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国家知识产权局、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行政判决书 |
| | (2019)最高法知行终66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该局审查员。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
|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朱明雅,被上诉人奇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2381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2.由奇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区别特征1。散热模组作为本领域常见的对发热元件进行散热的部件,当散热模组结构需要将热管与散热鳍片组结合时,正如原审判决指出的,“孔洞和凹槽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可容纳管状物的结构",在散热鳍片组的非边缘位置上开设孔洞来容纳热管,在散热鳍片组的边缘位置上开设凹槽来容纳热管,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散热模组在工作时需要紧密接触发热元件,将发热元件上产生的热量传导出去,在散热鳍片组周边设计凹槽,将热管穿设于凹槽中,热管一端的一半的周向面积接触散热鳍片组,热管的另一半的周向面积在工作时就可以紧密接触发热元件,而不是“暴露在空气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散热模组结构时容易想到的提高热量传递效率的方案,并没有“导致冷却效率的降低",该方案并非如原审法院认定的是一个由于有弊端而不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二)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案对于热管穿入散热鳍片组的过程中由于摩擦力的作用而可能造成的散热鳍片环墙变形或者热管变形的负面效果已经有所预见,并且采用在散热鳍片组的间隙中插入支撑治具作为辅助手段减小穿入时由于克服摩擦力带来的冲击,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相对于“穿入"更加快速的“击入"的方式组装对比文件1中的热管与散热鳍片组,进而满足组装时“一次穿入"的需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击入"的具体手段进行限定。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只要组装热管与散热鳍片组时保证不变形,无论采用穿入还是击入,均可作为组装的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击入"的方式将热管与散热鳍片组进行组合。无论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由于组装好的热管与散热鳍片组之间需要紧密结合,因此组装时所遇到的阻力是客观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施加外力“快速"推动热管穿入“一次性"完成与散热鳍片组的组装,即采用“击入"的方式进行散热元件的结合。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
| | 奇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奇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奇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
|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212676.8、名称为“散热模组结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
|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5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 |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
| | 对比文件1:TW200850134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6日; |
| | 对比文件2:TW201007438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6日; |
| | 对比文件3:TWI291393B,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1日; |
| | 对比文件4:CN10193222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9日。 |
| | 驳回决定中具体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
|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
| | “1.一种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S1:提供一第一散热元件及一第二散热元件;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并所述第二散热元件具有多个散热鳍片,并将所述散热鳍片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第一孔洞及一第一凹槽,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该第一散热元件之两端分别对应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之第一孔洞及所述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孔洞之周缘更设有一凸部;S2:将所述第一、二散热元件欲组合的部位相互对应,并通过击入的方式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得以结合。" |
| | 奇鋐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0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7修改为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奇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A、第二散热元件开设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通过该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实现连接;B、第一孔洞之周缘设有一凸部;C、通过击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热元件结合;D、上述A+B+C的组合。以上区别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
| | 奇鋐公司提交的权利要求6的内容如下:“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热元件的槽部结合。" |
|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
| |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
|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02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假设评述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
| | 奇鋐公司于2017年03月23日对复审通知书作了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7。奇鋐公司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A、第二散热元件开设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通过该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实现连接,同时采用第一凹槽设计,使部分热管不与散热鳍片接触,与空气接触,实现了另外一种散热方式;B、通过击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热元件结合,采用焊接的方式将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加以固定。关于区别特征A,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孔洞改进设置在散热片足够边缘的地方以致于形成凹槽,并将热管一端对应凹槽并在装配时穿过凹槽。奇鋐公司不同意合议组的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鳍片与热管一次组装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穿设热管时散热鳍片与散热鳍片之间仅靠着环墙支撑,在挤压过程中导致散热鳍片的环墙变形或热管变形,造成散热效率低下,其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散热鳍片1的正面11成形有复数凸出的环墙12及一侧边缘所承接的扣接部13,即散热片之间通过扣接部13预先固定,然后穿设热管,这样的组装方式与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中需要将热管一一穿入散热鳍片的孔洞中以实现连接,导致过程复杂组装效率低的技术问题相近似,其并没有公开通过孔和槽的配合实现快速、高效率组装方法,如果把对比文件1引入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散热鳍片的一侧边缘所承接的扣接部13,显然就是多余的设计,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快速、高效率组装第一、二散热元件;孔洞为保证一、二散热元件牢固连接之必须,然而全部通过孔洞连接(对比文件1采取的方式),为了防止在穿插热管时发生错位现象,还需要增设扣接部13预先固定散热鳍片,这会导致组装效率降低;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一孔一凹槽"的配合,“一孔"保证了一、二散热元件牢固连接,“一凹槽"则减少了一半穿孔的步骤,二者配合,实现了快速高效组装与牢固连接的最佳平衡,避免了穿插热管时散热鳍片发生错位,同时采用凹槽设计使部分热管不与散热鳍片接触,与空气接触,实现了另外一种散热方式,提高了散热效率,该区别特征显然不是公知常识,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复审通知书中以“孔"被公开,“槽"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为理由,显然是割裂了孔、槽配合,把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孔凹槽配合"割裂为彼此无联系的“孔"“凹槽",进而分别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认定显然是不恰当的。关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采用压入的方式,由于扣接部13的设计,并不需要进一步固定,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击入的方式,并通过焊接加以固定,二者之间的固定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启示,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关于区别特征C,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前述区别特征A+B+C组合起来,形成快速组装连接第一、第二散热元件的倍增效应:采用合理的连接方式(一孔一凹槽相互配合)、快速找到对应安装位置(第一孔洞之周缘更设有一凸部),以击入的方式,并通过焊接进一步固定,实现快速、高效连接,可以大大提高组装效率。对比文件1完全达不到这一效果,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在导管穿过散热鳍片时,防止热管与散热鳍片的环墙变形,而造成产品不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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