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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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Quanfu v. Shenzhen Jieshengda Trade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retrial of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杨全福、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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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g Quanfu v. Shenzhen Jieshengda Trade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retrial of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civil judgment for retrial of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equity transfer)
杨全福、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Key Terms] state-owned asset ; equity transfer ; validity of contract
[核心术语]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Disputed Issues] If a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 concludes an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to transfer any state-owned assets without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the transfer contract is invalid.
[争议焦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国有资产但未经批准的,转让合同无效。

[Case Summary]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fer to the enterprises funded by the state and whose assets are owned by the state. The matters on the transfer of state-owned equities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Where an important subsidiary invested and established by a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 conducts equity transfer for the purpose of transferring state-owned assets such transfer is a major matter which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at the same level and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for approval. Without approval...
[案例要旨] 国有独资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资产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其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国有资产的...

Full-text omitted.

 

杨全福、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全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杜小猛,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芒。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记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花,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全福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深捷公司)、李芒、赵记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8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全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王云军,深捷公司诉讼代表人杜小猛、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王雪辰,李芒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赵记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全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杨全福与深捷公司、李芒于2007年3月30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2.深捷公司、李芒在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杨全福将在转让手续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股权转让款余额600万元。
 赵记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履行2007年3月30日深捷公司、李芒与杨全福、赵记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2.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捷公司)50%的股权归赵记伍所有;3.深捷公司、李芒将其在海捷公司共计50%的股权变更到赵记伍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5日,海捷公司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海捷公司当时的名称为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深捷公司出资95万元出资比例为95%,股东李芒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5%,法定代表人为王怡。
 2007年,深捷公司、“李芒"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杨全福、赵记伍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是:出让方于2005年3月31日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海捷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深捷公司持股95%,李芒持股5%,出让方同意将海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将海捷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共计295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含注册资金100万元)。海捷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小区土地面积3010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容积率为3.6)及土地上二层临设房。该资产是出让方出让股权的价值体现,与股权不可分割。出让方承诺其持有的股权及在海捷公司名下的资产没有瑕疵,即上述股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楚、无债务,也没有设立抵押担保等。双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支付定金200万元。交付定金15日内,受让方将2750万元打入双方商定的共管账户,同时双方各自提供相应的文件,共同在海南省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海南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即日,受让方应解付共管账户上的资金1500万元给出让方。同时,双方办理海捷公司的交接手续。海南省工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后两日内,双方在海南日报刊登征询异议公告,在公告期30日内没有人对本合同第四条出让方承诺事项提出异议,受让方应解付共管账户上的余额1250万元给出让方。海捷公司的交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1.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定金200万元即月,应将海捷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海口市国有[2007]第0003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受让方。2.受让方解付共管账户上的1500万元给出让方即日,出让方将海捷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交给受让方。3.出让方交付给受让方的土地清洁,在合同征询异议公告期内,出让方应将土地面上的临时建筑物、农作物及其它附着物清除干净,出让方应解除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租赁关系;受让方在解付共管账户上的余额1250万元之前,受让方应在受让的土地上砌磊围墙。4.出让方将海捷公司所有的文件、资料、账册、财务凭证(其中包括依法获得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所缴各项税费的原始凭证)以及2950万元的股权出让价款发票交给受让方的即日,受让方解付共管账户上的余额1250万元给出让方。关于违约责任,受让方未能按约将2750万元打入双方商定的共管账户,出让方有权中止该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解付资金给出让方,按应解付金额的每天5‰承担违约金;出让方违约则按受让方所付金额双倍偿还,并赔偿因出让方违约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出让方投资企业枣庄市捷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捷鸿公司)、山东皇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皇冠酒店)作为出让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由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共管账户的设立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合同自出让方、受让方、担保人签字盖章即生效。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落款处未记载签订月日。杨全福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文本上加盖有出让方深捷公司公章、“李芒"字样的私章,并有受让方杨全福、赵记伍签名,担保方签章栏加盖有捷鸿公司、皇冠酒店公章并有王怡签名。
 2007年3月30日,深捷公司与杨全福、赵记伍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捷公司将所持海捷公司95%股权转让给杨全福50%、赵记伍45%。该协议书上有深捷公司公章及王怡、杨全福、赵记伍的签名。2007年3月30日,“李芒"与赵记伍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芒所持有的海捷公司5%股权转让给赵记伍。该协议书上有赵记伍的签名及“李芒"字样的签名(该签名由王怡签署)。同日,海捷公司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是海捷公司各股东于2007年3月3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根据章程第一条第二款公司地址变更为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东路夏威夷花苑小区A栋201室,根据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各方由深捷公司、李芒变更为杨全福、赵记伍,公司章程第七条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额由深捷公司出资95万元占注册资本95%、李芒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5%变更为杨全福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50%、赵记伍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50%,公司章程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由王怡变更为杨全福。该股东会决议上有深捷公司公章及王怡、“李芒"、杨全福、赵记伍的签名。
 2007年3月2日,李芒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王怡就本人持有的海捷公司5%的股权转让代为行使本人股东签字的权利。2007年6月5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为该《授权委托书》作了公证。
 2007年3月29日,深捷公司向杨全福出具一份委托书,要求杨全福将《股权转让协议》定金200万元付到捷鸿公司账户。2007年3月30日昊运公司向捷鸿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2007年4月5日,深捷公司向杨全福出具一份委托书,要求杨全福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付到捷鸿公司账户。2007年4月10日海南昊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昊运公司)向捷鸿公司支付了840万元,电汇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还借款"。2007年4月12日昊运公司分别向捷鸿公司支付了130万元、30万元,两份电汇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还借款"。昊运公司出具证明称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系代杨全福支付的受让海捷公司股权转让定金及股权转让款。2007年4月12日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捷鸿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还借款"。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称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系代杨全福支付的受让海捷公司股权转让款。2007年4月29日,杨全福向捷鸿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往来款"。2007年4月30日,杨全福向捷鸿公司支付了50万元。2007年7月31日,海捷公司向捷鸿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往来款"。2009年9月25日,深捷公司向杨全福出具一份委托书,要求杨全福将300万元付到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外企集团)账户。2009年9月29日、30日,杨全福分别向外企集团支付了200万元、10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均是海捷公司股权转让款。2009年11月17日,杨宁向外企集团支付了3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是股权转让款。2009年11月17日,杨全福分别向外企集团支付了50万元、20万元,汇款凭证上注明的用途均是股权转让款。以上付款共计2350万元。2007年5月14日外企集团出具收据称收到海捷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950万元。
 海南渝安达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渝安达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昊运公司转账支付600万元。渝安达公司出具还款证明称该款系受赵记伍委托支付的投资款且赵记伍已向渝安达公司还清600万元本息。杨全福称该款系渝安达公司交付给昊运公司的夏威夷花苑二期工程质量保证金,夏威夷花苑二期工程尚未开工。海南新百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百华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昊运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新百华公司出具代付款说明及还款证明称该款系受赵记伍委托支付的投资款且赵记伍已经向新百华公司还清200万元本金借款。杨全福称该款系昊运公司从新百华公司借来的款项,杨全福提交一份交通银行进账单证明海捷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4日向新百华公司归还该笔款项。海南百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百华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昊运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百华公司出具代付款说明及还款证明称该款系受赵记伍委托支付的投资款且赵记伍已经向百华公司还清200万元本金借款。杨全福称该款系昊运公司从百华公司借来的款项,杨全福提交一份交通银行进账单证明海捷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4日向百华公司归还该笔款项。海南澳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澳源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向昊运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澳源公司出具代付款说明及还款证明称该款系受赵记伍委托支付的投资款且赵记伍已经向澳源公司还清200万元本金借款。杨全福称该款系昊运公司从澳源公司借来的款项。杨佳林于2007年4月6日向昊运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杨佳林出具代付款说明及还款证明称该款系受赵记伍委托支付的投资款。杨全福称该款系昊运公司从杨佳林借来的款项,杨全福提交一份交通银行进账单证明海捷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9日向杨佳林归还了100万元。赵记伍提交了其分别与渝安达公司、新百华公司、澳源公司、百华公司、杨佳林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约定赵记伍所借资金用于受让海捷公司50%股权,赵记伍指定出借方将款项汇入昊运公司账户。
 2007年3月29日,深捷公司向杨全福移交了海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1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2007年5月31日,深捷公司向杨全福移交海捷公司财务资料共15份。
 2007年4月4日,海南省工商局为海捷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海捷公司的股东由深捷公司、李芒变更为杨全福(持股比例为50%)、赵记伍(持股比例为50%),法定代表人为杨全福。2007年4月12日,海捷公司再次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名称变更为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海捷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声明》称公司名称变更,原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作废。2007年6月11日,海捷公司将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交给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并重新刻制启用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李芒得知海捷公司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后,于2007年11月5日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李芒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属伪造为由,向海南省工商局举报。2008年3月27日,海南省工商局经查实后向海捷公司作出琼工商处字[2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实,当事人在2007年4月4日申请办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股东李芒的签名系假冒李芒本人的签名,当事人的行为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的行为,决定对海捷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撤销海捷公司于2007年4月4日和4月12日的两次变更登记,并责令海捷公司按真实情况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2008年2月29日,深捷公司、“李芒"分别与昊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深捷公司、李芒所持海捷公司95%、5%的股权转让给昊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的“李芒"字样的签名由王怡签署。2008年3月28日,海捷公司向海南省工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由“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加盖有“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公章。2008年3月31日,海南省工商局对海捷公司的申请予以核准,为海捷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捷公司名称由“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2日,李芒以海南省工商局为被告,海捷公司、昊运公司为第三人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简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海南省工商局于2008年3月28日对海捷公司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撤销海捷公司股东变更到昊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3.判决海南省工商局履行相应行政许可行为将海捷公司股东恢复为该公司登记时的原始状态。2009年8月10日,深捷公司也以海南省工商局为被告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与李芒相同,但在美兰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深捷公司又撤诉。美兰区法院对李芒提起的行政诉讼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美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了海南省工商局于2008年3月28日为海捷公司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李芒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2009)美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发回美兰区法院重审。美兰区法院经重审作出(2010)美行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的将李芒及深捷公司在海捷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昊运公司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昊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2010)海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口中院在(2010)海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中认为:一、海捷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变更名称并于2007年5月11日在海南日报声明公司名称变更、原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作废。2007年6月11日,海捷公司将“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交给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并重新刻制启用新章。但在2008年2月29日,昊运公司向海南省工商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上又加盖了“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个公章显然是私刻的。且李芒亦于2008年3月27日向海南省工商局书面声明《授权委托书》作废,同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中王怡的身份证是经过裁剪复印后再复印(不是原件复印),也没有王怡的签字确认,这都说明了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二、李芒于2007年11月9日向海南省工商局明确说明,其2007年3月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用于委托王怡办理海捷公司股权转让给海南汉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汉邦公司)事项的。这应视为李芒对其《授权委托书》的补充和修正,即《授权委托书》只能用于办理股权转让给汉邦公司的事宜。
 (2010)海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生效后,海南省工商局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琼工商企内字[2010]30号《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决定撤销其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的海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将海捷公司的股东恢复为深捷公司(占95%股权)和李芒(占5%股权),海捷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全福,责令海捷公司及其股东对海捷公司进行整改。深捷公司、外企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美兰区法院起诉海南省工商局,李芒、海捷公司、王怡、杨全福、昊运公司是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深捷公司请求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于2008年3月28日为海捷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关于责令海捷公司及其股东对海捷公司进行整改的内容,撤销海南省工商局2008年3月31日为海捷公司作出的名称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外企集团请求判令海南省工商局将《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中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全福"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为王怡",撤销海南省工商局《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中责令海捷公司及其股东对海捷公司进行整改的内容。美兰区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美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于2008年3月28日为海捷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为杨全福"部分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海南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中关于责令海捷公司及其股东对海捷公司进行整改的部分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7月10日,海南省工商局依据(2011)美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作出琼工商企内字[2012]16号《关于撤销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决定》,确认海捷公司的登记状况为:公司名称为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为深捷公司(占股95%)和李芒(占股5%),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怡。
 深捷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3日,成立时的名称为深圳捷盛达贸易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2000年4月12日更名为外企集团,持股70%)、王怡(持股30%)。1998年1月4日,深捷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现名,企业类型由“全民"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杨全福于2010年8月16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赵记伍当时未参加诉讼。杨全福称赵记伍是杨全福聘用的海捷公司员工,提交海捷公司2008年1月工资表一份,表中第1项记载杨全福工资2600元,第2项记载赵记伍工资2600元。
 杨全福为证明其经营海捷公司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交了2007年9月海捷公司支付夏威夷花苑围墙工程款33.6万元、2008年至2009年期间海捷公司缴纳多笔城镇土地使用税款、2008年3月海捷公司向海南省工商局交纳罚款5万元、2008年3月海捷公司向海口中院缴纳行政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付款凭证或发票。
 另,2006年12月29日,深捷公司、李芒与汉邦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捷公司、李芒将其持有的海捷公司全部股权作价2500万元转让给汉邦公司,海捷公司资产包括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小区[原海口市国(用籍)字0102号]用地使用权及项目和桩基工程所有权,双方将转让资金委托海口光大银行共管,签订《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并按《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中的程序进行交易;本协议生效后,汉邦公司须根据国土、税务部门对海捷公司交税通知,先行将相关税款支付给深捷公司、李芒,以配合办证;海捷公司在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后,由汉邦公司进行验证,汉邦公司验证后,须将剩余转让资金2300万元汇到共管账户由三方共管;转让资金共管后,双方应共同到工商局办理海捷公司股东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双方办完手续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且公示一个月后,将新的营业执照及其它工商登记手续会同海捷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和相关文档及项目前期资料一并交付海口光大银行,按《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的约定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汇款事宜;转让资金支付后,汉邦公司同时拥有对海捷公司及其名下全部资产无可争议的全部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及桩基工程所有权;双方应与海口光大银行签订《转让资金共管协议书》,该共管协议签订后和本协议同时生效,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汉邦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9日、2007年1月11日向海捷公司支付316727.25元、60.2万元、7万元,共计988727.25元,用于办理海捷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各项税费。2007年1月24日,海捷公司取得了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小区30103.37平方米(地号:01-02-(地号1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x,后因海捷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捷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海捷公司于2007年8月7日取得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x]。汉邦公司因与深捷公司、李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09)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深捷公司、海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高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琼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海南高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1)琼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及(2009)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该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12)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经一审法院释明,本案原告杨全福及(2012)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案件原告汉邦公司均表示不同意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另一案件的诉讼,请求将两案继续分开审理。
 昊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3日,股东是杨全福(持股60%)、杨宁(持股40%),法定代表人是杨全福。
 2013年8月27日,深捷公司以李芒持有的海捷公司5%股权实际由深捷公司出资,李芒仅是名义股东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芒持有的海捷公司5%股权属深捷公司所有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深捷公司以该案处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前提与基础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深捷公司、“李芒"与杨全福、赵记伍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深捷公司、李芒将海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杨全福、赵记伍。2007年3月30日,深捷公司与杨全福、赵记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捷公司将所持海捷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杨全福、45%股权转让给赵记伍,其中包含杨全福与深捷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赵记伍与深捷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同日,“李芒"与赵记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芒所持海捷公司5%股权转让给赵记伍,其中包含赵记伍与李芒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上述三个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均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赵记伍在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均作为股权受让人签名,分别受让深捷公司所持海捷公司45%股权、李芒所持海捷公司5%股权。杨全福称赵记伍仅是挂名股东,赵记伍对此予以否认。杨全福并未举证证明赵记伍与杨全福之间存在隐名持股协议、赵记伍仅为名义股东。昊运公司从2007年3月30日起陆续向深捷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赵记伍举证证明其于2007年4月委托他人向昊运公司支付了多笔款项,赵记伍所举证据可以证明赵记伍实际承担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且在2007年4月4日办理的海捷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海捷公司的股东由深捷公司、李芒变更为杨全福(持股比例为50%)、赵记伍(持股比例为50%),这说明杨全福也曾认可赵记伍的海捷公司股东身份。因此,赵记伍是本案适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另,李芒于2007年3月2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怡就李芒持有的海捷公司5%股权转让代为行使本人股东签字的权利。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实为李芒委托王怡办理出让李芒所持海捷公司5%股权的相关签字手续。李芒称其出具该《授权委托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委托王怡办理将其持有的海捷公司5%股权转让给汉邦公司的手续,但是该《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对股权受让人作出限制性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王怡基于该《授权委托书》取得了将李芒所持海捷公司5%股权转让给非特定人的授权。2007年深捷公司、“李芒"与杨全福、赵记伍签订的关于转让海捷公司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及2007年3月30日海捷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上有王怡签名,2007年3月30日“李芒"与赵记伍签订的转让李芒名下海捷公司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李芒"字样的签名由王怡签署,李芒的股权转让事项实际由王怡经办及代为签名。李芒与赵记伍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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