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零安邦诉北京高格依麦影像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案(抵销权效力发生的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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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2093号。 |
| |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案。 |
| | 诉讼双方 |
| | 原告(反诉被告):零安邦。 |
| | 委托代理人:蔚东,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李嘉音,台湾地区居民。 |
| |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格依麦影像文化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徐米柔,北京高格依麦影像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瞿泰生,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葛原林,北京高格依麦影像文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
| | 审级:一审。 |
| |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霞;代理审判员:姜庶伟;人民陪审员:李广峰。 |
| | 审结时间:20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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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零安邦诉称:2004年7月9日,北京高格依麦影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依麦公司”)委托我创作20集电视连续剧《亲爱的,看招》文学剧本,并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书》。合同约定每集稿酬为人民币1万元,20集共计20万元(税后)。合同签订后,我如约交付了全部文学剧本,高格依麦公司收到全部剧本后,依剧本拍摄完成电视剧。然而,高格依麦公司在向我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稿酬后,剩余的10万元至今未交付。经与高格依麦公司多次协商,均遭到推诿,造成我精神萎靡,无法进入创作状态。高格依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所欠创作酬金10万元;(2)支付因追讨酬金所造成的律师费及其他损失2万元;(3)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
| | 被告高格依麦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根据2004年7月9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书》的约定,2004年8月5日前零安邦应向高格依麦公司提供20集全部完整剧本。但是,零安邦直至2004年9月3日才将20集剧本完成,整整晚了30天,严重打乱了我公司的拍片计划。由于剧本的迟延交付,导致我公司已与演职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延期,造成我公司多支付演职人员的工资达25.5万元。同时,拍摄期限的延长,也导致了设备、灯光器材费用的增加达12480元。由于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其赔偿额度不少于已发生费用造成损失的两倍以上”,所以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零安邦赔偿经济损失53.496万元。 |
| | 零安邦针对高格依麦公司的反诉辩称:高格依麦公司对我超过规定日期交付剧本之事早已知情,在2004年8月5日时,我交付了14集剧本,此时,完全可以开机拍摄。高格依麦公司延误拍摄完全是其没有经验以及管理混乱所导致。我已经交付了全部剧本,高格依麦公司也已经将该剧本全部拍摄完毕,对高格依麦公司来说,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应当支持其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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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7月9日,高格依麦公司作为甲方与零安邦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高格依麦公司委托零安邦创作20集电视剧《亲爱的,看招》文学剧本,其中第十四条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高格依麦公司)向乙方(零安邦)支付预定金1万元整;2.乙方向甲方提供前10集完整剧本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万元整;3.该剧开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4.2004年8月5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20集全部完整剧本,乙方按甲方和投资方的意见对本作品调整修改后3日内,经甲方对剧本的认可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稿酬人民币10万元整。” |
| | 高格依麦公司分别在2004年3月29日、7月9日和8月13日支付给零安邦1万元、4万元和5万元;零安邦于2004年7月9日交付了前10集剧本,至2004年9月3日陆续交付了后10集剧本。 |
| | 《委托创作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甲、乙某方发生违约产生纠纷时,各方均有权利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伤害。违约方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赔偿额度不少于已发生费用造成损失的两倍以上。” |
| | 高格依麦公司为了支持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人的证人证言:《亲爱的,看招》剧组外联制片何明、生活制片郑俊发、演员陈海军、演员兼副导演韩文阁、执行制片张世杰、现场制片边策、现场执行导演方旭、演员郑毓芝、美术黄煌、演员关新伟、演员徐红梅,他们在证言中均指出:由于没有剧本,不能按期开机,并造成剧组二次进景拍摄,导致拍摄进度、周期延长,造成很大损失。其中,外联制片何明、生活制片郑俊发、演员陈海军、演员兼副导演韩文阁、执行制片张世杰、现场制片边策、现场执行导演方旭出庭作证,证明根据他们和高格依麦公司所签的《聘用演职人员合同书》,由于聘用期限终止日从2004年10月5日延长到10月22日,高格依麦公司除额外支付给张世杰3.4万元之外,支付给其他人延期费用各1.7万元,总计支付13.6万元。 |
| | 高格依麦公司为支持其租用灯光、器材等而支出了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出具了其与北京龙光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根据该合同约定自2004年8月1日至10月1日,租用灯具等器材款83900元,按60天计算,每天分担费用1398元,北京龙光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没有收取延期的全部费用,仅收取部分天数费用,计12480元,并提供了北京龙光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收取96380元的发票。 |
| | 零安邦为了支持其认为高格依麦公司管理混乱导致拍摄延期的抗辩主张,请求证人陈火庆出庭作证,陈火庆在庭审时陈述:我从2004年7月15日至8月20日期间担任剧组执行导演,剧组人员曾经更换过,我没有搭档,工作很不融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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