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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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xing Panduofu Trading Co., Ltd. v. Shanghai Milan Urban Aolai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td., et 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rights infringement)
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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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xing Panduofu Trading Co., Ltd. v. Shanghai Milan Urban Aolai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td., et al.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rights infringement)
(case of dispute over trademark rights infringement)
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Key Terms] unfair competition ; signboard ; decoration ; making use of another person's trademark
[核心术语] 不正当竞争;招牌;装潢;使用他人商标标识

[Disputed Issues] Unfair competition occurs where a business operator makes use of another person's trademark on the signboard or interior decoration of its shop in the sale of commodities, sufficiently causing confusion and mistake among the relevant public.
[争议焦点]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Case Summary] The use of another person's trademark by a business operator in the sale of commoditi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necessary scope of explaining or describing the commodities it sells. Where the use of another person's trademark by a business operator on the signboard or interior decoration of its shop is enough to cause relevant consumers to believe by mistake that a certain connection exists between the business operator and the trademark holder and get confused about and mistak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foresaid two parties it shall be considered as unfair competition since it has been beyond the necessary scope of explaining or describing the commodities the business operator sells...
[案例要旨]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应限于说明或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的必要的范围内。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经营者和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

Full-text omitted.

 

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欣。
 委托代理人丁永耀。
 委托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代理人谭圆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授权代表人瓦尼?沃尔皮(VanniVolpi),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任,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颖,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多芙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岚公司)、上海兴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皋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盼多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学敏、米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永耀、胡源生、兴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圆媛、丁兴峰,被上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古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任、朱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乔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古乔公司是全球顶级高档奢侈品生产商之一,旗下拥有“GUCCI”等多个重要而知名的商标,其产品覆盖了皮革制品、服装、箱包、鞋、眼镜、香水、钟表、珠宝、商业管理等广泛的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作为顶级奢侈品牌之一,“GUCCI”于1921年诞生于意大利,现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迄今为止,古乔公司已在包括欧美、中国、日本等在内的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数百家专卖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古乔公司就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GUCCI”等商标,包括第177032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包袋、皮带等)、第177033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第178083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靴子、鞋、拖鞋)、第XXXXXXX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等)。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来,古乔公司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哈尔滨、长春、青岛、大连、天津等主要城市设立了数十家专卖店,古乔公司的销售网络已经覆盖整个中国。古乔公司在中国境内对古乔公司及其“GUCCI”商标、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包括举办和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开店活动、宣传活动及时装发布会等。通过古乔公司对“GUCCI”系列商标几十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GUCCI”系列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古乔公司商品的重要标志,并因此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保护。多年以来,中国的各级法院、工商机关、海关等执法部门对于侵犯古乔公司“GUCCI”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给予严厉打击。2006年和2007年,广州和上海相关工商机关相继发布《禁售令通告》,禁止非法销售标有“GUCCI”商标的商品。2007年及2011年,古乔公司“GUCCI”商标在《中国工商报》上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商标进行集中展示,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点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者。2012年,“GUCCI”商标作为识别古乔公司商品的重要标志被列入《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同时,古乔公司虽是在意大利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但是已经在中国境内将“GUCCI”字号广泛用于商品及其包装、广告宣传、开店仪式、交易文书、艺术展览等多项商业活动中,通过古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GUCCI”字号在中国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同。古乔公司的“GUCCI”字号应当被视为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并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2013年1月,古乔公司发现,由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共同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的绿色米兰广场B1003店铺,公然在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古乔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GUCCI”商标(店铺招牌先后使用“”和“OUTLETGUCCI”,店内装潢先后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由于“OUTLET”一词在英文中通常是指“专卖店,折扣店,工厂店”,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将“OUTLET”和古乔公司的“GUCCI”商标同时使用在店铺招牌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店铺误认为是古乔公司直接经营的或者获得了古乔公司授权的“GUCCI”品牌折扣专卖店,而目前古乔公司在中国仅在天津和广州开设了两家品牌折扣店。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将古乔公司的“GUCCI”商标突出使用于店内装潢中,并占据较大位置,十分醒目和突出,已经明显超出了为指示商品来源所需的合理范围,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店铺与古乔公司之间存在品牌授权等关联关系,故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古乔公司的合法商标权利。同时,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擅自在涉案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中使用古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GUCCI”,除构成商标侵权外,也构成擅自使用古乔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在米岚公司的官方网站(www.greenmilan.com)上的楼层指示牌中使用古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GUCCI”,在米岚公司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的宣传中使用古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GUCCI”,亦构成擅自使用古乔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在米岚公司官方网站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在该网站的电子报开业报道中以“GUCCIOUTLET绿色米兰店开业”为标题对涉案店铺进行报道和宣传,并称“GUCCIOUTLET店正式入驻绿色米兰广场”,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的上述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店铺就是古乔公司开设的官方品牌折扣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乔公司通过公证对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在涉案店铺购买商品两件,取得米岚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两张。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的主要经营者,专门从事名牌箱包及皮革制品等的销售,米岚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的共同经营者及该店铺所在的大型高端购物商场“绿色米兰广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均理应知道古乔公司及其“GUCCI”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涉案店铺无论在货品种类、店面设计、装修格调、服务水准、整体形象等诸多方面均与古乔公司真正的“GUCCI”品牌店铺存在极大的差距,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企图利用古乔公司作为世界顶级奢侈品牌的声誉和地位提升涉案店铺和“绿色米兰广场”的档次和格调,进而吸引高端消费人群,促进销售和人气,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古乔公司在发现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先后多次致函盼多芙公司和米岚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盼多芙公司始终置若罔闻,米岚公司仅对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等的极少部分宣传内容进行了些许调整,仍然将涉案店铺称为“OUTLETGUCCI”,既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主动拆除相关侵权标识,也没有督促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进行任何整改,作为“绿色米兰广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米岚公司未能尽到其作为商场经营管理者所应承担的监督和管理义务,为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古乔公司认为,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的上述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古乔公司及其品牌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使古乔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古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古乔公司第177032号、第177033号、第178083号、第XXXXXXX号“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中使用“GUCCI”商标;2.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古乔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中使用古乔公司的企业名称“GUCCI”;(2)立即停止使用包含“GUCCI”的店铺名称进行任何商业宣传;3.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以“GUCCIOUTLET”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宣传;4.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各500,000元,其中包括古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6,000元、购买商品费用6,896元、律师费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在原审中共同辩称:1.古乔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古乔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并非古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古乔公司的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诉状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公司的盖章;2.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请求法院传唤古乔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质询,以证明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销售的是正规进口的商品,而且受益者是古乔公司,古乔公司的起诉是恶意诉讼;3.涉案店铺于2013年1月10日试营业,一直由兴皋公司经营,兴皋公司系为了开设涉案店铺由盼多芙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因开业初期兴皋公司还未经工商机关核准成立,所以由盼多芙公司与米岚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兴皋公司成立后,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原来商铺租赁合同中由盼多芙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转让给兴皋公司;4.米岚公司仅是涉案店铺所在的“绿色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与兴皋公司之间是商铺租赁关系,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古乔公司公证取证购买商品时,因盼多芙公司无法开具发票,才由米岚公司代开了发票;5.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经营的就是“GUCCI”的正牌商品,没有经营其他任何产品,适当的使用商品的商标、利用商品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均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古乔公司的诉讼请求。
 米岚公司辩称:1.古乔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中,三个商标系分别注册在18类和25类上的商品商标,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所销售的商品都是古乔公司的正牌商品,故不构成对该三个商标的侵权;2.古乔公司主张权利的另一个注册在35类上的服务商标,因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没有实施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的行为,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不同,且古乔公司的商标是“GUCCI”,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的是“OUTLETGUCCI”,与古乔公司的商标不相同,亦不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涉案店铺店内装潢中使用“GUCCI”,其目的是为了标识商品来源,在接到古乔公司的律师函后已经去除掉,也不构成侵权;3.米岚公司自己经营的店铺主要在二楼以上,一楼都是独立的店铺,米岚公司和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之间是商铺租赁关系,涉案店铺于2013年1月10日试营业,先后由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独立经营,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古乔公司公证取证购买商品时要求开具发票,当时经营的盼多芙公司注册地不在上海,不能开具发票,于是要求米岚公司代开发票;4.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并没有使用古乔公司的企业名称,而且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是以涉案店铺自己的名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都是客观事实,所有的行为都没有误导消费者商品的来源,且古乔公司与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是纵向的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米岚公司不销售古乔公司商品,和古乔公司之间更不形成任何竞争关系,故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兴皋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米岚公司在与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约定该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必须合法经营,必须以自己名义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现该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销售的都是古乔公司的正牌商品,且米岚公司在接到古乔公司的律师函后,虽然不认为侵权,但对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进行了提醒,并对宣传内容进行调整,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6.古乔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事实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事实相同,就同一事实如果构成不同的侵权,属于竞合关系,古乔公司只能择一主张,不应同时主张,且古乔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米岚公司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古乔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古乔公司系一家在意大利登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主要从事设计、生产、采购、出售、进口和出口皮制品、半皮制品、皮制替代品、纺织制品和其他材料制品等业务。
 古乔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系以下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第177032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带;公文箱;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箱;旅行袋等,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2.第177033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3.第178083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子;鞋;拖鞋,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29日止;4.第XXXXXXX号“GUCC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直接邮件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服装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中国工商报》网站刊载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古乔公司“GUCCI”商标列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于2005年3月25日刊载《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第2号通告继续深入推进商品市场的商标整顿行动》,要求北京市所有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经销“GUCCI”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商品,主要为化妆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以及手表等日常消费品。人民网2007年4月19日发布报道《上海市场禁售假冒“洋名牌”扩容新增范思哲、劳力士等20件国际知名商标受保护》,其中涉及“GUCCI”等商标被列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第二批市场禁售商标名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的“2006年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中,“GUCCI”商标列入其中。“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显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5月25日发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禁售令通告)》,列明“GUCCI”等涉外知名商标商品在广州地区只能在通告公布的经营场所定点经营。《世界时装之苑》(2005年第4期)、《时尚》(2008年第06期)等杂志陆续刊登了古乔公司的“GUCCI”包袋、鞋等产品广告。《中国工商报》2013年3月14日刊登的《国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信息发布》中,古乔公司及包括“GUCCI”商标在内的古乔公司系列商标列入其中,并列举了古乔公司的主要产品、真假鉴别及维权联络方式以及截止2013年1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直营专卖店信息。中国工商报社编制的《中外著名企业商标维权识别手册(2012年)》刊登了古乔公司及包括“GUCCI”商标在内的古乔公司系列商标、注册号、商标使用的主要商品范围、维权联络方式、主要产品图示、“GUCCI”产品真假识别方法以及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直营专卖店信息,并对古乔公司及该品牌的历史进行了介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对古乔公司的“GUCCI”商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予以确认,并认定在商铺的店招等位置使用古乔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3年1月23日,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月31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赵冰和工作人员沈辰骏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GUCCIOUTLET(该店铺位于国权路政仁路路口的绿色米兰?城市奥特莱斯内,铺位号:B1003),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情况进行拍照,并购得“GUCCI”钱包一只,当场取得编号为XXXXXXX的《绿色米兰广场销货凭证》一张,编号为XXXXXXXX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发票联》一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所购钱包及销货凭证、发票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公证处对所购钱包、销货凭证、发票加贴封条后交申请人保管。同年2月1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3)沪黄证经字第8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发票显示,开具发票的单位为米岚公司。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在店铺招牌的正中央位置使用“”,店内墙面上使用大幅白底金色的“GUCCI”,店内装饰性的隔断上也使用了大幅黑底金色的“GUCCI”。所购钱包的合格证上印有品牌:GUCCI;产地:意大利;铭牌价:4,310元;经销商: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等信息。
 2013年3月28日,古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梁丹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梁丹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公证员梁宏波和公证人员裴菁菁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greenmilan.com/”,键入回车键进入该页面,将鼠标移动至该页面的“商场导购”处,进入新页面;2.点击该页面上的“入驻品牌”,进入新页面,将鼠标移动至该页面的“新闻&活动”处,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电子报”,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新年特刊(第十二期)”,进入新页面;3.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将每一步操作所涉相关页面整屏拷贝至新建的文档上并打印一式三份;4.重新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e.weibo.com/greenmilanplazakey_word=gucci&is_search=1”,键入回车键进入该页面,将其整屏拷贝至新建的文档上并打印一式三份。同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1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的网页打印件显示:1.网站www.greenmilan.com的名称为“绿色米兰奥莱官网-上海杨浦五角场奥特莱斯名品购物折扣店商城”,首页注明了米岚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网站备案号码,以及“上海奥特莱斯名品购物折扣店商城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绿色米兰广场品牌直销广场热线:XXXXXXXXXX”等字样。2.进入该网站“商场导购”项下的“入驻品牌”页面,“GUCCI”作为入驻品牌之一排列在第一行第二列。3.进入该网站“新闻&活动”项下的“电子报”——“新年特刊(第十二期)”页面,该份特刊的刊发日期为2013年2月8日,特刊的第四版上刊登了标题为“GUCCIOUTLET绿色米兰店开业”的报道,内容为:“GUCCI,意大利著名时尚品牌……古琦品牌时装以高档、奢华、性感而闻名于世,以‘身份与财富之象征'品牌形象成为上流社会阶层的消费宠儿……古驰集团如今是意大利最大的国际奢侈品集团。”“2013年1月30日,GUCCIOUTLET店正式入驻绿色米兰广场,在中国农历春节来临之际,将盛情回馈广大消费者,全场货品3-8折起。绿色米兰店内以GUCCI的经典箱包、服装类商品为主,喜欢GUCCI品牌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该报道还配发了该店铺的整体店面、店内装潢、摆设及部分商品的图片。4.进入米岚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该微博中也将“GUCCI”列为商场入驻品牌,并指示店铺位于绿色米兰?城市奥特莱斯1F。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庭审当日米岚公司官方网站上“商场导购”项下的“L1品牌信息”中,已将原入驻品牌“GUCCI”改为“OUTLETGUCCI”;其官方微博上的相关内容已删除。
 2013年3月28日,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乔公司向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停止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造成的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对古乔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从事任何有损古乔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函中明确列举了古乔公司认为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涉嫌侵权的具体行为,以及古乔公司要求盼多芙公司、米岚公司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等。
 2013年4月10日,米岚公司向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发出《回函》,内容为:“贵所来函我司已收悉,我司高度重视。经查,我司与盼多芙公司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绿色米岚(兰)广场B1003号店铺由盼多芙公司自主经营。收到贵所来函后,我司向盼多芙公司作了善意的提醒。”
 2013年7月4日,古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苏国宝律师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邵知非与苏国宝来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绿色米兰奥特莱斯”内一标有“OUTLETGUCCI”的商铺外,对该商铺外部有关现状,由苏国宝拍摄了照片。同年7月11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3)沪东证经字第109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在店铺招牌的正中央位置使用“OUTLETGUCCI”,店内装饰性的隔断上也使用了黑底金色的“OUTLETGUCCI”。
 盼多芙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纺织原料、针织品、日用百货、皮革制品、服装、箱包、鞋、帽、眼镜、首饰等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兴皋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5日,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鞋帽、箱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商务信息咨询,广告的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等。
 米岚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查,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米岚公司网站的名称为绿色米兰奥莱官网,网址为www.greenmil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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