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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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an The First Investment Holdings Group v. Haikou Wansi Kangsheng Investment & Consulting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f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万思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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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inan The First Investment Holdings Group v. Haikou Wansi Kangsheng Investment & Consulting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f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f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万思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Key Terms] attorney's fees ; compensation liability ; charging standard
[核心术语] 律师费;赔偿责任;收费标准

[Disputed Issues] The defaulting party should bear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the attorney's fees to be paid by the observant party within the scope of charging standard.
[争议焦点] 守约方尚未支付律师费但律师费未超出收费标准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Case Summary] 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the defaulting party should assume the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paid by the observant party for claiming its rights. Where the observant party has not paid the attorney's fees to the law firm during the litigation period if the law firm has already rendered legal services...
[案例要旨] 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守约方在诉讼期间虽然还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但律师事务所已提供法律服务...

Full-text omitted.

 

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万思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北京直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萍,北京直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口万思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偲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江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进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会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一投公司)、海口万思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康盛公司)、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明道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蒋会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8)琼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王心萍,康盛公司与蒋会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波,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以及明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罗彬到庭参加诉讼。
 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共同支付一投公司、康盛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24781万元及违约金(其中,本金15959万元部分,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2018年11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金8822万元部分,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982.7788万元);2.判令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共同支付一投公司、康盛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71.7万元;3.判令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共同支付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2664万元;4.判令明道公司对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应共同支付给一投公司、康盛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违约金、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由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共同承担。
 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提出反诉请求:l.依法判令解除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与一投公司、康盛公司签订的《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项目合作协议书》(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2.依法判令康盛公司将其持有的明道公司51%的股权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至潘文凯、罗江容名下;3.依法判令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向明道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98.25万元(以第四笔增资款570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7月3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4日,应计算至《增资扩股协议》解除之日);4.依法判令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向潘文凯、罗江容、明道公司支付违约金10710万元;5.依法判令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向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80万元;6.依法判令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停止使用明道公司的公章,并将公章返还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一投公司、康盛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7日,一投公司与明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明道公司向一投公司借款2000万元。
 2018年6月15日,一投公司与明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明道公司向一投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8年4月4日,一投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潘文凯、罗江容、丙方明道公司、丁方潘进太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协议书鉴于部分载明,明道公司注册资本为15333万元,实缴13333万元,潘文凯持股47.825%,罗江容持股52.175%。明道公司名下拥有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官塘旅游区的“御泉庄温泉文化旅游城项目"(简称“御泉庄项目"),项目用地约196.4亩。第七条约定,潘文凯、罗江容以其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1.5333亿元为基础,一投公司以现金增资3.57亿元。增资扩股后潘文凯持股比例为23.43%,罗江容持股比例为25.57%,一投公司持股比例为51%。第九条约定,增资扩股款项分四笔付至项目公司账户,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投公司支付第一笔2000万元(因一投公司与明道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各方同意该2000万元借款直接转为增资款)。潘文凯、罗江容及项目公司负责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投公司支付第二笔增资款1.8亿元。在法院解除项目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公司股权、公司存款及利息后,各方共同配合办理项目公司向贷款银行申请放贷的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公司收到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后30日内,一投公司支付第三笔增资款1亿元。第四笔增资款5700万元由一投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缴付。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项目公司股东潘文凯还有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潘文凯承诺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其应完成剩余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第十条约定,在项目公司取得增资扩股准予变更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潘文凯、罗江容和潘进太应将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发票章等)、项目四证一书及所有银行账户、密码、密钥等交由甲乙双方共管,存放于乙方指定的保险柜内,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登记、使用。第二十三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或违反其承诺、保证及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其他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含增资款、律师费、诉讼费等),应给予全额赔偿,并且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该等赔偿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但本协议对逾期履行等具体违约行为的处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约定,若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日期缴付增资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项目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和项目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自甲方和项目公司向乙方送达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即告解除,则甲方和项目公司有权扣除总增资款(即3.57亿元)的30%作为违约金。
 2018年4月4日,一投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潘文凯、罗江容、丙方明道公司、丁方潘进太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了明道公司向银行贷款3.73亿元落实后,潘文凯、罗江容与一投公司、明道公司各方对该款项的支配等内容。
 2018年4月9日,一投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潘文凯、罗江容、丙方明道公司、丁方潘进太、戊方康盛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一投公司指定康盛公司作为《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项下的乙方,即康盛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新股东,履行《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并享有《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
 2018年4月16日,潘进太与一投公司工作人员夏利彪签署了明道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物品交接的共管清单。
 2018年4月25日,一投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潘文凯、罗江容、丙方明道公司、丁方潘进太、戊方康盛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约定了由一投公司或康盛公司向明道公司指定的共管账户缴付第二笔增资款1.8亿元,潘文凯、罗江容和潘进太确保收到第二笔增资款后5个工作日内解决明道公司名下项目土地解封、在建工程及明道公司股权、存款及利息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内容。
 2018年5月3日,康盛公司分两次支付第二笔增资款15958.8367万元及2041.1633万元到明道公司账户。
 2018年9月21日,康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潘文凯、丙方罗江容、丁方潘进太、戊方一投公司、己方明道公司、庚方蒋会成共同签订一份《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鉴于部分写明,至2018年4月16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1291.8367万元,其中:甲方通过增资的方式以35700万元的价格(其中15958.8367万元为注册资本,其余为公积金)认缴出资15958.8367万元,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乙、丙方合计认缴出资1500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甲方已依约实缴2亿元。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前,目标公司及乙、丙、丁方共向戊方借款500万元,尚未清偿。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前后,乙、丙、丁方未向戊方充分披露下列事项:1.目标公司向周世燕借款4200万元,除已偿还1200万元外,尚欠周世燕3000万元,并以项目公司名下14栋别墅作为抵押担保;2.潘进太与周世燕签订的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由潘进太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偿2000万元给周世燕,在2023年6月31日前补偿2500万元给周世燕,合计补偿4500万元,并由目标公司对该补偿款承担担保责任。周世燕另案提起诉讼并对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再次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戊方转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并退出目标公司及相关款项清偿事宜达成一致。第七条约定,股权转让总对价为24781万元,包含以下四部分:1.乙、丙、丁方应向甲方、戊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万元;2.乙、丙、丁方应向甲方、戊方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3.乙、丙、丁方及目标公司应向戊方偿还的借款500万元;4.乙、丙、丁方应向甲方、戊方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2281万元(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最终支付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总对价款之日止)。第十条约定,股权转让总对价款分两笔支付:1.股权受让方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戊方支付第一笔15959万元;2.股权受让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戊方支付第二笔8822万元。第十一条约定,在股权受让方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第一笔总对价款15959万元支付至甲方、戊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甲、戊方收到乙、丙、丁方送达的将该51%股权变更过户至其指定者名下的指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戊方负责办理将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名下51%的股权过户登记至股权受让方指定的人名下的事宜,股权受让方应按甲、戊方的要求予以配合。第十四条约定,乙、丙、丁方和目标公司对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受让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十三条约定,各方确认自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依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各方之间原已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均不再继续履行。若前述《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有违约责任的,则各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该等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约定,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时间向甲方、戊方支付任意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或者未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办理股权质押、8栋别墅抵押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股权受让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向甲方、戊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股权受让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戊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的,则股权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戊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被通知人时,本协议即自动解除。因股权受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被甲方、戊方通知解除的,股权受让方还应按股权转让总对价款的20%向甲方、戊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
 2018年10月16日,罗江容与一投公司工作人员夏利彪共同对明道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共管资料进行封存。
 因本案诉讼,一投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为此支付保险费用12.2664万元。
 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71.7万元,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15日开具了371.7万元的发票。
 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明道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18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投公司、康盛公司主张的股权转让对价款24781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71.7万元、保险费12.2664万元是否有依据,明道公司对上述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增资扩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是否应予解除,康盛公司持有的明道公司51%的股权应否过户到潘文凯、罗江容名下,一投公司、康盛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并返还明道公司公章;3.明道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698.25万元是否应予支持;4.潘文凯、罗江容、明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710万元应否予以支持;5.潘文凯等主张的律师费18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一)关于明道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反诉状等诉讼材料未加盖公司公章的问题。因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共管并已封存的明道公司的印章不能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虽然一投公司、康盛公司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但作为公司股东的潘文凯、罗江容未参加并对此有异议,认为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因此,在明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前,仍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本案明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文凯代表公司在明道公司提交的相关诉讼材料上签字可视为明道公司的行为。
 (二)关于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问题。本案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康盛公司已依约实缴2亿元,明道公司51%的股权也过户到康盛公司名下。但由于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前后,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等未向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充分披露明道公司还有巨额债务、对外担保情况,上述债务导致明道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因另案诉讼被再次查封,双方原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履行出现障碍,最终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看,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一投公司、康盛公司将康盛公司持有的明道公司51%股权转让给潘文凯、罗江容并退出明道公司,股权转让总对价为24781万元,其中包含了股权转让款20000万元、补偿款2000万元、借款5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2281万元。上述约定内容表明,因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等隐瞒相关情况,又未能及时处理好明道公司相关债务,导致原《增资扩股协议》不能顺利履行,康盛公司只好退出目标公司,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等同意给予相应补偿。因此,原《增资扩股协议》不再履行的责任不在一投公司、康盛公司,一投公司、康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一投公司、康盛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等未依约付款,潘文凯、罗江容、潘进太等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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