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其他海事侵权纠纷再审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6)最高法民再330号 |
|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邱琳,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再审申请人盐城苏悦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悦海船务)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美图船业)其他海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4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悦海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邱琳和美尔美图船业的委托代理人周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美尔美图船业向上海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美尔美图船业将“凯吉赛”轮的试航工作交给苏悦海船务进行。“凯吉赛”轮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触碰导致船舶搁浅,导堤受损。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凯吉赛”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案外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公司)向美尔美图船业索赔,经过诉讼及执行程序,美尔美图船业赔偿中交三航局公司损失、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等共计3151520元。“凯吉赛”轮在试航过程中由苏悦海船务实际控制,造成碰撞的原因在于苏悦海船务的过错,美尔美图船业有权向苏悦海船务进行追偿,故诉请判令苏悦海船务赔偿损失3151520元。 |
| | 苏悦海船务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系船舶配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参加试航人员视为美尔美图船业的临时雇佣人员,船员驾驶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美尔美图船业自行承担。连云港灌河海事处认定的事故原因与苏悦海船务无关,苏悦海船务不应承担责任。美尔美图船业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触碰事故发生于2012年6月4日,美尔美图船业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 | 一审法院查明: |
| | 2012年5月28日,美尔美图船业(甲方)与苏悦海船务(乙方)签订《船舶试航合同》,约定美尔美图船业聘请苏悦海船务为其新建的“凯吉赛”轮进行试航,并为试航船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同时约定试航期间苏悦海船务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美尔美图船业临时聘用人员。合同约定:“一、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航行船舶有关技术资料、证书及航行计划,明确甲方联络人员及联络方法。2、甲方保证通讯/导航/消防/救生设备完好,并提供试航船员满足工作需要的高频/望远镜/劳保用品/救生设备等足够资源;并安排好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生活,保证船员的正常休息。3、甲方承诺当船舶试航安全与甲方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对涉及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事务,乙方船长享有最终决定权力。4、根据《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仍为船舶试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乙方而改变。……6、在船舶航行和离靠码头过程中,甲方所有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乙方船长指挥……8、试航作业前,甲方试航总指挥负责召集所有参加试航人员(含乙方试航船员)召开航前会,明确指挥结构、职责分工、介绍试航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以对全体参加试航人员进行统一的试航培训和应急演习……9、甲方负责所有参加试航人员和船员投以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二、乙方责任:1、乙方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齐与船舶等级相符的船员。2、乙方负责对乙方参加试航的船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3、配置甲方所需持有规定航线、航区有效证书的船员,同时提供所派试航船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4、乙方应会同甲方制定航行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5、制定航行区海图并遵照执行。6、航行前到船检查船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问题应提请甲方整改完善,在甲方整改完善前可拒绝开船。7、在航行、离靠码头过程中,各值班船员坚守岗位,按章操作指挥,按甲方要求(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按时完成试航任务。8、负责办理航行手续和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负责协调沿途相关海事部门手续。9、在航行期间航行区域海图及潮汐表由乙方自带。三、航行期间如有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发生,乙方船长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因乙方船员违章操作、判断失误而发生的船舶、码头损坏,按国家海事有关法律的条文处理。四、甲方必须为航行船舶及人员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合同还约定,美尔美图船业应支付苏悦海船务航行费用82000元,其中包括船员工资36000元,船长自引自靠5000元,罗经校正5000元,试航报备签证服务费6000元,以及管理费30000元。 |
| | 合同签订后,苏悦海船务依照约定配齐了试航所需的具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船员,其中包含船长蔡亚勤,其船员证书上载明的等级与职务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2012年6月1日,美尔美图船业任命贺时平为涉案试航的总指挥,蔡亚勤为副总指挥,其中贺时平为当时美尔美图船业工作人员。次日,苏悦海船务组织试航船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同年6月4日,美尔美图船业组织试航相关人员进行了航前会议,对试航的安全管理以及航行计划进行了布置。同日,“凯吉赛”轮空载试航,当日在通过××口门××航道水域××与航道东导堤发生触碰,造成“凯吉赛”轮搁浅,东导堤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1、船长对灌河新航道不熟悉,不清楚灌河口门导堤的具体位置。在试航前和试航过程中没有仔细研究新航道及查看海图。同时,船长没有按照航标设置情况设计航线,仅凭经验指挥航行。2、“凯吉赛”轮未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冒险航行。3、负责试航的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在航前会上没有将航道通航及导堤建设情况予以通报学习。4、电子海图在事故发生时正处在调试状态,不能正常使用。综上,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凯吉赛”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
| | 事故发生后,中交三航局公司对美尔美图船业提出索赔。2012年8月5日,美尔美图船业与中交三航局公司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由美尔美图船业承担“凯吉赛”轮触碰东导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美尔美图船业首先支付150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美尔美图船业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该笔保证金。此后因美尔美图船业与中交三航局公司就最终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中交三航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美尔美图船业应赔偿中交三航局公司1608516元及利息损失。美尔美图船业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美尔美图船业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美尔美图船业共因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向中交三航局公司实际赔偿了3108516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92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8728元。 |
| |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一致确认涉案船舶在试航之前已经具备试航条件并已经获得许可。 |
| | 一审法院认为: |
| | 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之间的纠纷系因“凯吉赛”轮试航期间的触碰事故所致。美尔美图船业主张苏悦海船务在履行试航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致试航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美尔美图船业财产损失,并明确选择侵权诉因。本案为美尔美图船业因船舶触碰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向苏悦海船务提起的追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为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
| | (一)美尔美图船业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法律就本案诉讼时效无特别规定,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自美尔美图船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起算。美尔美图船业作为涉案船舶的建造方,在船舶触碰事故发生后,经过协商以及诉讼,最终明确了赔偿金额并进行了实际赔付。2014年6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此时美尔美图船业可以确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应赔偿的金额。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6月19日起算,美尔美图船业于同年10月20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 | (二)苏悦海船务应否对“凯吉赛”轮试航期间船长蔡亚勤的驾船过失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船舶试航合同》中写明“试航期间乙方参加试航船员视为甲方临时聘用人员”;根据该合同,美尔美图船业应支付的费用包含船员工资36000元,且美尔美图船业应为所有参加试航的人员和船员投以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从以上事实可知,美尔美图船业、苏悦海船务已经明确约定试航船员在试航期间视为美尔美图船业临时聘用人员,船长蔡亚勤作为试航船员之一,也应视为美尔美图船业的临时聘用人员。船长蔡亚勤在试航期间由美尔美图船业支付报酬,并由美尔美图船业负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认定蔡亚勤在试航期间系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劳务。苏悦海船务负责联系介绍蔡亚勤至“凯吉赛”轮上担任船长,其就蔡亚勤是否具有相应适任资格负有审查义务,而蔡亚勤也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苏悦海船务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在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配员服务过程中也无过错。船长依靠其专业知识以及经验驾驶船舶,苏悦海船务对于船长驾驶船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过失无法预测,也无法控制。综上,苏悦海船务不应为船长蔡亚勤的驾船过失承担责任。 |
| | (三)苏悦海船务在“凯吉赛”轮触碰事故中有无过错。美尔美图船业主张苏悦海船务在“凯吉赛”轮触碰事故中负有过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首先,根据《船舶试航合同》的约定,美尔美图船业仍为船舶试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试航的总指挥以及副总指挥均由美尔美图船业任命,且总指挥为美尔美图船业工作人员,美尔美图船业负责提供航行船舶有关技术资料、证书以及航行计划,由美尔美图船业负责召开航前会议,以及进行统一的“试航培训和应急演习”等。苏悦海船务的责任则在于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齐与船舶等级相符的船员,负责对苏悦海船务参加试航船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从以上事实可以推知,涉案试航活动仍由美尔美图船业指挥和掌控,苏悦海船务则为美尔美图船业提供配员、船员培训、办理航行手续等服务。其次,美尔美图船业委托苏悦海船务进行试航服务,但其仍为试航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苏悦海船务根据合同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但相应的职责范围应与其在试航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相适应。因此本案中要认定苏悦海船务在船舶触碰事故中有无过错,主要在于认定其是否违反《船舶试航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是否未尽其根据该合同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从在案证据看,苏悦海船务依约配齐了符合试航要求的船员,并提供了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也按照约定组织试航船员进行了培训,并未显示苏悦海船务存在过错行为。根据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事故原因除了船长的驾驶过失之外,还包括“凯吉赛”轮未遵守“限白天航行”的海事监管要求,负责试航的总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电子海图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调试状态,不能正常使用等原因。美尔美图船业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原因与苏悦海船务具有关联,也未能证明苏悦海船务在试航过程中具有过错。相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美尔美图船业应为航行船舶购买相应的保险,美尔美图船业却并未实际购买保险,这也是美尔美图船业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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