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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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Nuomiduo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v. Beijing Feid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an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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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Nuomiduo Catering Management Co., Ltd. v. Beijing Feid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an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appeal case of dispute over an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crowdfunding ; Internet ;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an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核心术语] 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息披露不实;居间合同

[Disputed Issues] Where an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taking Internet crowdfunding as the object is rescinded as a result of the principal's fals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principal shall assume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争议焦点] 以互联网众筹融资为对象的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信息披露不实致合同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

[Case Summary] The term “crowdfunding” means the practice of raising project funds from people over the Internet which is a new model of financial business. Crowdfunding concerns the investors' interests and the intermediary is obliged to investigate whether or not the financing information of the principal is true so as to lower the risks investors face. Meanwhile...
[案例要旨] 众筹融资是指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属于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众筹融资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居间人有义务审查委托人融资信息的真实性...

Full-text omitted.

 

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9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涛,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鹏。
 上诉人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耿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诺米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操乐龙、朱传炉,被上诉人飞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樊涛、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度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飞度公司系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能够为项目方展示融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88万元,经飞度公司运作融资成功。根据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诺米多公司应支付委托融资费用。但在融资成功后,经飞度公司多方核实,诺米多公司提供的项目所涉房屋性质、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多次协商后,诺米多公司均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为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增大,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与诺米多公司的协议,并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44000元;2、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000元;3、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经济损失19712.5元;4、诺米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诺米多公司不认可飞度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融资协议》系居间合同,在飞度公司拒绝放款、未能促成诺米多公司与投资人达成合伙协议并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居间费。根据《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诺米多排骨合伙店。飞度公司主要工作是在“人人投”平台上展示项目概况、发布融资信息,由投资人进行认购,在融资成功后,负责协调诺米多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并最终设立合伙企业。诺米多公司需支付融资总额5%的居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涉《融资协议》属于典型的居间合同。诺米多公司签署协议后,积极进行项目选址和装修工作,且将已盖章的合伙协议发送给飞度公司,由其交付投资人签署,但飞度公司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款,也未将投资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返还诺米多公司。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必须在2015年4月15日开店正式营业,无奈之下,诺米多公司只得通知飞度公司解除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飞度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居间费。另外,诺米多公司为融资先行在“人人投”平台上充值17.6万元,此款一直被飞度公司冻结,诺米多公司在本案中不仅没有拿到融资款,自身充值款项也未能取回,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受到很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诺米多公司仍支付居间费,显然不公平。二、诺米多公司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飞度公司主张诺米多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存在“违建”、“无房产证”和“租金过高”三个问题,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违约行为。对此,诺米多公司不予认可。首先,对于违建问题,诺米多公司已向法庭出示一份该房屋前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写明的注册地址即为金宝街平房,表明该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得到了工商局确认,不是违建。其次,对于无房产证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曾多次要求出租方田××出示房产证,但田××表示其只是从房屋的真正业主处承租而来,其与业主的出租合同因涉及商业秘密不可能出示给诺米多公司或其他人。诺米多公司为防范风险,向该房屋前手承租人以及周边相关租户实地了解,确认田××所说是实情。最后,至于租金过高问题,因租金水平受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人流量多少、底商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虽然田××提出73万元的承租价,但诺米多公司考察了金宝街的租金水准后,发现与本案租金基本相当,且诺米多公司现在经营的世纪金源店比该租金价格更高,但仍能实现每月约五万元的盈利。基于此,诺米多公司判断以此价格承租金宝街店,仍然可以顺利实现大额盈利。三、关于飞度公司的费用支出。《融资协议》明确约定充值手续费由飞度公司承担。对其他费用,在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论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均应由飞度公司承担。
 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签署《融资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协议签署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完成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及公示,并积极推进装修工作,计划按照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开店营业。飞度公司在“人人投”平台上向众多潜在投资者发布设立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进行了认购,总额为70.4万元,并在“易宝支付”中予以付款。就在诺米多公司紧锣密鼓进行装修并要求飞度公司办理相关合伙协议并拨付融资款时,飞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诺米多公司一再催促下,飞度公司突然提出合伙店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诺米多公司作出充分解释说明后,仍擅自在股东QQ群里发布质疑信息,引发认购投资人的普遍疑虑。之后双方以及股东代表在4月11日召开了一次会议,诺米多公司再次对所谓问题进行了充分解释,但飞度公司又提出其拥有很多录音和其他证据,要求给股东代表观看并要求诺米多公司回避,致使诺米多公司代表愤然离场。事后诺米多公司才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本案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人民银行批准,其融资行为违法。同时鉴于飞度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前未将已认购投资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协议交付诺米多公司;在诺米多公司多次请求拨付融资款后一直未予拨付,致使其在2015年4月14日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融资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融资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随后飞度公司单方面从诺米多公司账户内划款8800元,且将诺米多公司的账户销户,严重损害诺米多公司权益。诺米多公司认为双方已对解除《融资协议》达成一致,合同解除后,飞度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现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飞度公司全部返还之日止);2、飞度公司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3、要求飞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飞度公司针对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诺米多公司的反诉请求。一、诺米多公司反诉主体不适格。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融资协议》。根据诺米多公司提供的证据二“打款凭证”证明,是由刘晓光向“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而诺米多公司的反诉请求要求飞度公司向其返还17.6万元,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诺米多公司无权要求飞度公司赔偿其损失。(一)根据《融资协议》,飞度公司已融资成功88万元,诺米多公司应支付服务费44000元,但至今未付。(二)因为诺米多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双方《融资协议》解除,诺米多公司应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000元。众所周知,开实体店铺,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租赁房屋,而诺米多公司恰恰是在此问题上提供不实信息,导致项目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而不得不解除。在飞度公司成功融资后,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房屋为“平房”,年租金73万余元。《房屋租赁合同》向全体投资人公示后,投资人明确表示,房屋约定为“平房”、但实际为三层楼房,与合同内容不符,必须予以查实。后经飞度公司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确实与合同内容不符,该房屋二、三层明显为加建,存在违建拆除的可能性。随即飞度公司多次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前手出租方的有权转租证明,但诺米多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房屋租赁问题导致投资人出资风险扩大,飞度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全体投资人发出《关于诺米多排骨项目的情况说明》,将查证情况如实向投资人说明。2015年4月11日,飞度公司、诺米多公司和北京的投资人召开会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具有合法转租权的证明,但飞度公司仍无法提供。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7.1条约定,终止与诺米多公司的合作。诺米多公司认为飞度公司因为投资人人数超过50人问题才主动解约,实属臆测。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完全可以合法合规地解决。即使投资人数超过50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也完全可以设计不同的方案予以圆满解决。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飞度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了保障投资人出资安全,做出多番努力,甚至先行为诺米多公司违约行为向全体投资人支付了利息。飞度公司切实履行了自身服务承诺,故请法院依法驳回诺米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甲方)与飞度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协议》,其中写明:鉴于:1、甲方在实体店连锁行业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已经成功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品牌店,并主导“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的设定,现拟出资17.6万元并寻求投资方融资70.4万元(合计融资额88万元),在海淀区域设立“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分店;2、乙方成功运营“人人投”网站,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持,展示甲方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期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第1条、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1.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其管理的“人人投”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展示甲方申报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就交易的结构、定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事情做出安排。1.2、甲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在“人人投”平台的推广融资期为三十天(融资期起始日以甲方投资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账户充值后的投资认购日为准),推广融资期结束后,如融资额未达到甲方事先约定的最低融资额66.4万元的,视为融资失败,反之视为融资成功。1.3、融资成功后,委托融资费用的收取标准为:甲方出资额占整个项目融资额40%以上的,仅针对甲方实际融资金额的部分(不含甲方出资额)收取5%的费用;甲方出资额占整个项目融资额40%以下的,按整个项目融资总额(含甲方出资额)收取5%的费用。1.4、融资成功后,成立合伙企业营利后应当分红,各合伙人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其实缴出资额达到其认缴出资额。1.5、融资成功后成立的合伙企业原则上普通合伙人不允许退伙(除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但因店面持续亏损无力经营或其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不能持续经营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解散,剩余资产折价后按各自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股比例返还给投资人及发起人;本合伙协议退伙的方式可选择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回购,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注:普通合伙人指项目发起人,有限合伙人指项目投资人)。第2条、项目融资安排说明。甲方主导的新合伙店所需资金88万元在遵照融资计划的实施中出现偏差20%以上时需向乙方提出申请重新修改协议附件:《项目融资安排说明》。甲方在融资成功后的财务支出需遵照融资安排说明表阶段性使用,为确保项目融资款的安全使用,建议建立甲乙双方联名账户,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投入,由“人人投”平台监管分笔支出。不设立双方联名账户的融资成功款项需通过“易宝支付”第三方资金安全托管平台,分批拨付项目资金,并遵照项目融资安排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每日多笔阶段性打款(每笔打款金额为5万元),其融资款使用财务支出情况分周报和月报方式以Excel表财务报表形式向乙方“人人投”平台和其他合伙投资人汇报。关于成功融资款项的支取说明:由甲方(项目发起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起申请,由“人人投”依托融资安排说明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易宝支付”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发起付款指令。第3条、委托有效期。本协议的委托有效期,从甲方在“人人投”网站发布项目并通过“人人投”网站的审核得以公开展示之日起,至甲方完成融资并设立“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分店之日止。若委托有效期届满而“人人投”网站或乙方提供的融资服务仍在进行中,则委托有效期自动延长至该服务完成。……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应按照乙方运营的“人人投”网站的规则,在签署本协议的当日注册“人人投”会员账号并同步注册易宝支付,在融资项目举行第一次投资对接会的前一天将甲方出资款在易宝支付进行充值,并在线投资认购融资项目。融资成功后,甲方应按照设立“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分店所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期将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并支付融资费用。5.3、甲方应按照乙方运营的“人人投”网站的规则,在签署本协议时接受乙方提供的回报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二种融资服务模式。(其中在股权式一栏中双方约定:项目方出资17.6万元,合伙人占股20%;品牌和管理的合伙人占股为10%,出资金额写为“项目品牌管理估值”;其他合伙人出资70.443万元,合伙人占股为70%;每份4693.3元,总共150份,每人最低认购1份起)。5.4、甲方拒绝按照项目融资约定,拒绝向易宝账户充值的,或充值后又抽回出资不进行在线投资认购的,或融资成功后超过三十天未履行分店选址、策划等义务阻碍项目进行的,或有其他损害“人人投”网站声誉行为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除需要支付给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融资额的资金托管支付交易手续费用外,还需要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第6条、乙方权利义务。“人人投”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有偿为甲方提供相关融资资金托管支付(注:截止2015年3月15日之前,甲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支付交易手续费用由乙方无偿代为承担);6.3、除标准的免费服务外,如甲方还需要“人人投”网站及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其他服务,如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起草等专业法律服务,需额外收费。6.7、“人人投”网站有义务协助甲方通过相关协议的条款设定,保障甲方的经营管理权限,为甲方规范化管理奠定发展基础。……6.9、针对融资失败的情况,乙方有义务不收取任何融资费用但也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6.10、如在委托融资服务中,因乙方出现从事非正当集资或无理由拖延甲方放款申请等情况的出现导致甲方出现重大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7条、违约责任。7.1、在与“人人投”接触、项目预热、融资阶段,如发现甲方出现隐瞒财务状况,提供不真实信息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乙方因甲方的行为所受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并且甲方要承担总融资额的5%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第8条、声明与承诺。8.1、甲方承诺,在委托有效期内遵守“人人投”网站的使用规则,维护“人人投”网站的公信力,在“人人投”网站所申报项目的所有信息真实、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且项目信息不存在侵犯他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形。双方在合同中还就店内宣传合作方案、甲方其他义务、乙方其他义务、文本与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一为项目融资安排说明,附件二为协议签署需具备条件,附件三为合伙协议摘要(其中写明: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全体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88万元组成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各自签名、盖章后生效。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偿债责任)。附件四为资金托管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附件五为财务监控平台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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