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
(深证上〔2015〕46号 2015年1月30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
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
第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
第四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第六条 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
第七条 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
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
(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外,本所将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
(六)公司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
第十条 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后,具备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拟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更正公告;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相关责任主体弥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
(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
(四)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已对上述事项逐项说明,认为本次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得以控制,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推荐意见。 |
第十一条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
第十二条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
(二)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之外的其他退市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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