐跃明,董事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涂宏望、赵建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告宣某(宣玲)、唐某(唐胜雷)、秦某(秦阿菊)诉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称广远公司)、惠博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博公司)船员工伤死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卫全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5月9日依法追加唐某(唐胜雷)、秦某(秦阿菊)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分别于年4月20日、6月15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解士辉,广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学茵、吴奕凡,惠博公司委托代理人涂宏望到庭参加诉讼;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富永东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宣某(宣玲)、唐某(唐胜雷)、秦某(秦阿菊)诉称:唐振康生前是广远公司船员,双方于2003年1月签订《船员外派协议书》,唐振康被广远公司外派到惠博公司任“兴胜”轮大副。2003年2月22日,唐振康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监装木材时由于工人操作不熟练导致被吊装木头滑落撞击其胸部至粉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远公司出文证明唐振康是因工死亡,但只支付了安葬费1,888元及安抚费1,000元,广远公司与惠博公司没有给予唐振康家属应有的赔偿。唐振康是广远公司的职工,广远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根据《船员外派协议书》的约定,广远公司有义务代其雇员向惠博公司及相关保险机构进行索赔,广远公司并未使唐振康的家属获得赔偿,构成违约。唐振康同时又是广远公司外派到惠博公司的,惠博公司与唐振康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惠博公司应向唐振康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广远公司与惠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的约定,船舶航区为东南亚航区,惠博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约定的险种,但惠博公司将船舶驶入非洲,没有尽到保障船员安全的义务,并且没有为船员投保相应的保险,构成违约。惠博公司应赔偿三原告收入损失6,217,650元、丧葬费147,600元、交通费1,615元、住宿费1,150元、误工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保险金30,000美元(折合246,000元人民币),惠博公司不能赔偿的由广远公司赔偿;广远公司应向三原告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20,968元。但三原告只向两被告请求赔偿1,600,000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1,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原告宣某(宣玲)、唐某(唐胜雷)、秦某(秦阿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宣某(宣玲)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唐振康海员证。3.《船员外派协议书》。4.广远公司出具的唐振康因工死亡的证明。5.珠江海事顾问有限公司致广远公司《关于“兴胜”轮大副伤亡的事宜》的函。6.广远公司外派部《关于唐振康的赔偿会议纪要》。7.唐振康工资单。8.诉讼请求中赔偿金之计算方式。9.证明。10.火车票6张、代办综合服务费票据2张、订票费收据1张、出租车发票1张、住宿费收据6张。11.信函。12.三原告的身份证明。1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文件。 |
| | 被告广远公司辩称:唐振康因工死亡后,广远公司已积极和惠博公司、昆士兰保险公司接触。但原告宣某(宣玲)的索赔金额过分高于保险公司30,000美元的赔偿标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保险赔偿一直没有到位,广远公司不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关于职工能否双重领取境外有关当局给付的赔偿金和国内抚恤金的问题,应按照1981年《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处理,即:‘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的规定以及《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的规定,国外的保险赔款和国内的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双重给付,广远公司提出的30,000美元赔偿数额已超出了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不再支付国内工伤保险赔偿是正确的。而且船东投保的是船东责任险,受益人是船东,不是船员。本案是合同之诉,三原告以侵权之诉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违约的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
| | 被告广远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唐振康家庭成员清单。2.广远公司与惠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3.《船员外派协议书》。4.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待遇支付明细。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6.理赔过程报告(共13份函件)。7.委托书。8.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04年章程(节选)。 |
| | 被告惠博公司辩称:唐振康是广远公司外派到惠博公司所属轮船上工作的,唐振康与广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惠博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唐振康是因工死亡,应由广远公司向唐振康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惠博公司根据《劳务协议书》将全部租金交给了广远公司,所有船员是从广远公司领取工资,广远公司应承担全部给付义务。惠博公司只是协助索赔,并将赔款转交给广远公司,对三原告不负有直接的赔偿责任。惠博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务协议书》规定的为船员投保的义务,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因原告索赔的金额太高导致没有及时获得保险赔偿,惠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劳务协议书》只约定“可航行于东南亚航区”,说明还可以航行其他航区,不构成违约。涉案事故中,唐振康不按规范操作,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合同另一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的索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违约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原告主张1,6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
| | 被告惠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注册证明书。2.安全管理证书。3.货船结构安全证书。4.国际载重线证书。5.货船无线电证书。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7.轮机入级证书。8.船体入级证书。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10.《劳务协议书》。11.保险证书。12.租船合同。13.事故简报。14.电报。15.事故报告。16.死亡证明。17.医生报告。18.警察报告。19.宣某(宣玲)致广远公司的函。 |
| | 经审理查明: |
| | 2003年1月1日,惠博公司(甲方)与广远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一、雇请船员。甲方雇请乙方两套船员,每套21名船员分别上甲方所属的“飞达”轮(英文名:FABRIC,该轮挂香港旗)、“兴胜”轮(英文名:HING SONG,该轮挂香港旗)工作。……三、船舶航区。该轮可航行在东南亚航区和停靠该航区港口(如去战区、传染病区,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四、船员租金。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每一套船员,全年(十二个月)包干租金为210,000美元。……九、船员保险。1、在合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所派出船员投保船东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和行李财产险。即船员受雇期间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的一切伤、病、残、亡,都必须得到不低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相应条款的赔偿金额。赔偿金全额转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不再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2、乙方船员在合同期间即为甲方雇员,由于乙方船员的失职、疏忽所引起的第三者索赔,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协助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
| | 2003年1月11日,广远公司(甲方)与唐振康(乙方)签订《船员外派协议书》,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外派到国外船公司所属船舶工作,双方同意履行下列条款: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障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并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所任职务的相应待遇,如职务变更时,按变更后职务的待遇支付。2.在乙方得不到船东应支付的待遇时,甲方有责任向船东及有关方面索回乙方应得的待遇。……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乙方在船期间不要求协议规定以外的待遇。做到维护公司的利益,船东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漏,若因泄漏致使船东或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如数退赔造成的损失和接受公司的处罚。……8.外派期间乙方仍属甲方职工,如在船因伤、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所上船舶的船东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船东不负责的,乙方同意甲方按中远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甲方按船东赔偿的金额转交给乙方或其法定受益人,但甲方需扣回先垫付的费用,若赔偿金额高于国内抚恤标准的,不再发放国内的抚恤金及劳保福利等费用,若低于国内标准,不足部分公司予以补齐;工伤待遇按中远集团有关规定发放,其中,国外一次性抚恤金高于国内标准的,国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不再发放,低于国内标准的,公司按国内一次性伤残抚恤金赔偿标准予以补齐。 |
| | 2003年3月6日,宣某(宣玲)委托广远公司办理唐振康工伤死亡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 |
| | 2003年4月16日,广远公司出具证明,记载:兹有我公司船员唐振康大副,于2003年2月22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外派的“兴胜”轮装货期间,因监装木材工作时,不幸因工负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享年42岁。……特此证明唐振康同志是因工死亡。 |
| | 宣某(宣玲)分别于2003年4月15日、16日、18日、21日、24日向广远公司滨江招待所支付了住宿费150元、200元、400元、300元、100元,合计1,150元。 |
| | 2003年5月23日,惠博公司的代理人珠江海事顾问有限公司发给广远公司的函记载:关于贵司2003年4月21日来函希望我司能按照香港劳工法来定赔偿金额,由于唐先生不是惠博公司合约雇员,我司无法确定赔偿的数字。根据惠博公司与贵司达成的租借船员《协议书》第九条规定,贵司提出有关的赔偿数字以及相关文件交给我司。一旦收到有关索赔文件,我司将与“兴胜”轮PNI协商并尽快作出合理赔偿。 |
| | 2004年10月28日,广远公司关于唐振康的赔偿会议纪要记载:根据广远公司与惠博公司2002/04—2003/04所签订的协议书关于第九条船员保险,船员受雇期间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的一切伤、病、残、亡,都必须得到不低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相应条款的赔偿金额。(广远全部船员无论外派、内派都是按中船保进行保险)惠博公司根据该条款与QBE进行了上该公司船的船员,买了相应的中国船东互保险,而QBE现在根据该条款进行赔付。而执行船东互保的文件是1994年中船保保字第(9446)号文赔付3万美元。关于唐振康家属上诉给各级领导的赔偿要求信件都收到,他们开会讨论过,认为不成立。另外,提到关于按“香港劳工法”进行赔付,他们查过在香港海员是不能加入该法。根据唐振康的情况我们力争要求赔4万美元以上。 |
| | 1994年12月29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保字第[9411]号关于实施船员人身伤亡补偿的规定的通函规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就船员在船/在职期间发生死亡的补偿标准做了新的决定:1、协会对船员死亡补偿标准为每一船员三万美元,此补偿标准包括与该船员死亡有关的所有费用。要求一次性包干且不扣免赔额支付给会员公司。2、此标准只适用于中国籍船员。3、投保方为会员公司,受益方也为会员公司。 |
| | 原告秦某(秦阿菊)无任何经济来源,依靠唐振康赡养。 |
| |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统计数据,广东省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每年16,884.16元、13,120.83元、4,353元、31,025元。 |
| | 对原、被告争议的事实,本审判员认定如下: |
| | 三原告为证明宣某(宣玲)与唐振康为夫妻关系,提供了宣某(宣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宣某(宣玲)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宣某(宣玲)的身份证号码为320211196306193821。户口簿记载:户主,宣某(宣玲)。惠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的证据一没有原件,不予确认。本审判员认为,三原告于第二次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户口簿原件,据此可以认定宣某(宣玲)与唐振康为夫妻关系。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网会员专区,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请注册并交纳相应费用成为我们的英文会员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