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浙江图兰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德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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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728号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图兰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骆力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德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北京海润天睿(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德维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军。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北京海润天睿(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旭派电源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北京海润天睿(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浙江图兰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德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维公司)、易德维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8日询问了当事人,上诉人图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罗云,被上诉人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被上诉人易德维江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军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图兰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图兰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旭派公司经营的“旭派旗舰”店铺内销售的水平双极性电池(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黑色橡胶部件”即为隔离件,不应当包括中间的白色芯体,白色芯体属于额外增加的技术特征。“隔离件”系能够相互且与其他部件配合,实现电池单元格之间的密封,防止窜液或窜气的弹性条形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弹性条形结构为“黑色橡胶部件”,其可相互且与其他部件配合,实现密封,解决单元格之间的窜液或窜气问题,即为“隔离件”,不应再将中间的白色芯体纳入隔离件的一部分。专利号为20182168××××.2、名称为“一种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隔离件的强度进行限定,原审判决将“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认定为隔离件,其实际是无形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进一步限定强度、硬度的技术特征,将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解释进权利要求1,限缩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仅因为“黑色橡胶部件”与“白色芯体”系装配在一起,即主观认定二者组合作为隔离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专利与专利号为20182168××××.0、名称为“一种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672号专利)系同日申请关联的相关专利,故关于“一体成型”的解释应当参考672号专利中的解释。672号专利经过无效程序,故应当首先考虑无效决定关于“一体成型”的认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12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于672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确定672号专利中的“一体成型”是相对于“需要配对组合使用”而言的“一个整体”,并非是通常理解的“一次加工成型”。因此,即使将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作为隔离件,其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 | 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件是黑色橡胶部件和白色芯体的组合体,该组合体并非一次成型,且白色芯体作为隔离件的组合件不可放弃,否则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件将因缺少必要的组件而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功能和效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组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 | 图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图兰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判令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判令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易德维公司、易德维江苏公司、旭派公司原审辩称:涉案专利的隔离件为一体成型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隔离件是由多个零件组装而成,不同于涉案专利,不构成侵权。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江苏驰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无需承担损害赔偿和停止使用的责任。涉案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小,只是产品的非核心部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较少,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及因该部件获益的情况下,图兰特公司要求侵权赔偿数额过高。 |
|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
| | 2018年10月17日,图兰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2019年6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至今稳定有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 |
| | “1.一种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隔离组件包含由若干隔离件组合成的与铅丝相交的隔离壁,所述隔离壁与铅丝的相交处设置有用于灌装封装胶的纵向通道;所述隔离组件还包括填满所述纵向通道中的固化的封装胶和粘接于所述隔离壁两侧外壁的固化的封装胶,且上述两种位置的封装胶相交连通;所述隔离件为一体成型结构。 |
| |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壁与铅丝垂直相交。 |
| |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为橡胶或塑料。 |
| |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胶为环氧树脂、聚氨酯或沥青。 |
| |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壁的宽度为3-30mm。 |
| |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为条形结构,所述条形结构的高度与水平铅酸电池极板之间的间距相当,所述条形结构沿高度方向的两端均设置有用于容置封装胶的凹槽。 |
| |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条形结构至少有一个所述凹槽贯通至条形结构沿长度方向的侧面。 |
| |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为上下对称结构。 |
| |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结构沿高度方向的两端设置有相同数量的凹槽。 |
| |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水平铅酸电池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为不对称结构。” |
| | 2021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1-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
| | 2021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2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
| | 2022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旭派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
| | 2022年10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
| | 2021年9月24日,图兰特公司委托赵刚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电脑上登录天猫平台相关网页,在“旭派旗舰”店铺内购买了12v220型电池两台,花费4200元。2021年9月26日,赵刚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收取电池两台,2021年9月30日,赵刚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收取《收款收据》一份,收取货物和《收款收据》的过程都由赵刚和公证员共同打开包裹并拍照。后公证员对包裹内物品封存,交赵刚保存。 |
| | 2021年10月13日,图兰特公司委托赵刚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电脑上登录淘宝网相关网页,在“旭派旗舰”店铺内购买12v105型电池两台,花费3771元;12v195型电池两台,花费4656元。2021年10月14日,赵刚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收取电池四台,2021年10月29日,赵刚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收取《送货单》一份,收取货物和《送货单》的过程都由赵刚和公证员共同打开包裹并拍照。后公证员对包裹内物品封存,交赵刚保存。 |
| | 2021年10月29日,图兰特公司委托郭一帆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电脑上登录淘宝网相关网页,在“旭派旗舰”店铺内购买12v120型电池两台、12v70型电池两台。2021年11月2日,郭一帆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收取电池四台,2021年11月26日,郭一帆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收取《收款收据》一份,收取货物和《收款收据》的过程都由赵刚和公证员共同打开包裹并拍照。后公证员将包裹内物品进行封存,交郭一帆保存。 |
| | 2021年11月9日,图兰特公司委托郭一帆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拼多多平台“旭派超级电池旗舰店”内购买TEV12-90型号电池两台,共花费3780元。2021年11月30日,郭一帆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对所购买的电池进行拆封拍照后,再封装并拍照。封装后的实物交由郭一帆保存。 |
| | 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旭派旗舰”店铺经营者为旭派公司,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旭派超级电池旗舰店”经营者为旭派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XUPAI旭派”商标,在侧面标注有制造商“易德维(江苏)公司”,底部标注有“易德维(江苏)公司”和“旭派公司”,且《使用和维护手册》中也载明制造商为“易德维(江苏)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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