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安庆明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民一终字第203号 |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秦红三,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俞晞,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时璐,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庆明鑫矿业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林金利,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翁金基,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崔岩瑛,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赵羽萌,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孙家玉,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上诉人安庆明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矿业)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供电)因采矿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电力委托代理人俞晞、时璐,明鑫矿业委托代理人翁金基、崔英岩,安庆供电委托代理人孙家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2011年5月,一审原告明鑫矿业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10月,明鑫矿业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白柳铜矿的探矿权。同年12月,安徽电力、安庆供电在明鑫矿业矿区内进行“皖电东送”西通道500千伏六安-铜贵输变电线路(以下简称西通道输变电线路)的施工建设,该线路压覆明鑫矿业的白柳铜矿,其中最近的塔基距离l号矿体仅193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故安徽电力、安庆供电架设的电力设施严重影响明鑫矿业对矿区的开发和利用,侵害明鑫矿业的矿业权。明鑫矿业为竞买探矿权及进一步开发筹集了5000万元的资金,由于电力设施压矿,使明鑫矿业的探矿工作停滞6个月,并使探矿权转化为采矿权的《矿产资源预申请》获批迟延12个月,导致明鑫矿业多承担18个月的利息损失计26352000元。由于矿区架设电力设施,明鑫矿业一方面组织人员看护矿区制止施工,一方面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和安徽电力、安庆供电协商,至今已支付各项费用2399142.86元。明鑫矿业早在2009年即通过白柳铜矿采选项目的审查,按计划在继续完成相应的工作之后,可自建选矿厂以完成生产。但西通道输变电线路的建设施工严重影响了工作进程。现因政策调整,使明鑫矿业错过了自建选矿厂的时机,只能销售原矿。根据已经探明的矿石量702248吨,仅就选矿加工利润80元/吨和运输成本25元/吨计算,明鑫矿业将损失73736000元。据此,明鑫矿业请求判令:(一)安徽电力、安庆供电立即对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另行改线,保证电力设施远离矿区500米;(二)安徽电力和安庆供电连带赔偿明鑫矿业利息损失人民币6002.4万元(暂计4l个月)、各项费用4950592.66元、经济损失37512550元;(三)安徽电力和安庆供电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 | 安徽电力答辩称:(一)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枞阳段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十一五”电力规划“皖电东送西通道工程”的一部分,已于2007年1月22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并未禁止在高压输电线路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只规定确需爆破时的审批程序。因此,明鑫矿业的矿产资源预申请能否获准,与距离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是否达到500米并无必然关系,其要求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距矿区必须超过500米没有法律依据。(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系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条件,白柳铜矿的矿产资源勘查并未因西通道输变电线路的实施而停滞,其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距预申请的批准不足一年,扣除审批所需时间,明鑫矿业称其取得预申请迟延12个月与事实不符。明鑫矿业雇佣人员阻挠合法工程的施工,其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安徽电力承担。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经信委)的规定,即便是已建选矿厂也必须限期达到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否则仍应关闭,故明鑫矿业何时申请与选矿厂能否建设运营并无关联。因此,明鑫矿业主张的损失,均与安徽电力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由于明鑫矿业多次非法阻挠施工,安徽电力已将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迁移,不仅拖延了皖电东送西通道工程的工期,也造成了巨额损失。对此,安徽电力保留向明鑫矿业追偿的权利。安徽电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明鑫矿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安庆供电答辩称:西通道输变电线路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建设项目,明鑫矿业主张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迁离矿区500米没有依据。白柳铜矿的矿产资源勘查并未停滞,明鑫矿业雇佣人员阻挠合法工程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根据安徽省经信委的规定,即便是已建选矿厂也必须限期达到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否则仍应关闭,故明鑫矿业何时申请与选矿厂能否建设运营并无关联。因此,明鑫矿业主张的损失与安庆供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安庆供电请求驳回明鑫矿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对枞阳县白柳铜矿普查探矿权进行挂牌出让,并于2006年6月与枞阳县地矿事务服务中心签订出让合同。枞阳县地矿事务服务中心取得白柳铜矿普查探矿权后,又于2007年9月委托安徽亿升拍卖有限公司对白柳铜矿普查探矿权进行拍卖,林金利、王海键和柯顺宜等三人委托林金利为代表以3200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白柳铜矿普查探矿权,同时交纳佣金160万元。同年10月10日,枞阳县地矿事务服务中心与林金利签订白柳铜矿普查探矿权出让合同。2007年10月26日,林金利、王海键和柯顺宜等三股东成立明鑫矿业受让该探矿权。嗣后,明鑫矿业取得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补充普查等工作。2007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同年3月14日,枞阳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了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枞阳段启动会,研究协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安庆供电和枞阳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加会议。嗣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开始施工建设。 |
| | 工程建设期间,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月2日三次致函安庆供电,明确表示在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前期设计的协调会上,该局已提出不能压覆白柳铜矿矿床,但安庆供电在设计时未向该局提供线路审查图件,在建设定点时亦未邀请该局参加,导致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距白柳铜矿最近距离不足200米,压覆白柳铜矿矿床,严重影响了该矿的矿山安全,要求安庆供电改变线路。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建设停工。为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5月主持召开了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枞阳段与白柳铜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会,要求会议纪要下发后,工程立即恢复施工,在白柳铜矿完成初步设计后,如经矿山安全评估认为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影响白柳铜矿安全开采,安徽电力另行改线。会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得以继续建设。2009年12月14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不同意安徽省枞阳县白柳铜矿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复函》,复函指出西通道输变电线路通过申请矿区,为此,该厅征询了安徽电力意见,安徽电力回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现提供的矿区范围部分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如需开采爆破,请按《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执行。鉴于安徽电力的意见,且明鑫矿业不同意扣除被电力设施压覆的范围,暂不同意的矿产资源预申请。待明鑫矿业与电力公司协商解决矿产开采对高压线路的影响后,再报预申请。 |
| | 由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影响白柳铜矿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审批,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再次召开协调会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安徽电力对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枞阳段进行改线。会后,安徽省电力设计院依据会议纪要对西通道输变电线路的施工图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0月报送枞阳县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2日,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改线线路图中签署意见:所改线路不压覆矿产资源,并加盖公章;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在改线线路图中签署同意改迁意见,并加盖公章。嗣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按修改后的施工图完成施工。期间,鉴于安徽电力已同意修改线路,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8月30日再次作出《关于安徽省枞阳县白柳铜矿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复函》,同意明鑫矿业申请安徽省枞阳县白柳铜矿资源。 |
| | 明鑫矿业认为改线后的西通道输变电线路仍压覆白柳铜矿矿产,致其不能开采,于2011年1月5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
| | 一审审理期间,安徽省经信委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关于不同意核准明鑫矿业白柳铜矿年产6万吨采矿工程项目的批复》,明确矿区范围内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塔架压厦和影响白柳铜矿保有资源储量333类20.08万吨暂不能开采,另保有资源储量(332+333)类50.14万吨,按设计年产6万吨的建设规模不满足《安徽省铜铅锌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中新建铜矿山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要求,暂不同意核准明鑫矿业白柳铜矿年产6万吨采矿工程项目。安徽电力知悉后,向安徽省经信委发出《关于对明鑫矿业枞阳县白柳铜矿采矿工程项目批复若干问题的函》。2011年4月6日,安徽省经信委再次作出《关于明鑫矿业白柳铜矿采矿工程项目批复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载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自白柳铜矿矿区范围内东北部穿过,设计布置的矿山开拓工程距矿区范围内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塔架最近处水平距离均不足500米,在没有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未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作出“暂不同意核准明鑫矿业白柳铜矿年产6万吨采矿工程项目的决定”。现该委原则同意安徽电力来函中的建议,即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安徽电力作为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若同意白柳铜矿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出具书面同意的意见,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对白柳铜矿采矿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核准。为此,经安徽电力申请,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3年7月12日,安徽省经信委作出《关于明鑫矿业枞阳县白柳铜矿年产6万吨采矿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核准明鑫矿业枞阳县白柳铜矿采矿工程。同年11月,一审法院恢复本案审理。 |
| | 恢复审理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2月18日向明鑫矿业作出《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认为明鑫矿业申报的白柳铜矿采矿权新立登记范围与安徽省矿产资源规划中的浮山国家地质公园禁止开采区部分重叠,暂不予批准采矿权新立登记。2014年8月28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经重新审查核准了明鑫矿业白柳铜矿采矿权登记。但因明鑫矿业未交纳土地复垦等费用,采矿证尚未领取。 |
| | 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终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
|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是否压覆白柳铜矿矿产资源,是否应更改线路;(二)如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压覆矿产资源事实成立,是否造成明鑫矿业损失,损失额应如何确定;(三)安徽电力及安庆供电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 | (一)关于是否压矿问题。工程建设期间,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三次致函安庆供电,明确指出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压覆白柳铜矿矿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不同意安徽省枞阳县白柳铜矿矿产资源预申请的复函》及安徽省经信委作出的《关于不同意核准明鑫矿业白柳铜矿年产6万吨采矿工程项目的批复》均表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压覆部分白柳铜矿矿产资源。因此,可以认定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存在压覆白柳铜矿矿产资源的事实。鉴于安徽电力已对西通道输变电线路进行改线,且其作为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已书面同意白柳铜矿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该行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现方案已经安徽省经信委等政府有关管理单位核准,故明鑫矿业主张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另行改线,保证电力设施远离矿区500米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网会员专区,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请注册并交纳相应费用成为我们的英文会员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