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omitted. |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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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 |
| |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 | 被告: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江,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支付宝公司)与被告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斑马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钱琪欣与被告斑马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支付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支付宝”App唤醒策略一致的URLScheme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时不再错误地跳转至“家政加”App;2.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bm001.com)、微信公众号“家政加”(微信号:gh_802c0aec6a5b)、微信公众号“斑马家政云”(微信号:jsbanma)、新浪网财经板块(网址:finance.sina.com.cn)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4,731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4,420元、律师费160,849元,以上共计100万元。事实和理由:支付宝公司是“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支付宝”App的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URLScheme是iOS系统内App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主要功能在于识别特定手机App,实现各App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者“alipay://”公示作为其“支付宝”App的URLScheme,以方便各类手机App进行识别。原告发现,被告斑马软件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的结果是,用户选择通过“支付宝”App进行付款结算时将被跳转至“家政加”App。原告认为,被告设置的上述URLScheme强行将原本想进入“支付宝”App的用户导流至“家政加”App,不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支付宝”App的用户与合作商户对支付安全性产生质疑,令原告商誉受损。审理中,原告经核实认为被告确已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
| | 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斑马软件公司运营的“家政加”App主要为家政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工具,而“支付宝”App主要提供数字支付和数字金融、数字生活服务,二者在主要功能和作用上不相重合。之所以出现URLScheme设置相同的情况,系因被告技术人员失误所致。2.涉案行为影响轻微。只有在苹果手机上同时安装“支付宝”App和“家政加”App的用户通过第三方App跳转至“支付宝”App进行支付操作时,才会被错误地导向“家政加”App,该些用户原本已是被告的用户,被告不存在抢夺用户流量、利用原告市场成果的动机。被告在收到法院诉讼通知后及时排查问题,并于2020年11月11日从苹果应用商店下架“家政加”App,涉案行为存续时间较短。3.原告未证明其所主张的律师费系因本案诉讼而产生,且律师费数额显属过高。综上,请求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行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裁量。 |
| |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经质证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
| | 关于被告提交的(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22号公证书,原告对其关联性持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虽未显示“家政加”App各版本设定的URLScheme,但能够表明各版本的上线时间和下载量,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
| | 关于被告提交的(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23号公证书,原告对证据三性均持异议,认为该份证据系被告通过VPN连接访问第三方私有网络中的代码仓库获取,该等代码由被告控制且无法与各版本的“家政加”App相对应。对此本院认为,电子数据具有易被修改的特点,需结合其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环境等因素进行审查。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系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从第三方网站调取代码文档所得,其操作步骤在形式上完整、规范,相关代码文档亦标明了最后更新时间和对应的更新内容,故被告已尽到初步的证明责任。本院将结合关联证据对该份证据文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综合评判。原告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仅以代码文档受被告控制为由否定其证明效力,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 | 关于被告提交的“友盟+”网站的App分析统计数据,原告对证据三性均持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中显示的应用名称为“arenashareiOS”,应用描述为“家政3.0app容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信息表明该些分析统计数据与本案所涉“家政加”App直接相关。被告对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举证不充分,尚未完成待证事实的证明义务。故本院采纳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
| | 综合分析在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
| | 原告支付宝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以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截至2020年6月30日,“支付宝”App月度活跃用户数量达7.11亿,月度活跃商家超过8,000万家,拥有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所涉数字支付总支付交易规模达118万亿元。其中,尤以“双十一”期间的支付频度最为突出。2019年“双十一”当天,支付宝订单峰值达到54.50万笔/秒,使用“支付宝”App作为唯一支付工具的天猫平台成交额达2,684亿元。 |
| | 案外人阿里XX有限公司在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第35类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以及第36类的金融等服务上分别注册了第4580577号、第4580578号、第4580579号“alipay”商标。上述商标经转让后现注册人为案外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注册有效期内。2020年9月21日,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授权与确认函》,约定将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原告除以www.alipay.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址外,还在新浪微博、哔哩哔哩平台、知乎等各大网络平台和收钱码、支付标识门贴、二维码贴纸等线下支付场景中广泛使用“alipay”商标,并通过线上线下投放广告的形式对“alipay”商标进行宣传。 |
| | 被告斑马软件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以及家政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等。据其公司网站介绍,被告专注于家庭服务业产品的研发和运营。截至2018年,其已服务3,265家企业,拥有超过14,000家门店,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平安、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知名企业。2018年5月以来,被告更是获得多轮融资,全国共有37,000家企业使用被告研发的家政管理系统,系统录入的家政服务人员超过370万人。 |
| | 为了实现手机App之间互相跳转的顺利进行,苹果公司在iOS系统内向手机App开发者提供URLScheme作为通信方式,用以识别特定的手机App或功能模块。在支付宝开放平台公布的《商户App的WebView处理alipays协议》中,原告将跳转至“支付宝”App的URLScheme设定为“alipays://”和“alipay://”。第三方手机App的开发者根据原告设定的前述URLScheme进行相应配置后,即可在需要时由该第三方手机App跳转至“支付宝”App,继而实现支付等功能。原告按照单笔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率的服务费,App支付或手机网站支付的标准费率为0.6%-1.2%。 |
| | 手机App的开发者可以自主设定对应的URLScheme。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其通常选择以自身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作为URLScheme。在“GitHub”“IT学院”“捷径社区”“云栖社区”“简书”等网站中,均可检索查询到常见手机App在iOS系统内对应的URLScheme,其中“支付宝”App对应的URLScheme为“alipay://”或“alipays://”,“微信”App对应的URLScheme为“weixin://”或“wechat://”,“新浪微博”App对应的URLScheme为“weibo://”或“sinaweibo://”,“优酷”App对应的URLScheme为“youku://”。若不同的手机App设定相同的URLScheme,则其跳转过程会发生冲突,相应的手机App将无法完成正常跳转。 |
| | 2020年10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AppleConfigurator2”将iOS版“家政加”App的安装包文件“家政加3.0.2.ipa”进行解压。其中iTunes商店信息的配置文件“iTunesMetadata.plist”显示斑马软件公司系“家政加”App的开发者及运营者,该App的配置文件“info.plist”则显示其设置的URLScheme为“alip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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