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chang Hongcheng Sub-branch of Jiangxi Bank, Co., Ltd. v. Shanghai Shenzhou Digital Co., Ltd. (case regarding dispute over a loan contract) |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
[Judg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Where some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file an appeal against some items thereof, a people's court may offer mediation concerning the claims of the appellant in the trial of second instance, and should ascertain it with a mediation paper prepared after reviewing the mediation agreement reached between the parties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is deemed to be revoked once the mediation paper has been served. | |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
The remaining items in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if not involved either in the appeal or the mediation paper, can be ascertained in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provided that they, after the review, are neither incompatible with the mediation paper nor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 | 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
Full text omitted.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龙,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林,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闽,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审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斐,该公司总经理。 |
| | 原审被告:陈斐。 |
| | 原审被告:肖珣。 |
| | 原审被告: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
| | 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原审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必闻、邓海龙,被上诉人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林、刘锡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神州数码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神州数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即神州数码公司不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一审法院未依法移送,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判令神州数码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凯良公司已经偿还的30 823 841.64元不属于偿还本案欠款,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四)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存在诸多重大过错,一审判决未判令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五)一审判决判令凯良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后,又同时判令神州数码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
| | 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辩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神州数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应驳回神州数码公司的上诉请求。 |
| |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
| | 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凯良公司偿还银行承兑垫款84402787.4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1月7日为9791 589.98元。利息、罚息以84402 787.42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判令神州数码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84402 787.42元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1月7日为3 916 635.99元。违约金以垫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判令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凯良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律师费等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费用;(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凯良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 |
| |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28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江银南分洪支授字第xxx号”的《授信协议》,约定:1.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提供111 000000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循环授信额度100000000元、一次性授信额度11 000000元。2.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3.综合授信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壹亿元(敞口),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银承保证金不低于20%。2017年4月10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新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江银南分洪支授字第xxx号”的《授信协议》,约定了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 |
| | 2016年3月,神州数码公司作为甲方(供货商),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作为乙方,凯良公司作为丙方(购货商),共同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1.神州数码公司与凯良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由凯良公司购买神州数码公司的货物;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江银南分洪支授字第xxx号”的融资授信协议,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提供融资授信额度。2.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为凯良公司承兑以神州数码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凯良公司申请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承兑时,应当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缴存首笔保证金,首笔保证金最低不少于《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的比例。3.在凯良公司向其在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或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提前清偿部分融资授信款项本息的情况下,凯良公司填写《提货申请书》,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提出提取购销协议项下货物的申请。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核对凯良公司缴存的保证金或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本金数额(即清偿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前述款项的数额向神州数码公司发出《发货通知书》。神州数码公司收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后,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通知金额向凯良公司发货。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神州数码公司向凯良公司发货的唯一凭证。神州数码公司保证其向凯良公司发出的全部货物均只凭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其累计实际发货金额不能超过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累计通知发货金额。若神州数码公司未按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所规定的金额发货,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本协议约定的累计发货的货款总金额。神州数码公司和凯良公司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无关,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神州数码公司、凯良公司双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凯良公司收到神州数码公司的发货后,应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三方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三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章样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章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100%,即神州数码公司仅根据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计算,累计发货的货款总金额小于票面金额时,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神州数码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神州数码公司收到《退款通知书》后,必须无条件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差额款项汇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退款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神州数码公司。如果神州数码公司没有按时退款,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神州数码公司追索上述款项,神州数码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凯良公司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应无条件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借款本息。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到期时,若神州数码公司未将差额款项退还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且凯良公司未补足保证金,致使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垫款/凯良公司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借款逾期,则凯良公司应按照相应的银行承兑协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垫款/逾期罚息。5.神州数码公司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退还差额款项的责任是独立的,神州数码公司声明并保证其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退回差额款项是无条件的。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声明和保证条款)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对于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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