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
Monday
>>>Welcome visitor, you're not logged in.
Login   Subscribe Now!
Home User Management About Us Chinese
  Bookmark   Download   Print
Search:  serch "Fabao" Window Font Size: Home PageHome PageHome Page
 
Weibang Construction Architectural Design (Beijing) Co., Ltd. v. Guizhou Fanjingshan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尊敬的用户,您好!本篇仅为该案例的英文摘要。北大法宝提供单独的翻译服务,如需整篇翻译,请发邮件至database@chinalawinfo.com,或致电86 (10) 8268-9699进行咨询。
*Dear user, this document contains only a summary of the respective judicial case. To request a full-text translation as an additional service, please contact us at:  + 86 (10) 8268-9699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Weibang Construction Architectural Design (Beijing) Co., Ltd. v. Guizhou Fanjingshan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et al.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appeal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principal obligation ; subordinate obligation ; reciprocity ; construction contract
[核心术语] 主要义务;附随义务;对等性;建设工程合同

[Disputed Issues] People's courts should not support the claim filed by the employer who refuses to pay the project costs on the ground of the contractor's failure to deliver the completion documents in time.
[争议焦点]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Case Summary] In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the delivery of completion documents by the contractor is an ancillary oblig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while the pay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s by the employer is the primary oblig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se two obligations are not reciprocal. If the contractor executes and delivers the qualified project...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提交竣工材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之间不具有对等性。承包人按照约定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的...

Full-text omitted.

 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汪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投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18)黔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惟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坚和孙丽媛,被上诉人梵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原审第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武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惟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黔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五项,改判第一项: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工程款49404863.01元[计算方式为:工程款(未计算设备款)为12571.664256万元,扣减梵投公司已支付中铁公司借支款5805.84万元(含惟邦公司委托支付进度款1198.98万元),梵投公司支付的进度款18253379.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第四、五、六次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自各方确认进度款应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他款项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之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判决梵投公司支付惟邦公司设备剩余未支付的采购款3276810元及采购管理报酬965345.85元;判决梵投公司支付开展施工图审查费用人民币112770元;判决梵投公司支付惟邦公司国际楼总包管理报酬11775174.9元。上诉请求金额共计:65534963.7元。2.梵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惟邦公司已经与梵投公司之间建立国际航站楼工程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工程总承包义务,梵投公司在接受惟邦公司的履行成果后违约另行违法组织招投标,梵投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证据,否认惟邦公司作为国际航站楼EPC工程总承包方且实际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客观事实,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惟邦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国际航站楼和国内航站楼是在惟邦公司总包管理下交叉同步进行建设,两个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总包管理,惟邦公司已履行国际航站楼的EPC总包管理职责,梵投公司接受了履行成果。国际航站楼的违法招投标和不合理工期反证中铁公司不可能实际施工国际航站楼的EPC工程总承包,梵投公司和中铁公司的招投标合同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惟邦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惟邦公司已就梵投公司和中铁公司侵犯惟邦公司设计图著作权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2019)京0107民初1729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惟邦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汪克就国际航站楼施工图纸享有著作权,梵投公司和中铁公司构成侵权。二、一审判决已认定梵投公司与惟邦公司对于国内航站楼工程第四、五、六期工程款均已签认的事实,惟邦公司有权请求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次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及其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以梵投公司已向中铁公司支付借款为由对惟邦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没有法律依据,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梵投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借支款未征得惟邦公司同意,不能认定为梵投公司已向惟邦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梵投公司应向惟邦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期工程进度款利息。三、关于驳回惟邦公司请求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剩余竣工结算款及其利息,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EPC总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以实际工程量按照定额标准据实计算,并非固定总价合同,且不受概算约束。国际航站楼增加导致国内航站楼总承包范围调整并非惟邦公司原因,而是梵投公司提出变更,故惟邦公司和梵投公司之间工程款应根据“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另,一审判决梵投公司附条件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且存在超请求裁判,导致一审判决无法执行。四、一审驳回惟邦公司请求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剩余设备采购款327.681万元及利息(请求4),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公司)审计金额并未计算工艺设备款项,即未包含设备采购款,且梵投公司已认可设备采购款金额,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一审驳回梵投公司支付设备采购管理报酬965345.85元(请求5),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3月2日,惟邦公司向梵投公司发出《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民航专业设备招标控制价最终确认的请示》(铜航建惟呈〔2016〕13号),第3条已经说明此次招标控制价不含发包人采保费,由梵投公司另行支付给惟邦公司。2016年3月4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复函,同意惟邦公司拟定的民航专业设备控制价。由此,双方就民航设备采购报酬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梵投公司直接向惟邦公司进行支付。关于支付标准,梵投公司时任领导张太吉承诺按5%给付,即便参照贵州省(2004)版定额及《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的规定,采购和保管费的计提标准为2%。国内楼约定并非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概算约束,不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无适用定额确定采购管理费前提这一约束。惟邦公司在设备采购方面履行了EPC总承包管理职责,对比合同值金额为梵投公司节省149.1583万元。六、一审判决驳回惟邦公司请求支付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费112770元(请求7第四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改判。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记载缴费单位是惟邦公司,结合惟邦公司已经提交多份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客观事实,可以证明惟邦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费的缴纳。梵投公司仅主张缴费通知单无法证明由惟邦公司付款,但梵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由其付款。
 梵投公司辩称,一、梵投公司和惟邦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对国内航站楼工程总价已作限价约定,若出现变更需严格按照变更程序执行。本项目采用EPC(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模式,其目的是为了让作为业主的梵投公司只监控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让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惟邦公司有更加充分的发挥空间和调配权力,而工程设计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因素,现惟邦公司因其设计方案造成超出合同约定价格,且没有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该超出合同约定分项金额的部分,应当由惟邦公司自行承担。根据惟邦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投标价格,结合中磊公司审计意见,国内航站楼工程款总额应是10507.22万元。二、第四期工程款已由惟邦公司委托梵投公司支付给中铁公司,后因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之间相互扯皮,导致工期延误,为赶工期,梵投公司通过借支方式向中铁公司支付了施工工程款,以上共计5805.84万元,性质上均属于梵投公司代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所以,惟邦公司主张的第四、五、六次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梵投公司已支付完毕,其利息也不应支付。至于其他款项的利息,梵投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三、《贵州省发展委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发改地区〔2015〕1723号)文件以及该文件附件《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概算审定表》第一项工程费中,已经包含了5713.48万元的设备采购费用,所以设备采购款属于工程费中的一部分,其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其他费用共同组成工程费用。根据中磊公司提交《国内航站楼(惟邦)概算金额、合同金额、产值金额汇总统计对比表》第2.6项工艺设备,也可得知设备采购款已实际计算在总工程款内,不应当再额外列支。四、梵投公司和惟邦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就采购管理报酬并无约定,梵投公司事后也未许诺惟邦公司任何额外费用,且《EPC总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补充条款第14款约定:“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需与发改、住建和民航等部门进行技术沟通或申请组织审查(汇报)会议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手续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管理报酬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发包人负担的费用,不应由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该费用应当包含在设备采购的总费用内。五、惟邦公司仅提交了《关于铜仁凤凰机场国内航站楼民航专业施工图审查请示的函》,当时梵投公司同意支付施工图纸审查费的前提是施工图需审查合格单,并附相关的税务发票。目前,惟邦公司没有提交相关单据,无法证实该费用已实际产生并已由惟邦公司支付,所以,该项费用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六、国内航站楼和国际航站楼是两个独立项目,两个项目分开招标、分开建设,国际航站楼EPC中标单位为中铁公司,梵投公司没有就国际航站楼项目和惟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委托惟邦公司履行EPC总包义务,惟邦公司向梵投公司主张国际航站楼的EPC总包管理费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中铁公司述称,一、梵投公司在国内航站楼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国际航站楼工程,概念设计方案由“海螺”调整为“绿孔雀”,设计和施工内容均发生重大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加。变更并非惟邦公司导致,应根据《EPC总包合同》第15.3.2条约定,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二、惟邦公司不是国际航站楼EPC总承包人,其仅仅实施方案设计工作,无权主张国际楼总包管理报酬。三、中铁公司认可收到国内航站楼工程款5805.84万元。四、中磊公司就国内航站楼审计产值1.2571亿元未包含惟邦公司主张的设备采购款。
 惟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次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及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为2841668.69元);2.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剩余竣工结算款62311022.56元,及其自裁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欠付的勘察设计费3160000元,及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为47964.44元);4.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剩余设备采购款5075810元,及其自裁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5.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设备采购管理报酬965345.85元;6.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室外四项工程总包管理报酬4493151元;7.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262770元;8.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际航站楼设计费6950352元;9.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国际航站楼总包管理报酬17733413.4元;10.判令梵投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奖励18715159.6元。以上暂计为人民币158719098.5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主体
 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06年9月22日,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状态为开业,经营范围: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设计等。2009年11月26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取得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证书,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变更情况如下:2013年1月17日,变更为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6年8月9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7年2月24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于保安。2017年9月22日,变更为北京惟邦营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7年10月26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
 2018年12月3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形成《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载明:“会议应到7人,实到7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变更组织形式:同意组织形式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原合伙人孙凌云、牛丽江退伙。变更名称:同意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变更名称为惟邦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同意免去蔡春林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职务。投资人承诺普通合伙人蔡春林、刘桂馥、牛丽江、孙凌云、汪克、于保安、张弛对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形式转换后的公司股东蔡春林、汪克、张弛、于保安、刘桂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018年12月3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惟邦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经营范围为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设计。企业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1号3层A321房间。该公司2018年12月10日登记载明的股东为汪克(持股比例79.38%,认缴出资额2381.4万元)、张弛(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于保安(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蔡春林(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刘桂馥(持股比例4%,认缴出资120万元)、李东梅(持股比例1.62%,认缴出资48.6万元)。
 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2017年6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省铜仁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该公司名称又变更为梵投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55780万元,实缴资本40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等。)该公司股东为铜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认缴出资30亿元,出资比例35.0557%)、铜仁市机关事务中心(认缴出资28亿元,出资比例32.7187%)、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578亿元,出资比例18.2033%)、铜仁市财政局(认缴出资12亿元,出资比例14.0223%)。
 中铁公司成立于1979年8月1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0197.09万元,实缴资本13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公司股东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641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845%)、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3053%)、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442%)、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7832%)、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7832%)、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深圳市鑫麦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中铁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二)关于国内航站楼工程合同
 1.关于工程立项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15〕461号),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铜仁市发展改革委:你委报来的《关于恳请对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铜发改呈〔2014〕11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提高铜仁凤凰机场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根据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意见的函》(民航西南局函〔2015〕34号),同意实施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工程设计目标为2025年,预测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500吨、飞机起降12158架次。同意在现有航站楼西南侧新建一层半式航站楼,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对现有航站楼中的2039平方米进行流程改造,与新航站楼合理衔接;在现有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米,调整现有站坪机位,调整后的站坪机位组合为7个(1B6C)或8个(3B5C)(其中2个B类机位为复合机位)机位;新建专用设备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内道路及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三、工程估算总投资19931.27万元,资金来源由铜仁市自筹解决。四、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形式为委托招标。
 2015年10月10日,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民航工咨字〔2015〕268号),该报告结论和建议主要为: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基本符合国家及民航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设计资料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本符合《可研批复》,可以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建筑面积9576平方米的航站楼,改造现航站楼建筑面积2039平方米;扩建建筑面积5056平方米的站坪,并调整机位布置;新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专用设备特种水库;新建建筑面积307平方米的热能中心;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消防、供冷、供热等设施。评审调整后工程总概算为19801.79万元,较《可研批复》总投资减少129.48万元,减幅0.65%。该报告有附图: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平面图。该报告还附表1: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调整后)。该汇总表载明:经过调整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国内航站楼)该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如下:一、工程费用17060.29万元。其中包括:1.站坪工程448.05万元;2.航站楼工程12932.43万元:2.1建筑及装饰6549.90万元(包括新航站楼6199.85万元和老航站楼350.05万元),2.2暖通空调588.82万元,2.3给排水消防572.92万元,2.4强电工程1046.77万元,2.5弱电工程2005.22万元,2.6工艺设备2168.80万元;3.供电工程296.38万元;4.供水工程127.59万元;5.雨水、污水、污物处理工程;6.暖通工程1759.17万元;7.总图工程982.93万元;8.新建特种车库61.07万元;9.车辆购置400万元。二、其他费用2164.75万元。其中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169.48万元;2.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132.18万元;3.可研编制评审费47.18万元;4.勘察费166.60万元;5.设计费697.01万元;6.设计评审费49.68万元;7.招投标代理费45.93万元;8.建设监理费335.02万元;9.不停航措施费283.67万元;10.联合试运转费50万元;11.工程造价咨询费120万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2.消防性能化分析30万元;13.环境评估费8万元;14.航向信标台1类允许电磁环境评估费30万元。三、基本建设567.75万元。以上总计概算费用为19801.79万元。该报告还附表2: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与可研批复估算对比表。
 2.关于工程招投标
 2015年4月13日,梵投公司发布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5年6月3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载明:你方2015年5月25日所递交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6980万元,工期17个月。附随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2015年6月26日,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中铁公司对惟邦公司作为EPC总包方对总包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
 2015年7月,中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惟邦公司送交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2015年8月14日,惟邦公司确定中铁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5年8月26日,惟邦公司在启动招投标程序后,向中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铁公司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中标人。
 3.关于合同内容
 2015年7月1日,梵投公司为甲方,惟邦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即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EPC总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站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国内航站楼工程)。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黔发改交通〔2014〕461号。5.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拟新建一层半式异形钢结构航站楼10000平方米,对现航站楼中2039平方米进行必要的流程改造,在现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米,新建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空调机房32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民航专业配套工程,道路及停车场和绿化等公用设施。6.工程建设方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采用总承包〔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即EPC〕模式进行建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8天(17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为:169800000元。详见《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其中勘察费110万元、设计费680万元(包括联合体成员设计费435万元、联合体牵头人设计费245万元、设计费中包含方案征集费97万元)、工程费16,190万元(包括:航站楼新建及旧航站楼改造工程12402.03万元、暖通工程1589万元、供电供水及雨污工程319万元、新建车库60万元、总图工程1015.50万元、站坪工程440.61万元、采购飞行牵引车363.86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暂定合同价(计价原则:工程总价原则上不能超出中标价,实际结算以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4版相关计价定额和《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试行版)为计价依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汪克;项目执行总负责人:王玉晓;现场项目经理:康世强;设计负责人:汪克;技术总工兼施工负责人:蒋斌;安全员:刘钊。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录;(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本合同文件中省略的“通用条款”以通行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3工程进度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形式、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19.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22.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业主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的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任何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9.1房建专业监理人。名称: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监理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甲级。4.3.2允许分包的约定:须通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分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4.4.4联合体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体成员: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1.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合同实施,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负总责。2.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工程航站区总图景观设计,新老航站楼建筑、结构、室内装修设计,对本工程建筑效果负责,并负责上述设计工作范围的概算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设备安装工作。3.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牵头人的建筑设计条件完成本工程新老航站楼给排水、暖通、强弱电、工艺设备、站坪工程、航站区总图、综合管网、热能中心、特种车库等设计工作(民航公司的职责实际由西南民航设计院履行)。11.5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拖延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天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提前竣工每天奖励0.5万元,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5.3变更。15.3.1变更范围。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因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优化或调整确需进行变更的,须按规定变更程序经报批,所发生费用必须控制在中标总价范围内,最终结算以审计意见为准。超出中标总价范围的费用由总包单位自行承担,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发包人原则上不提出变更,确需提出时按变更程序执行。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及中介审计机构到场核查,核查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和会签工作,并按权限报请审批。在现场确认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加费用的报告,报告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不增加。承包人在收到总监下达的正式变更令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在未收到同意调整的书面批复前先行实施,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非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费用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15.3.2变更计价原则。(1)由于发包人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即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①计价取费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预算定额》和《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试行版)为计价依据。②执行贵州省定额项目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贵州省最新现行文件执行。(2)材料价格:材料按施工期间当期铜仁市工程造价站造价信息计取。铜仁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造价信息中无法查到的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签字确认材料价格。(3)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考虑工程施工安装款的预付,工程计量前的所有费用开支,由承包人自行处理。17.3工程进度款。17.3.2支付分解表。约定支付比例如下:本工程的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含勘查)、采购和施工三部分。工程施工安装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照已完工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金额的80%按月进行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待审计部门作出结算审计后按审计结算总价的95%进行支付,预留5%的质量缺陷保证金。同时,工程进度款支付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设计费款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全部设计图并经发改和民航部门评审通过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承包人提交施工图全部设计图并经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设计费的20%;地质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同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按采购合约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工程总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统一提交付款计划由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支付。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工程范围和计量、估价标准:以现场审查及业主复核的计量依据和中介审计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费款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全部设计图并经发改和民航部门评审通过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设计费的20%;地质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同设计费。其中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的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联合体成员指定的对公账号。发包人在向联合体成员支付任何一笔设计费之前,应获得联合体牵头人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文件,联合体牵头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怠于向发包人出具同意付款的确认文件。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按采购合约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工程总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统一提交付款计划由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支付(民航设备采购须按民航主管部门采购程序签订采购合约进行,产品须符合民航设备使用要求)。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工程范围和计量。估价标准:以现场审查及业主符合的计量依据和中介审计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的份数6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金额或比例:留结算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中民航部分质量保修范围:按民航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特殊设备的保修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投入使用之日起算。质量缺陷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按约定返还。26补充条款。(4)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专储资金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示,必须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未用于安全防护及安全标识的,按实际发生从合同总价中扣除。(13)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人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工程款扣款依据,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收到扣款通知后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依据的,发包人不予扣款。(15)签订合同后,涉及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应提供必要配合,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手续由发包人负责。(17)工程设计实行总价限额设计,在设计阶段要按发包人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结合项目中标价进行总造价控制设计,因承包人的原因超出中标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承包人在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应采用建筑BIM系统(三维建筑信息模型)进行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22)承包人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前新航站楼竣工,2016年12月31日整个项目投入使用。否则视为违约,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执行。(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长。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拖延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天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
 《EPC总包合同》附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保修费用”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第五条“其他”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EPC总包合同》附件之《廉政建设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二、甲方的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或其他方面的方便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三、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宴请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高档办公用品。该合同落款签约单位为梵投公司和惟邦公司。
 2015年8月26日,惟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合同》)。2016年5月20日,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就铜仁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相关事项达成阶段性一致意见,形成《备忘录》。
 2016年6月29日,惟邦公司与梵投公司签订了《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站坪、弱电、安检信息和离港信息系统民航专业工程洽商会备忘录》,内容如下:2016年6月21日下午15:00时,梵投公司与惟邦公司在梵投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对双方前期合作情况进行了小结。会议认为:鉴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民航站坪工程和民航弱电工程两次公开挂网招标,投标报名单位个数达不到开标条件,两次招标失败,航站楼安检信息系统和离港信息系统全国只有一家单位具备施工资质,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报请原审批部门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为确保工程工期,快速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双方在坦诚的沟通中达成谅解。为更好的促进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双方协商明确事项备忘如下:一、因项目业主单位为梵投公司,两次招标失败后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招标方式变更,为确保工程工期,简化工作流程,乙方同意将安检信息系统和离港信息系统、民航站坪工程(含登机廊桥基础等)、民航弱电工程从甲乙双方签订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中分离出来,由甲方自行组织选择承包方,并对上述项目的功能使用、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二、鉴于乙方之前已对民航站坪工程、民航弱电工程组织了两次挂网招标,已经发生的组织两次挂网招标有关的合理费用,甲乙双方经核算报审计机构认可后另行协商解决。
 4.关于合同履行
 2015年10月8日,国内航站楼实际开工。
 2015年10月9日上午,铜仁市政府召开会议,梵投公司张太吉,惟邦公司汪克等人参加。会后形成《关于研究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主要载明,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好标准关,严控工程建设和设备标准,确保达到设计要求,涉及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按程序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和梵投公司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的要草拟采购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再实施;二是要把好投资关,严格控制好项目资金,确保不超批复的投资额;三是要把好质量关,项目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职,严控各环节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四要把好管理关,加强对施工、监理、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的关联,确保参建单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施工组织到位。惟邦公司必须认真履行总包单位职责,严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投资控制关,项目工程总费用不得超过中标总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的编号为007、008、012、014、015、016、017、018、019、021监理通知单和惟邦公司作出的编号为03、04、007、009、012、014监理通知回复单载明:1.惟邦公司作为国内航站楼EPC总包方,存在管理严重失职,出现施工方在收方过程中使用的钢尺每一米实际尺寸为80公分的情况;2.惟邦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名单派遣施工专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相关施工人员且未提供相应资质进行报审;3.惟邦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设计图纸且未按程序要求进行工序报审验收及材料报验取样情况下擅自施工作业;4.惟邦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管理工作,导致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偏离设计图;5.惟邦公司未能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装修队伍进场施工,致使工期延误;6.惟邦公司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派遣无相关资质的舒平波作为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015年12月16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请示》(铜航建指呈〔2015〕15号)。该文件载明:一、存在问题。(一)不认真履行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主要体现:一是工程总包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解工程进行分包,特别是将主体工程分包成两个标段(钢结构工程和屋面、玻璃幕墙工程)缺乏科学合理性,在任务重、时间紧的现实条件下,不利于施工现场资源整合利用,必然导致现场管理无序,安全和工期无法保证,不利于工程施工有效衔接和责任分解,影响质量及后期运行维护;二是据反映,工程分包存在低价发包的问题,将会影响施工单位积极性,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三是设备采购工作滞后,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四是存在项目分包合同报审弄虚作假问题,惟邦公司向监理、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的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核心内容隐瞒,将会影响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对进度及设备、材料款项的准确认定。(二)EPC项目组织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投标文件和总包合同约定派驻相应项目管理人员,存在擅自随意更换人员,职责不明确,内部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才配备不足等问题。惟邦公司自称有多年积累的EPC项目管理经验和团队,从目前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来看,整个项目管理团队属于临时拼凑,至今队伍都还不稳定。二是作为工程总包方,统筹管理能力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与联合体西南民航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遵义地质勘查院协调不力,导致设计滞后,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推进,至今施工图还没有具备审查条件,导致目前工程开工手续无法依规办理,将影响建筑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同时,无法开展项目前置审计,不能掌握工程总造价情况,无法预测工程费增减变化,致使无法有效控制工程总造价,不能按合同核定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总价控制要求。三是工程总包单位至今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指挥部工作无法调度,施工进度、工期计划节点无法控制,致使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工作被动。
 2015年11月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xxx〕xxx号),该合格书中载明,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的地勘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5年11月6日经审查合格。
 2015年12月14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惟邦公司发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合同和贵单位2015年10月8日向指挥部报送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工期进度计划》时间节点,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全部施工图,为不影响工程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和业主单位的工程管理,请贵单位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全套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报至指挥部业主办处。
 2016年1月4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5〕931号),该合格书载明,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的建筑、结构、水施、电施、暖通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6年1月4日经审查合格。
 2016年5月27日,三维监理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主要载明:1.因本工程实行EPC工程总承包,在备案时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设计单位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同时应将本工程的结构设计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并列入联合体成员。2.要求相关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地勘单位的企业资质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提交质监站审查备案。3.尽快收集和整理基础验收资料报质监站审查,以便组织基础验收。
 2016年5月30日下午,案涉航站楼工程项目指挥部召开会议,形成《指挥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载明:(一)关于工期事宜。鉴于前阶段整个工程总包单位推进不力,总包控制协调不力,存在分项工程超概,设计和施工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目前工程施工时间紧迫。下步工期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总控工期进行细化倒排,即:1.国际航站楼基础工程6月5日完成;2.钢结构6月2日开始施工,7月15日完成;3.国内航站楼屋面工程在6月10日闭水;4.7月1日开始国际楼屋面施工,8月底国际国内屋面及幕墙工程全面完工;5.国内楼6月5日地坪垫层浇筑完成;6.国内楼装修工程在6月15日前进场施工,7月底大面积完工,在6月10日前必须提供装修施工图及其预算。总包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要制作计划横道图,业主办、监理单位每天派专人对照督促,对落实不到位的,记录在案。研究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包备案相关事宜。按照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5月27日到施工现场检查时惟邦公司不能满足备案要求,为使工程建设合法化,快速推动工程建设,由惟邦公司负责在本周内与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中铁公司落实联合体协议签订,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分工职责,按照各联合体资质范围开展工作,确保施工手续在6月15日内完成。
 2016年6月20日三维监理公司形成《关于快速推进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进度相关事宜的专题报告》,主要载明:通过各参建单位反映情况和现场工作表现,造成工程缓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设计严重滞后,工程总包单位不能胜任工程总包牵头职责,人员配备远远达不到工程总包管理工作需要,导致整个工程只能按照边设计、边施工、边确认方式缓慢推进。同时EPC总包单位无能力组织和协调本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此,我公司向指挥部提出以下请求建议:一、为确保工期,工程精装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责成惟邦公司在6月22日前提供,施工队伍必须在6月24日进场;二、根据市政府市长陈晏2015年12月18日在机场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推进会议精神和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为使各专业队伍能有序协调和快速推进,建议精装修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公司组织施工。……五、鉴于工程总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兑现,现场配备人员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程需要,建议指挥部责令惟邦公司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配齐现场管理人员,同时更换现场技术总工兼施工负责人,更换人员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同时,为便于后续工作的统筹管理,建议指挥部和建设单位收回惟邦公司工程总包牵头人权利,由指挥部或建设单位统一指挥。
 2016年7月13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形成铜航建指议〔2016〕5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惟邦公司舒平波、项目部经理康世强、黄碧荣参加,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按照指挥部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共同确定的工期要求,铜仁凤凰机场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在2016年6月15日进场施工,但至今一直没有进场。指挥部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进行多次协商研究,惟邦公司进一步同参与竞标单位进行了洽谈,竞标单位自愿放弃。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期目标,按照2015年12月18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会议一致同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由施工总包单位中铁公司承担,并于7月12日正式进场施工。二、鉴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提交的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造价较高,达到2602.24万元,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超概,为工程总包单位节省成本,要求中铁公司在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图进行优化,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2016年8月10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向惟邦公司发出通知,认为惟邦公司总包的航站楼建筑及装饰部分造价将会超出概算3000万元左右,其余后续分项工程及民航专业工程实际造价几乎没有太大压缩空间。鉴于此,要求惟邦公司项目负责人、首席设计师汪克和相关负责人于2016年8月11日到指挥部协商解决措施,逾期后果自负。
 2016年9月18日,中磊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装饰专业预算书及相关资料的函》,主要载明,迄今为止,惟邦公司没有向中磊公司提供基于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的装修预算书,没有提供任何优化设计资料,导致中磊公司无法对装修工程开展前置审计。如果优化设计内容与2016年7月出图的装修施工图内容不一致,希望惟邦公司提供手续完善的设计变更。
 2016年11月8日上午,铜仁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梵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太吉,惟邦公司负责人汪克、康世强、中铁公司白继棍、常付杰等参加会议。会后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铜府专议〔2016〕78号),该纪要主要载明:大战50天,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国内航站楼全面建成投入使用,国际航站楼、道路交通及配套建筑工程完成外部主体工程,整个航站区改扩建工程2017年4月底全部完工。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国内航站楼建设工程。一是关于总承包合同。惟邦公司要尽快与中铁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备忘录议定原则,于2016年11月15日前签订总承包合同。二是关于设计问题。……必须在11月14日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和预算,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设计审查。……二、关于国际航站楼建设工程。一是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牵头负责,对国际航站楼涉及地方建设的部分,尽快组织完善招投标程序;涉及民航专业部分,严格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因航站楼贵宾区调整设置在国际航站楼内,国内楼使用后无法使用贵宾室,需将VIP候机厅作为临时贵宾厅使用。由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牵头,积极对接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于11月14日前拿出临时过渡设计方案按程序送审。三、关于老航站楼问题。根据总体造价比对和设计建设的统一性,需对老航站楼进行拆除重建,由惟邦公司负责,于11月底前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按程序送审。其中工程总投资要按照已批准的老航站楼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2017年3月1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xxx〕xxx、xxx号),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精装修)。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7年3月1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6〕1029-1、-2号),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铜仁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筑、结构)(修改图)。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7年3月27日,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工程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镇。结构类型:钢结构。建筑层数:地下0层,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2039㎡。工程造价:16980万元。开工日期:2015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3月20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xxx号。施工许可证号:××-SX-002。施工图审查号:黔建铜设质监〔2016〕1029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2017〕质监注字第005号。建设单位:梵投公司。勘察单位: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惟邦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公司。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2017年3月8日,国内航站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五方盖章确认国内航站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备案表结论为:该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已经于2017年3月27日收讫,文件齐全。同意备案。
 2017年4月1日,案涉国内航站楼投入运营。
 5.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结算与审计
 (1)关于梵投公司有无支付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支付进度款的事实。
 2016年7月10日,惟邦公司提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业主办公室、建设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层层审核,确定同意拨付进度款1513.303万元。同时,2016年7月28日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批准同意的《工程进度款(第四期)支付建议表》载明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同意审计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第四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513.303万元,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建议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为1513.303万元。2016年7月28日,惟邦公司向梵投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交来的预收工程款1513.303万元。梵投公司项目业主办代表徐雷于2016年8月1日在该收据上签字建议支付1513.303万元。梵投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1日签名:“同意支付呈请领导审批。”
 2016年8月9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390万元,摘要为“借款”。2016年8月10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800万元,摘要为“借款”。2016年8月11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10万元,摘要为“借款”。2016年8月10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800万元,摘要为“借款”。2016年8月8日,中铁公司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向梵投公司出具收到交来的航站区借款12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6年8月24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800万元,摘要为“工程款”。2016年8月25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200万元,摘要为“设备款”。2016年8月24日,中铁公司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向梵投公司出具收到交来的航站区借款10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6年9月3日,惟邦公司提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业主办公室、建设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层层审核,确定同意拨付进度款1354.634万元。同时,2016年9月15日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批准同意的《工程进度款(第五期)支付建议表》载明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同意审计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第五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354.634万元,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建议支付第五期工程进度款为1354.634万元。2016年9月18日,惟邦公司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向梵投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交来的预收工程款1354.634万元。梵投公司项目业主办代表徐雷于2016年9月21日在该收据上签字建议支付1354.634万元。梵投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签名:“同意支付呈请领导审批。”
 2016年9月14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3800万元,摘要为“货款”。相关记账凭证载明,3800万元中,有1494万元为国际航站楼预付工程款,有2306万元是国内航站楼预付工程款。2016年9月18日,中铁公司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向梵投公司出具收到交来航站区借款38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6年11月10日,惟邦公司提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业主办公室、建设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层层审核,确定同意拨付进度款1647.2871万元。同时,2016年11月17日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批准同意的《工程进度款(第六期)支付建议表》载明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同意审计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第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647.2871万元,梵投公司驻本案工程的项目业主办建议支付第六期工程进度款为1647.2871万元。2016年11月18日,惟邦公司向梵投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交来的预收工程款1647.2871万元。梵投公司项目业主办代表徐雷于2016年11月23日在该收据上签字建议支付1647.2871万元。梵投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3日签名:“同意支付呈请领导审批。”
 2016年12月16日,户名为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40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中铁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1300万元,摘要为“工程款”。2016年12月2日,中铁公司贵州分公司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并由俞光磊签名,向梵投公司出具收到交来的航站区借款13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关于惟邦公司的预算
 2016年11月14日,惟邦公司编制完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基础、钢结构、幕墙、室内装饰)《工程预算书》,预算值为10571.223万元。
 2016年11月16日,惟邦公司编制完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含700平米)、暖通、强电、消防及给排水、设备及家具等《工程预算书》,预算值为4852.8325万元。
 (3)关于款项支付情况
 梵投公司向中铁公司借支国内航站楼工程进度款5805.84万元(含梵投公司委托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1198.98万元),中铁公司与梵投公司在2020年6月29日一审法院组织的案件调查中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惟邦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梵投公司盖章确认梵投公司向其支付了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第一期工程进度款8463340.45元、第二期程进度款7840277元、第三期工程进度款1949762元,以上三期共计18253379.55元。2016年8月2日,梵投公司受惟邦公司委托,向中铁公司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11989800元。最后,梵投公司主张,代惟邦公司支付工艺设备采购费16030107.4元。惟邦公司经核对,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认可梵投公司实际支付设备采购款16030107.4元。以上款项总计92341886.95元。
 (4)关于中铁公司作为施工总包方的结算情况
 2016年12月18日,中铁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款的函》,主要内容如下:国内航站楼前三次进度计价总额2281万元,计价范围为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贵司按合同计量原则给我司计价后再按70%支付进度款给我司,支付金额1176万元。现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请将剩余的10%的进度款,即4866268元,支付给我司。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网会员专区,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请注册并交纳相应费用成为我们的英文会员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法宝引证码】        北大法宝www.lawinfochina.com
Message: Please kindly comment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Confirmation Code:
Click image to reset code!
 
  Translations are by lawinfochina.com, and we retain exclusive copyright over content found on our website except for content we publish as authorized by respective copyright owners or content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from government sourc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legal systems, and culture,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aw are for reference purposes only. Please use the official Chinese-language versions as the final authority. lawinfochina.com and its staff will not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liable for use of materials found on this website.

We welcome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which assist us in continu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materials.
 
Home | Products and Services | FAQ | Disclaimer | Chinese | Site Map
©2012 Chinalawinfo Co., Ltd.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Tel: +86 (10) 8268-9699  京ICP证01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