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深证会〔2014〕108号) |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我所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特此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14年10月14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
第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第五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
第二章 交易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
ETF 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
第八条 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
第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第十条 ETF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第十一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第二节 竞价交易 |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至15︰00。 |
第十三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 |
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
第三节 大宗交易 |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
(一)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
(二)多只基金份额合计单向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份额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
基金份额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
第十七条 基金份额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
第三章 认购、申购和赎回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八条 ETF、LOF、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通过本所认购和申赎,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本所认购。 |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办理申赎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和本所签署协议。 |
第二十条 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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