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與米歇爾貿易公司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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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字號: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廈民認字第81號。 |
| | 案由: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案。 |
| | 當事人 |
| | 申請人: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龍雛,總裁。 |
| | 委托代理人:戴俊達、郭熠,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被申請人:米歇爾貿易公司(Mechel Trading AG)。 |
| | 法定代表人:丹尼斯·拉夫·阿蒙德·伊內琛。 |
| | 委托代理人:盧敏、戴玉鑫,上海市彙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
| | 審級:一審。 |
| |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
| | 審判機關: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曹發貴;代理審判員:陳林、葉炳坤。 |
| | 審結時間: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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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的請求及其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4年3月26日簽署一份合同號為85—413.2的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第5頁的仲裁條款內容為:與本合同相關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根據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並由依據可從網址www.iccwbo.org獲得的上述規則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進行最終裁決。仲裁地點為中國北京,仲裁語言為中文或英文。仲裁規則副本將在要求時免費提供。 |
| | 申請人認為:(1)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仲裁條款效力審查適用法律的情況下,該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地點為中國北京,有關該條款效力的適用法律為中國法律;(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本案訟爭的仲裁條款由于未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仲裁條款必備要件,因此應認定為無效的仲裁條款;(3)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號《關于僅選擇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也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只選擇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 |
| |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申請本院裁定上述仲裁條款無效。 |
| | 被申請人米歇爾貿易公司在庭審中對申請人的請求提出如下答辯意見:(1)雙方有將涉案合同項下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且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雙方選擇了國際商會仲裁院作為仲裁機構;(2)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應適用合同約定的法律或者國際商會仲裁院總部所在地的法律,即瑞士法或者法國法;(3)即使適用中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也規定:“當事人僅約定適用某一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但未約定由該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規則應被適用的仲裁機構有權仲裁有關案件”,故本案的仲裁條款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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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以申請人為買受方和以被申請人為出賣方的雙方當事人于2004年3月26日簽署一份合同號為85—413.2的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第4、5頁就法律適用規定:“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法律爭議應當受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管轄並據以解釋。上述公約未規定的事項,則應參照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4.年頒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如上述公約及通則仍未有規定的,則應當根據國際慣例及出賣方主要營業地的法律進行管轄和解釋。”合同第5頁仲裁條款內容:“與本合同相關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根據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並由依據可從網址WW w.iccwbo.org獲得的上述規則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進行最終裁決。仲裁地點為中國北京,仲裁語言為中文或英文。仲裁規則副本將在要求時免費提供。” |
| | 雙方還確認以下事實:(1)國際商會仲裁院已于2004年8月13日受理由米歇爾貿易公司(Mechel Trading AG)作為申請人與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買賣鋼材合同仲裁糾紛案(案號13437/MS);本案申請人已將本院受理本案一事通知該仲裁院;該仲裁院未就仲裁條款效力事宜作出裁決;(2)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系有關實體爭議所應適用的法律;(4)買賣合同對有關仲裁條款效力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沒有做出約定;(5)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規則中沒有涉及如何確定仲裁條款效力的規則;(6)訟爭仲裁條款與國際商會仲裁院推薦的仲裁條款相類似。 |
| | 被申請人對其所主張應適用的外國法,僅提交了由法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國律師認為上述爭議的仲裁條款依照法國法應認定為有效仲裁協議。該《法律意見書》未辦理公證和認證手續。被申請人當庭同意依照通行的仲裁法理論對本案爭議進行處理。 |
| |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案爭議焦點:有關仲裁條款效力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訟爭仲裁條款對于仲裁機構有無約定及其對仲裁條款效力的影響?對此,申請人認為,訟爭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地點為北京,依照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爭議應適用中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條款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條款無效。被申請人則認為,訟爭仲裁條款系依照國際商會仲裁院推薦的條款制作,該條款依照法國法和仲裁慣例都應當被認定為有效。即使依照中國法,該條款亦應認定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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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涉外商事實務問題的解答意見,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仲裁協議簽訂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院作為本案申請人和仲裁案件被申請人所在地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本案。被申請人對于本院管轄本案亦無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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