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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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CO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 Ltd., et al. v. Beijing Yuany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infringement upon trademark righ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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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FCO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 Ltd., et al. v. Beijing Yuany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infringement upon trademark righ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infringement upon trademark righ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Key Terms] real estate service trademark ; the name of real estate project ; descriptive use
[核心术语] 房地产服务商标;楼盘名称;描述性使用

[Disputed Issues] If the naming of a real estate project is not ratified by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involves malicious utilization of a trademark of other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hall be constituted.
[争议焦点] 恶意攀附他人商标且未经过行政机关确认的楼盘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Case Summary] Whereas the public identify the real estate projects mainly by their names the project names actually play a role of trademarks and are subject to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a case where the name of a real estate project is not ratified by an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f the party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 naming has involved any exploitation of other real estate service trademarks with intentional malice...
[案例要旨] 公众主要通过楼盘名称识别不同楼盘楼盘名称在客观上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需要经过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核准。未经过行政机关确认的楼盘名称...

Full-text omitted.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837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94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焯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中粮置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置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焯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北京弘泰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泰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寿明,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志刚,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志甫;人民陪审员:贾玉淑、张燕琴。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刚;代理审判员:张岚岚、张玲玲。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原告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共同起诉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是第6345086号大悦城文字商标、第5796916号大悦城文字商标和第7209419号悦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均包括第36类服务上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中粮置业公司与中粮置地公司是中粮集团旗下负责房地产业务的关联公司,弘泰房地产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营北京朝阳大悦城项目。根据中粮集团与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给予的特别授权,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大悦城”和“悦城”系臆造词汇,上述商标用于房地产开发、出租、管理和销售服务等项目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尤其是“大悦城”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投入运营的西单大悦城和朝阳大悦城项目因经营业绩优异而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元邑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频繁使用“小悦城”“小悦中心”字样,并在广告宣传中将其项目与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运营的大悦城项目特别是朝阳大悦城紧密联系起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朝阳大悦城与“小悦城”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且经提示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元邑房地产公司作为北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明知涉案“大悦城”“悦城”商标以及大悦城项目的知名度,仍然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小悦城”“小悦中心”,已构成了对涉案两项“大悦城”商标和“悦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具体行为包括:自称其开发的楼盘为“小悦城”,并在其售楼处、工程围挡、周边路牌、广告牌、地铁广告、公交车身广告、网络宣传、媒体广告、员工名片上使用“小悦城”字样;将“小悦中心”作为其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报批的楼盘名称,在楼盘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合同及周边路牌上使用该名称。同时,元邑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将其涉案楼盘项目与“大悦城”商标及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运营的朝阳大悦城紧密联系起来,恶意攀附“大悦城”商标及大悦城项目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也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为:在广告宣传中反复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广告语;在朝阳大悦城周边设置“小悦城”“小悦中心”的路牌;将“小悦城”楼盘图片与朝阳大悦城的图片合并在一张效果图中并在网站首页、宣传材料中突出展示;通过“大小通吃”广告语暗示大悦城与小悦城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在搜房网上“小悦城”的广告页面中附加全国各地大悦城的相关信息。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元邑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小悦城”“小悦中心”“大悦城”字样;在其新浪网官方微博、搜房网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消除侵权影响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5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25 933元、资料检索费2 275元、市场调查费24 000元和律师费127 200元。
 被告元邑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元邑房地产公司不存在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同意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中粮集团只拥有两种字体的“大悦城”的商标权以及一种字体的“悦城”的商标权,不拥有“大悦城”和“悦城”文字本身的商标权;(2)元邑房地产公司所使用的“小悦城”“小悦中心”整体组合与涉案商标的整体组合具有明显的区别;(3)元邑房地产公司所从事和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4)“大悦城”只在商场经营领域作了一定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并未进行宣传,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具有知名度;(5)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只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元邑房地产公司并没有阻碍其使用上述商标,不存在侵犯涉案商标使用权的行为;(6)元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悦城”项目与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大悦城”项目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和宣传“小悦城”“小悦中心”并没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
 2010年1月28日,中粮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796916号大悦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上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和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同年3月28日,中粮集团经获准,在第36类服务上又注册了第6345086号大悦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同年9月28日,中粮集团经核准在第36类服务上还注册了第7209419号悦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上述商标均使用了特定字体。
 2011年6月10日、10月19日,中粮集团分别与弘泰房地产公司、中粮置业公司各自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后者使用其包括上述三项商标在内的多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1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
 2012年2月1日、5月10日,中粮集团还与中粮置地公司分别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补充协议,许可后者使用其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2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
 2012年12月25日,中粮集团向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共同出具授权函,主要内容如下:中粮集团分别与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其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大悦城系列商标;元邑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悦城”“小悦中心”作为其楼盘名称并在宣传推广中加以使用,损害了中粮集团作为大悦城系列商标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被授权人作为大悦城系列商标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中粮集团特授权各被授权人可以依据第5796916号、第6345086号、第7209419号商标,以自身名义分别地或共同地针对元邑房地产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自许可之日起产生的损害赔偿。
 诉讼中,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称涉案“大悦城”“悦城”商标系臆造词汇,该商标源于商标权人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在阅读《论语·子路》中“近者悦,远者来”的语句而产生的灵感。
 为证明“大悦城”商标的知名度,中粮置地公司于2012年12月委托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2012年12月13日以前出版发行的中文报纸、期刊上对大悦城品牌及项目的相关报道进行了检索。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为此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2006年至2012年期间,《人民日报》《解放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天津日报》《辽宁日报》《沈阳日报》《烟台日报》《渤海日报》《大公报》《文汇报》《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房地产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商报》《中国建设报》《上海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商报》《北京晨报》《沈阳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娱乐信报》《华商晨报》《辽沈晚报》《深圳商报》《金融时报》《竞报》《今晚报》《安家》《中国商贸》《风采》《中国地产市场》《中国房地产》《 21世纪商业评论》《竞争力》等百余家报刊对于大悦城品牌及其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了新闻报道或专题介绍。
 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指控元邑房地产公司侵权的相关事实
 为证明元邑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小悦城”、“小悦中心”以及“大悦城”字样的行为,弘泰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元邑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工地、售楼处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网络媒体、路牌广告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一系列公证书。上述公证书主要显示如下内容:
 (1)在涉案房地产项目现场及周边的使用情况。
 2011年12月23日,在元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上的在建楼盘工程围挡悬挂的海报上突出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的组合标识,该标识中“小悦城”三字明显突出,上述海报上还显示有“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的宣传语。此外,在该楼盘附近的路边广告牌上亦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的组合标识;在附近的道路上设有部分带有“小悦城”文字及箭头的道路指示牌。元邑房地产公司对外发放的宣传册及员工名片上亦印有上述标识,在显示楼盘地址处均使用了“接待中心朝阳区青年路大悦城北800米开发商元邑地产”的文字描述。上述宣传册中配有一张“小悦城”楼盘的效果图,该效果图中显示有“小悦城”以及朝阳大悦城的外观图,“小悦城”与“朝阳大悦城”在效果图中相对而立,并显示有地铁的标识以及“大悦城边小跃层”的字样。
 2012年7月17日,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成赫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小悦城”销售中心取得了该处工作人员的名片、楼盘宣传彩页及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市楼市图》。上述宣传彩页为户型图及介绍,彩页封面上突出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的组合标识,下方标注“接待中心朝阳区青年路朝阳大悦城北800米开发商元邑地产”,内页中单独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北京市楼市图》封面正中上显示有“大小通吃大悦城边小跃层”的宣传语,下方显示有联系电话和接待中心地址,在介绍涉案楼盘的内页上显示楼盘名称处直接使用了“小悦城”字样。同日,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还对涉案楼盘进行了拍照,相关照片显示该楼盘工程围挡拆除后悬挂了带有“小悦城”字样的标牌。此外,在涉案楼盘附近道路上还设有多处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标识及“我爱小悦城”字样的广告牌和使用“小悦城火了青年路”字样的广告牌,并有部分含有“小悦中心”“小悦城”字样的道路指示牌。
 (2)在公交车车身广告及地铁站广告上的使用情况。
 2012年7月1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甘露园公交车总站内的一辆419路公交汽车的车身广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国贸桥下的大北窑公交汽车总站内的两辆421路公交汽车的军身广告以及北京地铁一号线国贸站B口扶梯一侧的广告牌上涉及涉案楼盘的内容进行了拍照,所拍摄的照片显示相关广告上分别使用了“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标识以及“我爱小悦城”“东四环大悦城旁CBD铂金LOFT”“小悦城不用算”等广告语。
 (3)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情况。
 2012年7月1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新浪微博(域名为weibo. corn)上名为“北京小悦城”的微博、域名为xiaoyuecheng. com. cn的网站和搜房网(域名为soufun. com)上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
 “京小悦城”微博上显示有涉案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介绍信息以及“我爱小悦城”的广告语和以小悦城为主题的标识,其中含有如下介绍文字:“小悦城:位于朝阳区青年路88号,属于朝青板块,属朝阳大悦城、华纺易街商圈内,周边有多个大型住宅社区”。
 域名为xiaoyuecheng.com.cn网站上显示有元邑房地产公司涉案房地产项目的相关推介信息,并突出显示有“大悦城边小跃层iI.OGO小悦城”标识;在网站首页亦突出显示有含有朝阳大悦城外观图的“小悦城”楼盘效果图。
 搜房网相关网页上刊登有“小悦城”的楼盘广告,其中显示的开发商为元邑房地产公司,并显示有“售楼地址:朝阳大悦城向北800米”“物业地址:朝阳区青年路88号”“小悦城:小悦城精装LOFT在售,折后均价37 000元/平方米,原均价41 000元/平方米,全款可享98折优惠”等介绍信息。该网页左下角“相关资讯”处显示的部分信息标题中含有“天津大悦城”“安定门大悦城”和“上海大悦城”字样。
 2013年2月25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域名为bjj s.gov.cn)。在该网站“房地产交易”栏目中可以查询到元邑房地产公司的预售项目信息,该信息显示:项目名称为小悦中心,位置在朝阳区青年路北口。该网站上登载有该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合同,其中临时管理规约的名称为“小悦中心临时管理规约”。
 (4)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制止元邑房地产公司相关使用行为的情况。
 2011年12月23日,弘泰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向“小悦城”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送达了一份《严正声明》,该工作人员表示会转交给相关领导。弘泰房地产公司在上述声明中指出:元邑房地产公司擅自在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上使用与“大悦城”近似的“小悦城”名称,并将该名称进行广泛宣传,上述行为已经对公众造成了误导,侵犯了中粮集团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将“小悦城”作为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并公开澄清说明、赔礼道歉。
 (5)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证明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
 为证明互联网上的网友对于“小悦城”与“大悦城”产生了误解,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8月8日对新浪微博上网友涉及小悦城的相关发言进行了公证。从微博上网友的相关发言来看,部分网友在看到“小悦城”路牌及楼盘名称后对其与朝阳大悦城之间的关系产生困惑,部分网友无法区分“小悦城”与“大悦城”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例如,微博用户“萌小仙0206”发言时称“青年路还有小悦城?!不是大悦城嘛!莫非它有兄妹啦”;微博用户“欣欣selina-电视台少儿节目编导”提到“看到朝阳路大悦城和小悦城,突然想到了《西游记》里的大雷音寺和小雷音寺”;微博用户“李北岳一演员”表示“我家旁边的朝北大悦城什么时候变成小悦城了?”
 为进一步证明相关消费者已经对“大悦城”与“小悦城”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混淆,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还委派调查员在北京市相关场所采取定点街坊的方式就“大悦城”“小悦城”进行问卷调查访问,并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调查内容及调查过程进行了公证。相关公证书显示:2012年12月6日至12月8日期间,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及其委派的调查员分别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的新光天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号的鼎好电子大厦门口、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1号的西单大悦城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的朝阳大悦城等地点对过往顾客共计发放并收回了240份《消费者研究问卷》。该问卷中所设问题“当您听到小悦城的广告宣传语‘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边小跃层iLOGO小悦城'时,你会想到什么?”的备选项有“大悦城与小悦城可能是‘兄弟',属同一家公司”“大悦城可能持有小悦城项目股份,是‘亲戚'”“大悦城与小悦城可能存在合作关系”“小悦城可能是大悦城的‘山寨版'”“大悦城和小悦城没有关系”“知道了大悦城附近可能有个小悦城”等。对于该问题,多数被访者选择了前面三个选项中的一个或多个选项。
 元邑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有权使用涉案名称的相关事实
 2011年11月2日,元邑房地产公司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准名称为小悦中心,位置是朝阳区青年路北口。元邑房地产公司称其申请上述楼盘名称的寓意为可以给人带来快乐的地方,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中主要使用“小悦城”是因为“中心”与“城”均是表明地点、区域的通称,“小悦城”属于对“小悦中心”的简化使用。
 诉讼中,元邑房地产公司表示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大悦城”字样主要是为了说明其楼盘的地理位置。
 元邑房地产公司还主张“悦城”属于社会熟知的通用词汇。就此,该公司于2013年4月委托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2009年以前出版发行的中文报纸、期刊上涉及“悦城”文字的相关报道进行了检索,相关检索内容显示在部分楼盘或建筑物名称中使用了“悦城”文字,例如,“祈年悦城”“深圳中央悦城”“望京悦城”等。此外,元邑房地产公司还提交了涉及部分楼盘名称中带有“悦城”字样的楼盘广告的网页打印件,例如,万科悦城、苏宁悦城、新悦城、新鸿基悦城等,用于证明其他房地产开发商曾使用“悦城”作为楼盘名称。
 关于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索赔依据的相关事实
 2013年2月25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到的元邑房地产公司涉案房地产项目信息显示:该项目批准销售套数为660套,批准销售面积25 538.08平方米,已签约套数517套,已签约面积为20 176.71平方米,成交均价38 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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