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ur Pillars Industry (Shenzhen) Co., Ltd. and Four Pillars Enterprise Co., Ltd. v. 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 Avery Dennison (Guangzhou) Co., Ltd., Avery Dennison (Kunshan) Co., Ltd., Avery Dennison (China) Co., Ltd., Hainan Lishui Yili Printing Factory, Bussiness Department of Dongsheng Fenjiang Printing Factory of Huanshi Town, Foshan City (case regarding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over patent and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s) | |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Judg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 According to Article 10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 infringement of trade secrets is constituted if a party sells infringing products made out of the infringed trade secrets.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 Under general circumstances, the manufacture of infringing products involves the use of trade secrets. The infringement of trade secrets occurs simultaneously when the infringing products are manufactured. Therefore,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ious acts are committed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damage occurs are usually identical. In other words, it is not advisable to take the place where the products are sold as the place where the infringement of trade secrets occurs. | |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Full-text omitted.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 (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 |
| |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秘书。 |
| |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昆山)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 (Robea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杨斌彦,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杨蔚萌,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 |
| | 法定代表人:周平。 |
| | 原审被告: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 |
| | 负责人:李巨。 |
| | 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广州公司)、艾利 (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深圳公司)、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里水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以下简称汾江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魏青松,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
| |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 2004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04年11月29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05亿元。2005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5亿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
| | 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根据四维公司起诉状的记载,四维公司认为其主张的“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后来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增粘乳液压敏胶粘剂”专利。因此,四维公司等与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讼争的技术秘密均为压敏粘合剂技术。 |
| | 在原审答辩期内,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1.本案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等的恶意诉讼。2.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本案应当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 |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
| | ...... |
Dear visitor,you are attempting to view a subscription-based section of lawinfochina.com. If you are already a subscriber, please login to enjoy access to our databases . If you are not a subscriber, please subscribe .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us at: +86 (10) 8268-9699 or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律英文网会员专区,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请注册并交纳相应费用成为我们的英文会员 。如有问题请来电咨询;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