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冀民三终字第78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敬增。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随年,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刘宝平,该公司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陈敬增因与被上诉人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敬增,被上诉人华港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平、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陈敬增向原审法院诉称,陈敬增系经营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的个体工商户。华港燃气公司在经营燃气具销售市场上具有绝对主导地位。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对陈敬增所售燃气炉不予供气并不给接通燃气,造成陈敬增所经营的燃气具无法正常销售,所销售出去的燃气具因不能开通燃气而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的强制搭售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敬增的合法权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限制和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敬增的经营和销售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燃气器具的销售市场秩序,同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敬增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华港燃气公司赔偿因其垄断经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陈敬增造成的营业损失32500元;2、被告华港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敬增所销售的燃气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不法行为并给予书面保证;3、诉讼费用由被告华港燃气公司承担。诉讼中,陈敬增撤回因垄断经营行为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明确华港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产品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 |
| | 华港燃气公司辩称,1.根据陈敬增所诉的事实,应包括主张华港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在诉讼中,陈敬增已经放弃就垄断主张权利,不应就此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3.陈敬增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购买者的身份,无权主张华港燃气公司存在搭售行为。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之间没有买卖燃气炉具的合同关系,也没有供气的合同关系,陈敬增的主体不适格;4.华港燃气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合法行为,所销售的燃气具均是自愿购买,没有任何强制行为;5.针对陈敬增第二项诉讼请求,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之间没有供用气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销售采暖炉的合同关系。陈敬增的销售行为与华港燃气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对于陈敬增所销售的炉具,华港燃气公司没有供气义务,陈敬增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陈敬增所诉华港燃气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敬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陈敬增的诉讼请求。 |
|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敬增于2014年6月11日经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大城县康欧燃气设备经营部,核准的经营范围:零售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锅炉。2014年6月18日,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敬增签订了Auron欧能燃气壁挂炉经销商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授权陈敬增为“欧能”牌燃气壁挂炉在大城地区的经销商,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陈敬增提供的销售给用户的购买合同中燃气炉的价格为4000元或者4050元。陈敬增没有提供相关销售燃气炉收款的证据。 |
| | 华港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核准的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炉具、采暖炉及配件销售、工程安装施工。2014年12月23日,华港燃气公司与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销售合同。华港燃气公司购买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壁挂炉300台及相关配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
| | 经勘验,华港燃气公司一楼销售大厅在合同签约窗口处张贴价格一览表。内容摘要为,(1)采暖、做饭一体,总费用12000元,其中采暖炉3800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2)单一采暖炉安装收费8000元,其中采暖炉3800元及其他相关项目价格;(3)单一燃气灶用户安装收费4000元。 |
| | 原审庭审中,陈敬增提交了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甲级)、检验报告(燃气采暖热水炉),证明陈敬增销售的燃气炉符合相关规定。华港燃气公司提供了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燃气采暖热水炉),证明华港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炉符合相关规定。 |
| | 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没有天然气供气合同关系,亦没有委托销售燃气炉合同关系。 |
| | 另查明:2014年10月11日,大城县市政管理办公室、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城县物价局联合出具的《关于陈敬增反映华港燃气公司垄断经营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关于燃气器具销售、安装、使用所需条件中记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3号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2)第63号令)规定,从事燃气器具销售、安装、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销商销售燃气器具,需要确定所销售炉具是否符合当地气源的要求。经销商到燃气供应企业,采集气源样品,将销售的炉具一并送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做炉具与气源的适配检验。检验合格将检验报告结果报县市政办备案后,允许销售;2.销售商应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其设立或委托的站点,必须具有廊坊市建设局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由所在企业进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载明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加盖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在合格证上签字。同时,申请燃气供应企业通气验收,合格后可通气使用;4.检验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
| | 华港燃气公司提供了天然气设施申请安装流程说明如下:用户申请安装燃气设施到综合部填写用户申请单;技术部做施工方案、预算书,施工单位设计图纸、编制工程施工成本预算;综合部汇总技术部、施工单位的预算,打印总施工预算书交总经理审批预算;总经理同意后,由综合部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通知用户到财务部门缴费;技术部给施工单位下达施工指令,施工单位按指令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技术部、施工方、监理方、用户做竣工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四方签字;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用户,其余三份交总经理审批,其中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一份交综合部存档,一份交施工单位作为结算凭证。 |
| | 上述事实,有陈敬增与用户签订的购买燃气采暖炉合同、原告陈敬增与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书及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检验报告、答复意见书,华港燃气公司与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签订的壁挂炉销售合同及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检验报告,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原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
| |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港燃气公司销售燃气的同时,销售燃气具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搭售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其在特定市场的竞争优势不公平的延伸或强加于被搭售的产品的市场,从而限制,甚至排除被搭售商品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与《反垄断法》规定的搭售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搭售,一是并不要求实施搭售或者附加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特别强调了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陈敬增明确华港燃气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陈敬增主张华港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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