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等与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及股权质权纠纷上诉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7)最高法民终602号 |
| |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代表人:蔡新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盈荣安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
| |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光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光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启银。 |
| | 委托代理人:段卫东,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安顺涛,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基集团有限公司(TOPGRADEHOLDINGSLIMITED)。 |
| | 上诉人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世恒达)与上诉人孙启银、被上诉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医疗)、大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集团)股权转让及股权质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高民(商)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荣世恒达和孙启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世恒达的委托代理人米华、孙启银的委托代理人段卫东、康明医疗的委托代理人黄刚到庭参加诉讼。大基集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荣世恒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孙启银向荣世恒达返还投资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43538589.67元(以下非特殊注明均为人民币)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收,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6日为324718.12元)。二、请求判令孙启银向荣世恒达支付本案律师费(暂计至2015年10月26日为8215899.23元,律师费计算基数为孙启银应向荣世恒达返还的投资本息总额,该总额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加上孙启银已经偿还的3000万元);以上一、二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15年10月26日,合计252079207.02元,最终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康明医疗在其股权质押范围内以其持有的大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医疗)100%股权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质押协议1》)有效,荣世恒达对康明医疗持有的大基医疗100%股权享有质权,对该质押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大基集团在其股权质押范围内以其持有的康明医疗的100%股权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质押协议2》)有效,荣世恒达对大基集团持有的康明医疗的100%股权享有质权,对该质押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孙启银、康明医疗、大基集团共同承担。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2日,孙启银、北京荣世安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世安达)、康明医疗三方共同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标的为孙启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明医疗8%股权,即目标股权,并确认目标股权的投资价款为40000万元。各方在第二条2.2款中约定孙启银同意向荣世安达转让目标股权,承诺并保证拟转让给荣世安达的目标股权在股权交割日无任何权利负担,同时荣世安达在过渡期内享受目标股权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增等事项。各方在第八条8.1款中约定,如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孙启银仍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方式将目标股权过户给荣世安达或其指定方,荣世安达有权选择:(1)改为要求孙启银将其间接控制的TopGradeHealthcareLtd.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荣世安达,使荣世安达通过TopGradeHealthcareLtd.能够间接持有目标股权;或者(2)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股权收购。如果荣世安达选择(1),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孙启银应将TopGradeHealthcareLtd.的8%股权过户至荣世安达;如果荣世安达选择(2),则孙启银应向荣世安达返还投资价款,总金额为荣世安达已支付的全部投资金额加上按照12%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投资撤回款”),从荣世安达相应投资价款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到孙启银实际支付荣世安达全部投资撤回款时结束。 |
| | 2015年1月7日,孙启银、荣世安达、康明医疗、荣世恒达四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荣世安达将孙启银、荣世安达、康明医疗三方已经于2014年12月12日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次性转让给荣世恒达。孙启银、康明医疗将协助荣世恒达将8%康明医疗的股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登记在荣世恒达名下。 |
| | 2015年1月7日,荣世恒达与孙启银签订《债权确认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孙启银仍未将康明医疗8%股权过户给荣世恒达,而荣世恒达选择放弃该协议项下任何股权收购,则孙启银将对荣世恒达形成如下不可撤销之债务:(1)荣世恒达支付的投资款2.5亿元;(2)上述投资款自荣世恒达支付日期至孙启银向荣世恒达支付全部投资撤回款时按年化12%计算的利息;(3)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 | 2015年1月7日,荣世恒达(质权人)、康明医疗(出质人)、大基医疗三方签订了《质押协议1》。协议约定:康明医疗于本协议生效日持有大基医疗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亿元。孙启银与荣世恒达于2015年1月7日签署了《债权确认协议》。为保证《债权确认协议》的履行,保证荣世恒达在《债权确认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康明医疗愿以其持有的大基医疗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大基医疗在此确认康明医疗和荣世恒达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孙启银在《债权确认协议》中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果孙启银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债权确认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荣世恒达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债权确认协议》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置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
| | 2015年1月9日,双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基医疗出具了编号为(xxx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根据申请,我局于2015年1月9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大基医疗,出质股权数额为1亿元,出质人为康明医疗,质权人为荣世恒达。 |
| | 2015年1月7日,荣世恒达(质权人)、大基集团(出质人)、康明医疗三方签订了《质押协议2》。协议约定:大基集团于本协议生效日持有康明医疗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120万美元。孙启银与荣世恒达于2015年1月7日签署了《债权确认协议》。为保证《债权确认协议》的履行,保证荣世恒达在《债权确认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大基集团愿以其持有的康明医疗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康明医疗在此确认大基集团和荣世恒达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孙启银在《债权确认协议》中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果孙启银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债权确认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荣世恒达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债权确认协议》以及《质押协议2》的规定处置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置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质押协议2》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
| | 孙启银出具确认函称:确认约定收款银行账户变更为北京亿仁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1xxx13。上述账户为本人关联账户等同于本人账户,本人承担根据《股权投资协议》及《<股权投资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协议》约定共计汇入2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义务。 |
| | 荣世恒达依《债权确认协议》中的约定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1月14日向孙启银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1xxx13)汇入了1亿元和1.5亿元,合计2.5亿元。 |
| | 2015年1月15日,孙启银出具收据,确认其指定账户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荣世恒达汇入1亿元和2015年1月14日收到荣世恒达汇入1.5亿元。 |
| | 2015年8月10日,荣世恒达向孙启银发出《通知函》。函中称:截至2015年6月30日,孙启银并未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第三条所述方式将目标股权过户给荣世恒达或荣世恒达指定方。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第八条之8.1款,荣世恒达要求孙启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请孙启银尽快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将全部投资款项及利息返还本企业。 |
| | 2015年8月19日,孙启银以电子邮件向荣世恒达发出《对<履行股权投资回购义务的通知函>的回复》称:直至2015年8月10日收到贵司的通知函,我最终确定贵司决定执行《股权投资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请求我履行回购义务。我同意履行该约定,根据常规,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应该有三个月的还款宽限期,但我将积极准备资金,争取早日履行该约定承诺。 |
| | 2015年9月1日,孙启银以电子邮件向荣世恒达发出《还款计划书》,称:一、我本人已与相关合作伙伴达成初步协议,近期向其借款2亿元,用于回购贵司的债权,为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已将贵司发来的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转给对方,我及相关各方办妥相应手续后,将有(由)出借方把款直接汇往贵司账户,其余本金及利息我计划9月底全部付清。二、第二方案我方已于(与)新的投资人达成协议,并已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新的投资人承诺在本月底尽调完毕,并支付投资款。待资金到位后我方将一次性付清贵司的全部回购资金及约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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