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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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Huading Wangjiaba Coal Industry Co., Ltd. v. Kunming Bureau of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 Ltd. Ultra High Voltage Transmission Company, et 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protection of real rights)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2-20-2021
 
  
Guizhou Huading Wangjiaba Coal Industry Co., Ltd. v. Kunming Bureau of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 Ltd. Ultra High Voltage Transmission Company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protection of real rights)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Judgement Abstract] 【裁判要旨】
After receiving a mineral coverage authorization, if a construction entity adjusts the construction route and covers the mineral resources outside the approved area, the original authorization does not extend to the new coverage. The construction entity should apply for a new coverage authorization. However, if the adjustment is made out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romptly reported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f natural resources without any intention to evade the mineral coverage authorization, the people's court may determine that the construction entity doesn't commit an infri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Mineral right holders enjoy the mineral right of the new reserves found in exercising of their mineral right, but they are required to pay transfer price separately for the increased mineral right according to law as it does not exist up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riginal mining right. In case of mineral resources coverage, the right holder's right to the new reserves after the coverage event is subordinate to the real right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ity to the project. Therefore,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not support the mineral rights holder's claim for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of the new reserves.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ull-text omitted.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娇,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负责人:牛保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家坝煤业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家坝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卢娇,上诉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邹德龙,被上诉人南方电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家坝煤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名下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塔基(N4065)压覆王家坝煤业公司探矿权范围内无烟煤资源量23.16万吨,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损失向王家坝煤业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以鉴定为准;(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在建设输电线路过程中私自改线,未履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规定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义务,未与王家坝煤业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黔自然资函〔2019〕584号文证明,目前存档备案的施工路线仍然是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提供的原设计路线,充分印证了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事实。(二)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向王家坝煤业公司赔偿损失。首先,探矿权的价值不能限于探矿权人的投入。侵犯探矿权的行为是侵害了作为民事权益的用益物权。而对于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确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对于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有优先取得权。若探矿权人能够优先取得采矿权,那么该探矿权的财产价值显然应当与采矿权的财产价值趋同。最后,经鉴定意见可明确的压覆资源量为23.16万吨,该部分资源量王家坝煤业公司完全无法开采利用,压覆行为已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王家坝煤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的煤炭市场价格计算。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构成侵权正确。案涉输电线路具有显著公益特征,线路调整是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且已经各级政府审批备案,未重新报请压覆审批并非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过错。(二)王家坝煤业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线路调整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对于探矿权而言,能否转化为采矿权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请求驳回王家坝煤业公司的上诉。
 南方电网公司同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答辩意见。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王家坝煤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家坝煤业公司承担一审全部鉴定费用。(二)改判由王家坝煤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压覆事实并不成立。1.《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终审稿》)计算的预计地表变形,是建立在煤层充分采动的基础上,计算出的理论上的最大地表变形值。但在实际开采过程中,难以实现煤层的充分采动。输电线塔抗变形能力极强,而且自带可以灵活调整的地脚螺栓以确保及时对线塔进行调整,加上对线塔的日常监控和巡检等措施,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完全可以保证N4065塔基的安全。2.《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尾部未加盖印章,只是作为征求意见稿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使用“安全深度计算法”得出的结论是不构成压覆。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以下简称117地质大队)当庭认可,目前“安全深度计算法”仍然是判定地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否压覆煤矿的有效鉴定方法。3.经《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计算,输电线路下方C6-1、C7煤层的采深采厚比都大于《采动影响区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满足输电线塔地基稳定评价的要求。(二)一审判令补偿的矿产资源损失应当予以调低。一审法院对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可以概括为:王家坝煤业公司缴纳的探矿权价款(17 024.67万元)÷总资源量×压覆资源量=522 117.6元。鉴于王家坝煤业公司仅仅缴纳了17 024.67万元探矿权价款中的10 224.67万元,且一审结案时,王家坝煤业公司仍然未能缴纳剩余的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因此,N4065塔基压覆的资源量的补偿金额应当为52.21万元×10 224.67万元÷17 024.67万元=31.36万元。
 王家坝煤业公司辩称:117地质大队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N4065塔基压覆王家坝煤矿的依据。鉴定机构具备鉴定所需资质,选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经过双方质证程序,应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对王家坝煤业公司实际投入成本认定正确,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自压覆之日起向王家坝煤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王家坝煤业公司请求驳回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上诉。
 南方电网公司同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上诉意见。
 王家坝煤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共同赔偿王家坝煤业公司探矿权资源损失及利息损失暂计为18 182万元(资源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王家坝煤矿探矿权的取得情况及王家坝煤业公司对王家坝煤矿探矿权投资情况
 1.王家坝煤矿探矿权原权利人为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首次设置时的有效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到2006年7月31日,首次保留期限至2008年8月1日,第二次保留期限到2010年8月1日,第三次保留期限到2012年8月1日。2011年8月8日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以5610万元将王家坝煤矿探矿权转让给王家坝煤业公司。上述转让合同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批准。王家坝煤业公司受让王家坝煤矿探矿权后申请了第四次到第七次的保留,到2020年8月2日届满。另查,王家坝煤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2010年7月27日勘查面积为66.4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1日;2012年5月28日勘查面积为66.5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1日;2019年2月15日勘查面积为48.08平方公里,有效期 限:2018年8月2日 至2020年8月2日。
 2.2015年4月30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划定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王家坝煤矿矿区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定矿区范围的通知》),载明矿区面积38.4451平方公里,评审备案的煤矿资源量储量为15 352万吨,规划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17年4月25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省国土资源厅对关于申请继续保留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王家坝煤矿矿区划界的报告的复函》,载明:原则同意王家坝煤业公司王家坝煤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长2年,此后不再延期,尽快在兼并重组中进行处置。
 3.为确定王家坝煤业公司应缴纳资源量的探矿权价款,经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家坝煤矿探矿权进行评估。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四川天地源〔2011〕(矿评)字第311号《贵州省毕节市王家坝井田煤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第1页载明: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7月30日,矿区面积66.41平方公里。第17-18页载明:根据《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该矿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2154万吨和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898万吨全部设计利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4119万吨按照可信度系数0.8折算,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经计算,本项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6347.2万吨,可采储量为4714.81万吨。第29-30页载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探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王家坝煤矿勘探探矿权(评估计算年限32.67年,其中基建期2.67年,矿山服务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的保有储量为5605.78万吨;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3780万吨)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7 024.67万元。评估期内拟动用保有储量每吨3.04元,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每吨4.5元。
 4.2012年4月25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向王家坝煤业公司发出缴纳探矿权价款的通知,通知载明,王家坝煤业公司应当缴纳王家坝煤矿探矿权价款为17 024.67万元,首期缴纳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前,缴纳金额为10 224.67万元。第一期缴纳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缴纳金额为6800万元。至本案诉讼时,王家坝煤业公司尚欠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未交。
 5.审理中,经法庭询问,王家坝煤业公司称其对王家坝煤矿探矿权的投入为:购买价格5610万元及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的探矿权价款17 024.67万元。自王家坝煤业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受让王家坝煤矿探矿权获得批准后未对王家坝煤矿进行新的勘探投入。王家坝煤业公司受让王家坝煤矿探矿权时王家坝煤矿勘查面积66.53平方公里。
 (二)案涉输电工程报批及建设情况
 1.2008年3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溪洛渡右岸电站至广东和糯扎渡水电站至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载明:为提高南方电网西电东送能力,配合糯扎渡水电站和溪洛渡水电站右岸电站电力送出的需要,满足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电的需求,同意开展溪洛渡右岸电站至广东和糯扎渡水电站至广东两个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前期工作。2010年8月完成预初步设计评审。2009年2月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完成了案涉输电工程输电线路可研工作,并就压覆矿山情况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9年11月2日,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坡山至筲箕凹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载明:案涉输电工程与矿区重叠,下伏煤层埋深大,未估算资源量,不压覆。2009年12月2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对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边山至筲箕凹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批复意见》(以下简称《批复意见》),在该意见中未见载明案涉输电工程对王家坝煤矿探矿权存在压覆。同时,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聘请的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于2009年11月5日向案涉输电工程途经的云南省、贵州省境内的26个县区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矿产、资源、林业、交通、通信、气象、水利、文物、地震、环保、机场及沿线驻军等单位发出《关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沿线收资及汇报路径的函》,并附线路路径图,向案涉输电线路沿途单位征询意见,各单位陆续在2009年12月左右在该函上加盖印章同意路线路径。此时,案涉输电线路的可研路径已经确定。
 2.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复毕节飞雄机场立项建设。2009年10月,毕节市规划局颁布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以取代上一版本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08年),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做好毕节机场建设的前期技术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近期内启动毕节机场建设”。为了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获得线路走廊的规划及施工许可,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调整了可研路径,将可研路径向北挪移(初设路径及后续的施工路径),避开新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毕节飞雄机场的飞行管控区域。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聘请的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于2011年3月4日再次向案涉输电工程途经的云南省、贵州省境内的26个县区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矿产、资源、林业、交通、通信、气象、水利、文物、地震、环保、机场及沿线驻军等单位发出《关于办理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路径批复意见的函》,并附“线路路径图”及“塔位坐标”,向案涉输电工程沿途单位征询意见。毕节市规划局于2011年5月30日在该报告上签署原则同意路径方案并加盖印章。同时,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将向北挪移之后形成的初设路径避让毕节市新城市规划、毕节飞雄机场等区域的图纸向毕节市规划局、毕节市人民政府提交审批,并于2011年6月18日获得同意。
 3.2011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双回±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核准的批复》,批准案涉输电工程可以开工建设。2011年7月29日,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关于对“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有关问题的函”的回复》,将案涉输电工程穿越贵州境内的各个塔基的坐标报送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当日签收(签收人吴月平,其在2010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担任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2012年5月-2013年5月案涉输电工程完成了在王家坝煤矿范围内的施工。2013年8月8日,案涉输电工程在王家坝煤矿范围内16个塔基进行了验收。案涉输电工程穿越王家坝煤矿7.86公里。
 4.2010年3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0二地质大队(以下简称102地质大队)作出了《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边山至筲箕凹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载明工作起止年限:2009年6月2日-2009年7月20日。第27页沿线探矿权勘查情况说明:拟建输电线建设工程在G13-G14段呈南西北东向、G14-G16段呈北西南东向穿过该矿区南西部,与矿区重叠。重叠区为三地系下统永宁镇组第三段,下伏煤层埋深较大,未作资源量估算。不做压覆处理。
 (三)压覆后的后续处理情况
 为了解决王家坝煤业公司矿山压覆理赔事宜,2015年3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102地质大队作出《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王家坝煤矿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015年报告),第14页载明:“毕节市王家坝煤矿可采煤层4层,采用煤层群安全系数取值:200”;第15页载明:“矿区内可采煤层2层(C6-1、C7);局部可采煤层2层(C6-2、C13)”;第16页载明:“矿区内在建项目塔基所在的地段均不可采;安全深度为646米”;第17页载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毕节市王家坝煤矿(探矿权)无烟煤资源量224万吨〔其中(332)资源量68万吨,(333)资源量66万吨,(334)?资源量90万吨〕”。王家坝煤业公司以该证据证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修建案涉输电线工程压覆其探矿权,但不认可压覆的资源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认可该报告中载明的压覆的结论。
 (四)一审审理情况
 1.王家坝煤业公司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输电工程压覆王家坝煤矿探矿权的范围内的勘探投资,经法庭反复询问,王家坝煤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为探矿权资源(矿产资源)损失18 182万元,不主张勘探投资损失。其计算标准为:压覆总资源量为1721.8万吨,按照每吨220元计算,乘以20%。
 2.2018年9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102地质大队作出《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王家坝煤矿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018年报告)。第15页载明:“矿区内可采煤层2层(C6-1、C7);局部可采煤层2层(C6-2、C13)”;第16页载明:“C6-2煤层、C13煤层矿区内在建项目塔基所在的地段均不可采;安全深度为348米”;第17页载明:“在建设项目16个塔基之下的可采煤层(C6-1及C7)埋深较深,煤层底板标高均低于安全深度(348米)所处标高之下。故建设项目中布置于王家坝煤矿矿区范围内的16个塔基均未压覆王家坝煤矿煤炭资源。评估截止时间:2018年9月13日”。
 3.2018年9月19日,102地质大队作出《关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王家坝煤矿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计算标准的说明》,载明:“在2015年3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认为该矿区为探矿权矿区,从安全角度考虑,为防止矿区过度开采,因此对安全系数提高等级考虑,对应的安全系数按照200取值。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确定的实际保护等级要求及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穿越王家坝煤矿探矿权区塔位安全稳定分析报告》进行塔基稳定性分析研究,同时根据《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穿越毕节王家坝煤矿压覆矿产资源研讨会议纪要》(2018年9月5日)的专家意见,对安全系数进行修正,因此在2018年9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按照保护等级对应的安全系数150进行取值。因此,介于以上计算参数的变化,2018年9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安全深度为348米。按建设项目保护等级、围护带、移动角、安全深度等确定压覆范围,经作图综合分析,溪洛渡直流线路建设项目16个塔基用地无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王家坝煤矿矿产资源”。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申请,102地质大队委派其工作人员班国华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及双方当事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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