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
Monday
>>>Welcome visitor, you're not logged in.
Login   Subscribe Now!
Home User Management About Us Chinese
  Bookmark   Download   Print
Search:  serch "Fabao" Window Font Size: Home PageHome PageHome Page
 
Xiamen Xiagong Machinery Co., Ltd. v. Tonghua Shunda Mechanical Equipment Co., Ltd.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尊敬的用户,您好!本篇仅为该案例的英文摘要。北大法宝提供单独的翻译服务,如需整篇翻译,请发邮件至database@chinalawinfo.com,或致电86 (10) 8268-9699进行咨询。
*Dear user, this document contains only a summary of the respective judicial case. To request a full-text translation as an additional service, please contact us at:  + 86 (10) 8268-9699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Xiamen Xiagong Machinery Co., Ltd. v. Tonghua Shunda Mechanical Equipment Co., Ltd.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subjects of contract ; binding force of contract ; obligation of contract fulfillment
[核心术语] 合同主体;合同约束力;履约义务

[Disputed Issues] Since the distributor as a non-contracting party isn't bound by the contract, its capital occupation costs can't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争议焦点] 分销商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不能按照合同条款计算其资金占用费。

[Case Summar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should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but the contract terms are only binding up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ather than any third person not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n judicial practice notwithstanding its business associations with the parties to a 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
[案例要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条款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

Full text omitted.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世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世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厦工)因与上诉人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设备),被上诉人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顺达)、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配件)、白山市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顺达)、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张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厦门厦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王志杰,上诉人通化设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王颖,被上诉人长春顺达、通化配件、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张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及张颖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厦工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长春顺达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183683886.49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03466697.94元,2017年8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通化设备向厦门厦工支付资金占用费7042064.32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白山顺达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13087259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6912560.91元,2017年8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松原顺达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3941498.05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328269.69元,2017年8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改判张振权、宫世娜和张颖在2.14亿元限额内对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尚欠厦门厦工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改判长春顺达对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尚欠厦门厦工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化配件对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尚欠厦门厦工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长春顺达尚欠厦门厦工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以217856329.99元为限,白山顺达尚欠厦门厦工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以13577495.52元为限)。事实与理由:1.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对分销商有拘束力,分销商逾期付款应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第2.1条明确约定“乙方"即经销商“包括乙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二级分销商";案涉《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中分销商的货款均是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的“产品定价"、“付款约定"、“记账标准"进行计算、记账;分销商与厦门厦工存在直接的对账行为,亦直接向厦门厦工支付过部分货款。按照商业惯例,分销商在生产厂家所获得的权益不可能大于其所属的经销商。此外,本案的经销商和分销商通化配件、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均为关联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同为张振权、宫世娜(两人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分销商对于经销商与厦门厦工签订的《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及其内容是完全知悉并同意受其约束的。因此,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应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分段计付资金占用费。2.《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第2.7条及《分销商样机申请及开票授权书》均明确约定经销商应对分销商与厦门厦工业务往来中的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仅限于某个年度或某个期间的货款,能否“精确计算相关经销商、分销商各年度对厦门厦工产生的债务"并不影响经销商责任承担。即使要查明经销商、分销商各年度的债务情况,经销商与厦门厦工具有同等的举证能力与条件,不应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厦门厦工。根据案涉《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通化配件及长春顺达均同意对各自分销商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通化配件、长春顺达应对其分销商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担保承诺函》签订时,通化配件系经销商,故《担保承诺函》上仅载明通化配件。《担保承诺函》的主合同即《厦工产品经销协议》明确约定经销商对其分销商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担保承诺函》出具之日,通化配件、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共计拖欠厦门厦工货款210724359.93元,与该《担保承诺函》上载明的债权限额2.14亿元相对应,进一步说明《担保承诺函》所担保的债务除了通化配件,还包括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债务。如前所述,张振权、宫世娜系通化配件、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张振权、宫世娜而言,经销商和分销商是一个整体,其担保的意思表示显然是针对经销商和分销商的全部债务。因此,张振权、宫世娜应对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虽然2013、2014年《担保承诺函》上签名的“张颖"经鉴定显示非其本人所签,但张颖仍应按上述两份担保承诺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配偶、成年子女有义务向厦工签署担保承诺函。经销期间,张颖从未对有“张颖"签名的《担保承诺函》提出异议。如两份《担保承诺函》并非张颖真实意思表示,张颖不可能等到开庭之日才提出异议。张颖应对通化配件、长春顺达、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化设备答辩称:本案中,与厦门厦工签订《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的主体为通化配件及长春顺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无法约束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且长春顺达、通化配件、白山顺达、松原顺达、通化设备均为独立法人主体,对外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厦门厦工主张按照《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计算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长春顺达、通化配件、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张颖答辩称:2015年前,长春顺达未就资金占用费事项与厦门厦工形成书面合同,也未通过任何形式约定资金占用费事项,通化配件与厦门厦工签订的《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对长春顺达无约束力。对于2015年前的货款,长春顺达不应向厦门厦工支付资金占用费。同理,基于合同相对性,松原顺达、白山顺达亦不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厦门厦工要求通化配件及长春顺达对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欠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张振权、宫世娜未对长春顺达、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的债务作出过任何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厦门厦工要求该二人对上述主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一审中,经过鉴定认定案涉两份《担保承诺函》中张颖签字非其本人书写,故张颖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通化设备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厦门厦工对通化设备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通化设备与经销商及其他分销商均是独立法人主体,既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也不是关联企业,通化设备与厦门厦工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文件。厦门厦工与长春顺达及通化配件签订的合同文件对通化设备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依据长春顺达及通化配件与厦门厦工签订的《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判决通化设备承担资金占用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厦工应收账确认函》都是对应付款数额的确认,其中无任何的催还欠款以及确定应付时间的内容,亦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厦门厦工与通化设备及原审各被告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代销关系,该种关系下存在一定时间的“账期",发生应付款并不等同于欠款,各方对账时亦未确定付款时间。即使按照长春顺达及通化配件与厦门厦工签订《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的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提出及确认亦应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即使存在资金占用费,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厦门厦工未向通化设备主张资金占用费,故其提出的资金占用费诉请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厦门厦工答辩称: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对通化设备有约束力。在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签订时,通化设备与通化配件、长春顺达均为张振权、宫世娜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通化设备对通化配件及长春顺达与厦门厦工所签订的《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完全知情,并受上述协议的约束。通化设备与厦门厦工对账并支付货款的行为亦印证了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对其有约束力。厦门厦工主张资金占用费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均约定具体的资金占用费标准,《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中虽未载明资金占用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厦门厦工放弃主张资金占用费的权利。通化设备存在明显拖欠货款的行为。厦门厦工与通化设备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案涉《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对货款支付时间亦有明确约定。通化设备在《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上盖章确认,说明其已确认拖欠货款,当应立即支付。2016年7月15日,厦门厦工与通化设备有过货款对账行为,故对通化设备主张资金占用费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长春顺达、通化配件、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张颖同意通化设备的上诉意见。
 厦门厦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春顺达立即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191029919.59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82606230.74元,之后以货款191029919.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长春顺达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两项共暂计273636150.33元;2.通化配件立即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49751367.4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21096340.28元,之后以货款49751367.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通化配件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两项共暂计70847707.69元;3.通化设备立即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2132100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6809239元,之后以货款2132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通化配件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两项共暂计8941339元;4.白山顺达立即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13422259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5446850.22元,之后以货款134222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白山顺达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两项共暂计18869109.22元;5.松原顺达立即向厦门厦工支付货款4960210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786614.76元,之后以货款49602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松原顺达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两项共暂计5746824.76元;共上第1项至第5项诉求,共暂计378041131元。6.长春顺达对通化配件在第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通化设备在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白山顺达在第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松原顺达在第5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通化配件对长春顺达在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以217856329.99元为限)、对通化设备在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对白山顺达在第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以13577495.52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张振权、宫世娜和张颖在2.14亿元限额内各自对长春顺达在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通化配件在第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通化设备在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白山顺达在第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松原顺达在第5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2013年、2014年,厦门厦工与通化配件签订《2013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2014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及相关附件。通化配件成为在吉林省的经销商,负责经销厦门厦工的装载机、挖掘机和叉车等产品及配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与2013年、2014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配套的附件还有:《样机管理规定》《在库整机管理规定》《经销区域管理规定》《跨区销售管理规定》《区域调整市场退出机制》《付款结算管理规定》《信用销售管理规定》《厦工装载机销售任务书》《厦工挖掘机产品销售任务书》《道路机械销售任务书》等。其中《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2.7经甲方(厦门厦工)同意后,乙方(通化配件)的分销单位(本协议所指分销单位为:乙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二级分销商、直接客户等)经营甲方产品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同意为其分销单位经营甲方产品而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将货款支付甲方,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付款结算管理规定》,《付款结算管理规定》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11.7本协议期满,若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且本同所述的相关业务尚在继续,则视为双方同意延长该协议有效期并按该协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同时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及相关担保人的债权追索权。《付款结算管理规定》约定:8.2资金占用费:乙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若乙方提前付款用于核销未到期的应付款项,甲方将反向计算资金占用费,该反向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仅可用于抵扣乙方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即考核期间出现核算的反向资金占用费多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时,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结算该项费用。8.3乙方应付甲方的资金占用费纳入乙方对甲方的总欠款。考核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违约付款情况核算乙方应付的资金占用费,并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若乙方对此存在异议,须在通知发出的15天内提交核算差异的具体资料和数据交给甲方审核,审核结果由甲方裁定,若乙方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考核结果无异议。
 (二)2015年、2016年,厦门厦工与长春顺达签订《2015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2016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及相关附件。长春顺达取代通化配件成为厦门厦工的经销商,负责经销厦门厦工的装载机、挖掘机和叉车等产品及配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与2015年、2016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配套的附件还有:《在库整机管理规定》《跨区销售管理规定》《经销区域管理规定》《付款结算管理规定》、《信用销售管理规定》《厦工装载机销售任务书》《厦工挖掘机产品销售任务书》《道路机械销售任务书》等。其中《2015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2.7经甲方(厦门厦工)同意后,乙方(通化配件)的分销单位(本协议所指分销单位为:乙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二级分销商、直接客户等)经营甲方产品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同意为其分销单位经营甲方产品而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将货款支付甲方,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付款结算管理规定》,《付款结算管理规定》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2015年)《付款结算管理规定》约定:8.2资金占用费:乙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2016年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2.7经甲方(厦门厦工)同意后,乙方(通化配件)的分销单位(本协议所指分销单位为:乙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二级分销商、直接客户等)经营甲方产品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同意为其分销单位经营甲方产品而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1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付款结算管理规定》(见附件4),并按付款结算约定及时将货款支付给甲方。11.9本协议期满,若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且本同所述的相关业务尚在继续,则视为双方同意延长该协议有效期并按该协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同时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及相关担保人的债权追索权。2016年《付款结算管理规定》约定:8.2资金占用费:乙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若乙方提前付款用于核销未到期的应付款项,甲方将反向计算资金占用费,该反向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仅可用于抵扣乙方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即考核期间出现核算的反向资金占用费多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时,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结算该项费用。8.3乙方应付甲方的资金占用费纳入乙方对甲方的总欠款。考核期间,若乙方对资金占用费的核算存在异议,须在通知发出的15天内提交核算差异的具体资料和数据交给甲方审核,若乙方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考核结果无异议。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网会员专区,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请注册并交纳相应费用成为我们的英文会员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法宝引证码】        北大法宝www.lawinfochina.com
Message: Please kindly comment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Confirmation Code:
Click image to reset code!
 
  Translations are by lawinfochina.com, and we retain exclusive copyright over content found on our website except for content we publish as authorized by respective copyright owners or content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from government sourc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legal systems, and culture,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aw are for reference purposes only. Please use the official Chinese-language versions as the final authority. lawinfochina.com and its staff will not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liable for use of materials found on this website.

We welcome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which assist us in continu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materials.
 
Home | Products and Services | FAQ | Disclaimer | Chinese | Site Map
©2012 Chinalawinfo Co., Ltd.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Tel: +86 (10) 8268-9699  京ICP证01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