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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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n Copper Co., Ltd. v. Kunming Wanbaojiyuan BIO-TECH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n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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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nnan Copper Co., Ltd. v. Kunming Wanbaojiyuan BIO-TECH Co., Ltd.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n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civil judgment for second instance on dispute over a sales contract)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Key Terms] financing trade relationship ; sales contract ; legal nature ; resolution in other way
[核心术语] 融资性贸易关系;买卖合同;法律性质;另行解决

[Disputed Issues] The parties to a financing trade relationship cannot claim payment based on a sales contract.
[争议焦点] 融资性贸易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价款。

[Case Summary] As different legal norms stipulate rights of different natures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should assert their corresponding rights under correct legal relationships. In a sales contract dispute the parties are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respectively to the sales contract...
[案例要旨] 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得出不同性质的权利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正确的法律关系性质主张相应的权利。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价款。如果不具备该核心特征...

Full-text omitted.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3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倜,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保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江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天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云,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佐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兰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仁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云南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宸公司)、高萍、黄佐兴、张世平、云南万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云南兰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金公司)、张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云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倜、覃仕兵,被上诉人万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明,被上诉人中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被上诉人恒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云、李吉,被上诉人高萍、黄佐兴、张世平、万龙公司、兰金公司、张坤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铜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云南铜业的上诉请求;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万宝公司欠云南铜业货款本金1.94亿元。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云南铜业、万宝公司与中恒公司、恒宸公司之间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中恒公司、恒宸公司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二、一审法院对“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融资贸易"以“不符合常理"予以否认错误。一方面,从云南铜业的角度看:首先,云南铜业从上海晋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金公司)和上海尚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铭公司)处购得货物再卖给万宝公司赚取差价,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云南铜业在历次交易中赚取了合理的利润,该交易符合一般商业规律。其次,云南铜业将货物卖给万宝公司后,万宝公司如何处理货物与云南铜业无关,且该后续行为不能推翻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之间交易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一审法院以万宝公司的后续交易行为使其亏损为由,质疑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买卖行为的合法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云南铜业没有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云南铜业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出票人不能及时兑付票据,民生银行可找云南铜业追索贴现款。另一方面,从万宝公司的角度看:一审法院认为万宝公司“高价进、低价出"不合常理,是对交易市场主体交易目的多样性的无知。本案中,虽然万宝公司“高价进、低价出",但实际上,其在贸易过程中,一则通过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付出少量资金成本的方式,获取货物的所有权,继而又以对大量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获取了资金,即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融资。这是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下合理的交易方式。三、一审法院所审非所求,最高人民法院以无法查明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发回重审,而一审法院却否定了原一二审当事人并未抗辩的主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从未对主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提出质疑,仅是担保人对担保的是哪一份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在原一审中已认定该债权的有效性,然而在本次判决中,却完全否定了债权的存在,已经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应当审查的范围。四、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云南铜业的债权业已形成,担保人中恒公司、恒宸公司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指明担保的对象是《阴极铜买卖合同》项下业已形成的债务,并将已签订的《阴极铜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债权的依据和《最高额担保合同》一起办理了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在各方之间形成的抵押担保意思表示清楚、合法、有效。中恒公司、恒宸公司及其他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万宝公司辩称,万宝公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万宝公司与云南铜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基于《1某电解铜销售合同》和10份《供货单》交易形成,而不是基于《阴极铜买卖合同》形成。《阴极铜买卖合同》是倒签的虚假合同,且该合同签订后没有发生任何交易。云南铜业2013年第一次起诉和2017年起诉要求万宝公司支付的是货款,而不是票款。万宝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了贴现协议,案涉1.94亿元欠款是万宝公司所欠民生银行的票款。云南铜业主张万宝公司和其他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依据。
 中恒公司辩称,中恒公司担保的是《阴极铜买卖合同》,该合同项下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抵押担保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中恒公司的担保责任不成立。10份《供货单》已履行完毕,不在担保人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云南铜业与民生银行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与担保人无关。中恒公司没有参与签订《还款协议书》,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恒宸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云南铜业提供的证据,就其主张的1.94亿元债权,至少存在三个以上法律关系,即基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以及无因管理关系。云南铜业在上诉状中已明确承认本案交易是融资贸易,与其一审起诉主张的货款不能兼容。《阴极铜买卖合同》是倒签的无效的虚假合同,担保人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且案涉交易过程虚假,上海云铜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当然代表云南铜业履行发货义务。存货单位万宝公司没有开户,提货单上没有卡号,拟制交付没有完成。提货单上载明的货物没有转移,只是提货单本身在发生变更。
 高萍、黄佐兴、张世平、万龙公司、兰金公司、张坤平辩称,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云南铜业与万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成立。云南铜业依据贴现协议支付款项后形成的欠款与万宝公司因票据产生的欠款不能划等号。万宝公司欠付的票款是否可以直接支付给云南铜业是未知的。担保人没有对票款提供担保,对货款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云南铜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宝公司向云南铜业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94亿元、利息69,743,418.9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主张至实际支付时止)及违约金3880万元;2.判令对中恒公司、恒宸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云南铜业对其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3.判令对高萍、黄佐兴、张世平提供担保的股权予以拍卖、变卖,云南铜业对其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4.判令万龙公司、兰金公司、张坤平、高萍对法院确定的云南铜业对万宝公司债权金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万宝公司、中恒公司、恒宸公司、高萍、黄佐兴、张世平、万龙公司、兰金公司、张坤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日,万宝公司(卖方)与民生银行(贴现银行)签订了《办理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承诺在万宝公司可用票据授信额度内,对万宝公司指定的供货企业持万宝公司交付、由万宝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民生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民生银行办理贴现,民生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双方签订具体的票据贴现协议,民生银行按票面金额将款项划入供货企业存款账户,并从万宝公司存款账户中直接扣票据贴现利息。
 2012年1月10日,云南铜业(供方)与万宝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单》,约定产品为阴极铜900吨,金额为4984.2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货款结算及期限为现款现货。同日,晋金公司(供方)与云南铜业(需方)签订《阴极铜(A级)供货单》,约定产品为阴极铜900吨,金额为4977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货款结算及期限为现款现货;万宝公司(供方)与晋金公司(需方)签订《购销确认书》,约定产品为阴极铜900吨,金额为4986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银行实时汇兑,款到发货。2012年1月11日,云南铜业作为持票人,将万宝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贴现,获贴现款5000万元,贴现利息295万元由万宝公司支付。2012年1月12日,云南铜业向晋金公司转款4977万元;晋金公司于同日向万宝公司转款4986万元。2012年1月12日,晋金公司签发提货单给云南铜业,载明品名为铁峰铜,数量900吨;上海云铜贸易有限公司在提货单存根上备注“过户万宝公司",提货单存根上盖有万宝公司提货专用章。
 2012年1月16日,云南铜业(供方)与万宝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单》,约定产品为金川高纯铜900吨,金额为5131.8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货款结算及期限为现款现货。同日,晋金公司(供方)与云南铜业(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单》,约定产品为金川高纯铜900吨,金额为5124.6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云南铜业须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全额货款,款到发货;万宝公司(供方)与晋金公司(需方)签订《购销确认书》,约定产品为金川高纯铜900吨,金额为5133.6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银行实时汇兑,款到发货。2012年1月16日,云南铜业作为持票人,将万宝公司背书转让的2张商业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贴现,获贴现款2700万元、2300万元,贴现利息1,678,125元及1,429,513.89元,由万宝公司支付;2012年1月17日,万宝公司向云南铜业转款116万元。2012年1月18日,云南铜业向晋金公司转款5124.6万元;晋金公司于同日向万宝公司转账5124.6万元,于2012年2月10日转账73,617.7元。2012年1月16日,晋金公司签发提货单给云南铜业,载明品名为金川高纯铜,数量为900吨;上海云铜贸易有限公司在提货单存根上备注“过户万宝公司",提货单存根上盖有万宝公司提货专用章。
 2012年2月9日,云南铜业(供方)与万宝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单》,约定产品为阴极铜1000吨,金额为6015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货款结算及期限为现款现货。同日,晋金公司(供方)与云南铜业(需方)签订《订单》,约定产品为PIRDOP铜762吨,金额为45,773,340元,GRACE铜238吨,金额为14,296,66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款到发货;万宝公司(供方)与晋金公司(需方)签订《购销确认书》,约定产品为1某阴极铜1000吨,金额为6017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银行实时汇兑,款到发货。2012年2月9日,云南铜业作为持票人,将万宝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贴现,获贴现款6000万元,贴现利息313.25万元由万宝公司支付;同日,万宝公司向云南铜业转款15万元。2012年2月10日,云南铜业向晋金公司转款6,007万元,晋金公司于同日向万宝公司转款6007万元。2012年2月9日,晋金公司签发提货单给云南铜业,载明品名为GRACE铜,数量为238吨;2012年4月5日,晋金公司签发提货单给云南铜业,载明品名为PIRODP,数量为762吨。上海云铜贸易有限公司在两份提货单存根上备注“过户万宝公司",提货单存根上盖有万宝公司提货专用章。
 2012年2月13日,云南铜业(供方)与万宝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单》,约定产品为灵宝铜319吨,金额为1907.62万元,OLYDA铜221吨,金额为1321.58万元,总金额为3229.2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货款结算及期限为现款现货。同日,晋金公司(供方)与云南铜业(需方)签订《订单》,约定产品为灵宝铜829吨,金额为49,507,880元,OLYDA铜221吨,金额为13,198,12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款到发货;万宝公司(供方)与晋金公司(需方)签订《购销确认书》,约定产品为阴极铜319吨,金额为19,082,580元,阴极铜221吨,金额为13,220,22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银行实时汇兑,款到发货。2012年2月13日,万宝公司向云南铜业转款279万元;2012年2月14日,云南铜业作为持票人,将万宝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民生银行申请贴现,获贴现款3000万元,贴现利息155.75万元由万宝公司支付。2012年2月15日,云南铜业向晋金公司转款6270.6万元;晋金公司于同日向万宝公司转账3219.78万元。2012年2月16日,晋金公司签发2份提货单给云南铜业,1份载明品名为灵宝铜,数量为110吨、319吨,上海云铜贸易有限公司在提货单存根上备注319吨“过户万宝公司";另1份载明品名为OLYDA铜,数量为221吨,上海云铜贸易有限公司在提货单存根上“过户万宝公司",两份提货单存根上盖有万宝公司提货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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