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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shan Ceramics Association v. Li, et 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07-28-2023
  • Procedural status: Retrial
 
  
Tangshan Ceramics Association v. Li, et 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unfair competition) 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udgment Abstract]  【裁判要旨】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an association qualifies as a plaintiff in an unfair competition dispute requires a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the association's nature and business scope. If the association maintains a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business operator and has a direct interest in the case, the association can be recognized as a proper plaintiff. 对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For a specific product name governed by a national standard or industrial standard, unless there is evidence of a genuine inheritance relationship, adding the word “New” before the product name for promotional purposes is likely to mislead consumers. Therefore, given the potential to deceive or mislead consumers, such promotional practice should be deemed false advertising. 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承继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可认定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Full-text omitted.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陶瓷协会。
 法定代表人:夏某石,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佳,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佳,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陶瓷协会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顺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审理期间,长沙顺某公司注销,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股东李某、张某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唐山市陶瓷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被申请人李某、张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陶瓷协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骨质瓷是产生于英国的一个高档瓷种,距今有三百多年历史。唐山老一辈陶瓷工匠经过17年的不断探索,于1974年成功研制出中国第一批骨质瓷,结束了中国不生产骨质瓷的历史。中国骨质瓷的社会美誉主要是唐山骨质瓷企业创造和争取来的。骨质瓷的国家标准对磷酸三钙含量有明确规定。长沙顺某公司将不是骨质瓷的产品宣传为“新骨瓷”,以次充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骨质瓷的良好商誉,也损害了唐山市陶瓷协会及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为长沙顺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会对唐山市陶瓷协会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二)唐山市陶瓷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经营主体,但是作为唐山骨质瓷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和“唐山骨质瓷”集体商标的商标权人,是骨质瓷市场品牌、品质服务主体,有责任维护自身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骨质瓷的声誉。(三)唐山市陶瓷协会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救济等途径进行维权。二审判决认为唐山市陶瓷协会不享有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长沙顺某公司停止宣传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只能向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举报,缺乏法律依据。(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矛盾。如果认为唐山市陶瓷协会有诉权,则应支持该协会的实体诉求;如认为没有诉权,则应依法驳回该协会的起诉。既然二审法院认为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那么本案就不应实体裁判。(五)唐山市陶瓷协会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行政机关答复“新骨瓷”不构成虚假宣传。该协会出于无奈才提起民事诉讼,以规范长沙顺某公司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根据唐山市陶瓷协会一审提交的证据,长沙顺某公司的新骨瓷餐具销量和累计评价数较高。当前用“新骨瓷”进行虚假宣传的企业有十多家,给骨质瓷行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如果法院认为只能由企业作为原告起诉,那么数百家骨质瓷生产、销售企业分别起诉长沙顺某公司等,势必给应诉企业带来诉累,法院也存在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由行业协会起诉、制止长沙顺某公司的虚假宣传,可以节约诉讼资源。
 李某、张某辩称,(一)长沙顺某公司使用“新骨瓷”字样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二审判决认定长沙顺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网络购物平台的消费者及一般瓷器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购买瓷器会以商家标注的商品成分进行判断。长沙顺某公司从未在销售相关商品时宣称含有“骨粉”或与“唐山骨质瓷”存在任何关联,而是直接写明所销售商品为“瓷”,不足以让普通公众产生误解。2.唐山市陶瓷协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长沙顺某公司的宣传行为可能误导公众,并对唐山市陶瓷协会造成直接损害。3.唐山市陶瓷协会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行政机关已给出答复,认为商家使用“新骨瓷”字样不构成虚假宣传。(二)唐山市陶瓷协会是非营利性法人,与长沙顺某公司之间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三)即便认为长沙顺某公司有虚假宣传行为,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商品也不会与唐山市陶瓷协会及其标识产生特定联系,不会损害唐山市陶瓷协会的权益。1.新骨瓷本质是白瓷的一种,通过添加不同比例的长石、石英、高岭土等原材料,从而对传统瓷器的烧成温度、变形度、吸水度、透光度产生影响,形成了一种新材质。新骨瓷产品既有骨质瓷的优良性能,又具有生产过程简单且生产成本较低的优点。由于新骨瓷的市场份额逐渐扩大,天猫平台在目前的商品类目中增加了“新骨瓷”,平台内许多商家使用“新骨瓷”字样销售商品。2.陶瓷产业业内刊物《陶瓷》刊登的《骨瓷与新骨瓷的区别》等文章,不仅承认新骨瓷的地位,而且认可新骨瓷带来的商业价值。3.新骨瓷的商誉来源于其性能本身,而非攀附“骨质瓷”而来。长沙顺某公司在宣传或销售商品时并未提及与“唐山”或“唐山骨质瓷”相关的字样,也未作出其他容易使消费者误解“新骨瓷”与唐山市陶瓷协会产生特定联系的行为。(四)唐山市陶瓷协会不是主张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不应扩大保护范围,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骨质瓷”“骨瓷”“新骨质瓷”等系瓷器商品的描述性词汇,不应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识。(五)原审法院程序正当,由于长沙顺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山市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唐山市陶瓷协会的再审请求。
 唐山市陶瓷协会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长沙顺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其销售的非骨质瓷商品中使用“骨瓷”字样;2.判决长沙顺某公司赔偿给唐山市陶瓷协会造成的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决长沙顺某公司在其销售区域的媒体上声明,其生产、销售的“新骨瓷”餐具是陶瓷商品,不是骨质瓷商品;4.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沙顺某公司承担。
 长沙顺某公司辩称,1.唐山市陶瓷协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本案不享有诉权;2.“新骨瓷”与“骨质瓷”是不同的瓷器种类,新骨瓷不属于虚假宣传。请求驳回唐山市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
 唐山市陶瓷协会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唐山骨质瓷”商标注册证,显示唐山市陶瓷协会是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2.唐山市陶瓷协会章程,其中第二条载明的协会宗旨包括: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自觉自律,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唐山陶瓷产业繁荣发展。证据1、2拟证明唐山市陶瓷协会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614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行业协会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的判例早已存在。
 第二组证据:1.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博中心锦江贵宾管理服务部出具的荣誉证书,显示唐山陶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为世博中心锦江贵宾服务管理部提供了优质的产品。2016年9月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出具的奖状,显示“G20杭州峰会服务保障突出贡献奖”。2.唐山德某有限公司、唐山隆某有限公司获准使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的证书、两企业的荣誉证书。经评估,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唐山德某有限公司的“德美兰”商标价值为1960万元。2017年6月,唐山隆某有限公司的骨质瓷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8年1月,唐山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隆昌牌日用陶瓷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陶瓷行业名牌”。2017年11月,唐山亚某陶瓷有限公司的骨质瓷精品手绘被河北省委宣传部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美丽河北·优秀名牌产品”。3.2018年12月,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给唐山隆某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陶瓷行业科技创新型先进企业”证书。2017年12月,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给隆某骨质瓷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颁发的“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证书”,类型为自建(A级)。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唐山骨质瓷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品牌价值,相关企业为骨质瓷不断进行研发投入。
 第三组证据:1.2019年4月9日的销售凭证。拟证明唐山市陶瓷协会用于检测磷酸三钙含量的陶瓷商品是从长沙顺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即亿某旗舰店购得。2.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唐山站国检(陶)字(2019)第275、276号检测报告各1份。显示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带有“新骨瓷”字样的陶瓷商品,其中名称为“格林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的样品磷酸三钙含量为0.81%;名称为“春草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的样品磷酸三钙含量为0.86%。拟证明上述样品磷酸三钙含量远低于骨质瓷36%的国家标准,并非合格的骨质瓷。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9年5月13日对长沙顺某公司销售陶瓷商品的网页信息进行的时间戳固定。网页信息显示:商品的材质表述为“瓷”,商品名称为“碗碟套装亿嘉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简约陶瓷碗筷碗盘家用送礼格林”,售价每套394.9元,当月销量显示为190件。拟证明长沙顺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2019年5月13日亿某旗舰店相关录像进行固化。拟证明网页取证的连贯性及未经后期修改。5.2019年5月24日购买的销售凭证及对快递外观、收货录像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第二次购买对陶瓷商品进行完整留存,以便法庭核实。6.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商品详情一栏中“材质”可修改的网页进行固定。拟证明商品详情一栏中的“材质”信息能够修改。
 第四组证据:1.工标网查询的关于陶瓷的ICS国际标准专业分类目录。拟证明我国确定了包括骨质瓷、抗菌骨质瓷在内的全部瓷种的产品标准,“新骨瓷”在我国没有任何标准,不是一个新瓷种。2.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2018)冀唐华证经字第58号公证书1份。拟证明有的企业将产品命名为月光骨瓷。3.对天猫平台“嘉兰新骨瓷碗陶瓷碗家用6个装淡雅5寸高脚碗米饭碗面碗礼品碗套”网页的时间戳固定、商品检测报告及实物各1份。4.对淘宝平台“朵颐复古餐具尖底碗新骨瓷饭碗水果沙拉碗创意汤碗面碗家用大号碗”网页的时间戳固定、商品检测报告及实物各1份。证据3、4拟证明不同质量的陶瓷产品也都宣称是“新骨瓷”。
 第五组证据:1.2019年4月10日购买陶瓷商品发票1张,显示支出729.8元。2.2019年5月24日购买凭证,显示支出789.8元。第五组证据拟证明唐山市陶瓷协会的部分维权支出。
 长沙顺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其中证据3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本案。
 对第二组证据,不认可关联性,因唐山市陶瓷协会所说的骨质瓷品牌价值与本案无关。
 对第三组证据,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恰巧证明新骨瓷并不是骨质瓷。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对商品进行了虚假宣传。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商品详情一栏中的材质信息能够修改,但经调查2013年天猫平台上架货品中的材质一栏,未有新骨瓷一项。
 对第四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组证据并未体现新骨瓷。
 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
 长沙顺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唐山市陶瓷协会工商信息及唐山市陶瓷协会官网的网页截图。拟证明唐山市陶瓷协会为非营利性法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长沙顺某公司与湖南华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店合作协议、华某供应商合作协议、涉案商品的采购合同、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醴陵站检测报告等。拟证明长沙顺某公司所开设销售涉案商品的网店是具有合法品牌授权的天猫旗舰店,售卖的所有商品均由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品质保障。涉案商品质量合格且材质为“新骨瓷”,不存在虚假宣传。
 第三组证据:1.天猫平台商家销售此类商品的网页截图。拟证明天猫平台商家在销售“新骨瓷”商品时,在材质上选择“瓷”为普遍做法。2.业内期刊《陶瓷》刊登的《骨瓷与新骨瓷的区别》,期刊《中国陶瓷》刊登的《新骨瓷初探》,期刊《河北陶瓷》刊登的《利用瓷土研制低温一次烧成新骨瓷》,上述文章拟证明“新骨瓷”并非“骨质瓷”。
 唐山市陶瓷协会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网页截图写明唐山市陶瓷协会的宗旨包括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对第二组证据,不认可关联性。其中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醴陵站检测报告是对普通陶瓷的检测,与骨质瓷没有关系。
 对第三组证据,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期刊文章纯属个人观点,并没有被行业与国家所认可,而且本案中长沙顺某公司的商品也不是按照《骨瓷与新骨瓷的区别》一文中的配方制作的。该文章说:虽然骨瓷与新骨瓷都含有“磷酸三钙”,但是骨瓷的磷酸三钙是动物骨灰中的纯天然骨粉,而新骨瓷的磷酸三钙是人工合成的。骨质瓷是含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骨粉,而新骨瓷是不含骨粉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唐山市陶瓷协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唐山骨质瓷”的注册人,注册号为第1632597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瓷器装饰品;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塑像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唐山市陶瓷协会是由唐山市陶瓷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竞争秩序、组织业务培训与交流、提供咨询服务等。2019年4月9日,唐山市陶瓷协会从天猫平台名称为“亿某旗舰店(i*旗舰店)”的网店购买了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陶瓷商品,该商品名称为“碗碟套装亿嘉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简约陶瓷碗筷碗盘家用送礼格林”,支付价款729.8元。唐山市陶瓷协会委托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唐山站对从长沙顺某公司处购买的格林中式新骨瓷餐具套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磷酸三钙含量0.81%,未达到骨质瓷的标准。长沙顺某公司系湖南华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唯一的授权经销商。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涉案陶瓷商品是从正规渠道取得。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唐山市陶瓷协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系“唐山骨质瓷”的集体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唐山市陶瓷协会主张长沙顺某公司的宣传及销售行为扰乱市场经济,构成不正当竞争。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材质为新骨瓷,并非“骨质瓷”,且骨质瓷是瓷器的一种,并不是唐山独有、专属的商品,唐山市陶瓷协会作为“唐山骨质瓷”商标的所有权人,亦没有证据证明长沙顺某公司在宣传或销售商品时让案涉商品与唐山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即销售的陶瓷商品是产自唐山而非其他地域,或者陶瓷商品是经唐山关联企业生产的骨质瓷商品,故对于唐山市陶瓷协会的主张,不予支持。唐山市陶瓷协会主张长沙顺某公司以次充好、损毁骨质瓷商品声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山市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唐山市陶瓷协会负担。
 唐山市陶瓷协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唐山市陶瓷协会的一审诉讼请求;由长沙顺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长沙顺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材质为新骨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陶瓷种类的命名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行使,人民法院无权给一个瓷器产品确定种类名称。骨质瓷包括骨质瓷器、抗菌骨质瓷器、淄博的合成骨质瓷三个种类,没有“新骨瓷”这一瓷种类别或名称。(二)“新骨瓷”没有统一标准,目前不同商家销售的新骨瓷之间差距也很大。商家将不是骨质瓷的瓷器宣称为新骨瓷,实质上是搭乘骨质瓷的良好声誉,增加自己的销售份额。此举违背诚信原则,系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弱化了骨质瓷的品质特征,破坏了骨质瓷的市场声誉。(三)长沙顺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损害了唐山骨质瓷生产和销售企业利益,唐山市陶瓷协会提起本案诉讼代表了会员企业的意愿,也是依照协会章程办事。(四)如果人民法院认可不同材质和属性的商品,可以在通用名称前加“新”字进行宣传,将鼓励搭便车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
 长沙顺某公司辩称,(一)一般消费者购买骨质瓷时会特别关注产品特质,也必然关注作为其主要成分的“骨粉”含量。新骨瓷与骨质瓷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二)长沙顺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攀附骨质瓷商誉、以次充好的情形。(三)唐山市陶瓷协会不能直接享有与“骨质瓷”相关的所有法律权利。长沙顺某公司宣传或销售商品没有与“唐山”或“唐山骨质瓷”产生特定联系,不侵犯唐山市陶瓷协会任何权利,故不应支持唐山市陶瓷协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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