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最高法民再59号 |
|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安莉,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敏,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 | 诉讼代表人:胡庆治,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芝,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再审申请人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医院)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2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创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被申请人爱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定芳、张惠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金创盟公司申请再审称,金创盟公司不应承担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理由如下: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第六条应解释为在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和需要补交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应由金创盟公司承担。二、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爱华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产生的行为税,与本次拍卖交易并无关系,且爱华医院未进行税收优惠申报,是该笔税费产生的重要原因,爱华医院应自行承担。三、执行法院在拍卖前明知产权办理中可能会产生较高税费,且有能力对税费负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并未在《拍卖公告》中对案涉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公示,更没有要求买受人承担该税费。四、《拍卖公告》内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详细公示拍卖财产相关信息。二审法院在未查明《拍卖公告》实际内容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金创盟公司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金创盟公司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金创盟公司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 |
| | 爱华医院辩称,《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的“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不限于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而是爱华医院欠缴的全部税费。理由如下:一、该条明确约定竞拍人应承担的税费包括所得税与出让金,而所得税与出让金并非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可以证明金创盟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并不限于权属变更中涉及的税费。二、如果需承担税费仅限权属变更中涉及税费,则不存在“补交”一说。另外,根据税务局的复函,爱华医院并不满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金创盟公司所称爱华医院放弃免税优惠没有依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提示本次竞买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金创盟公司负有核实爱华医院欠税情况的义务,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综上,请求驳回金创盟公司的再审申请。 |
| | 爱华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创盟公司向爱华医院支付不动产过户需清缴的税款5322925.63元、滞纳金1458469.93元,合计6781395.56元;2.判决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金创盟公司承担。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成郫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郫都区法院)申请执行。郫都区法院依法查封了爱华医院所有的位于郫县××镇××村九社面积为18361.56平方米的土地[郫国用(2005)第1601号]及土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及设备)。 |
| | 执行过程中,因爱华医院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郫都区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物管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
| | 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郫都区法院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案涉土地及设备依法进行拍卖。2018年8月27日,金创盟公司以29339060元的最高价竞得案涉土地及设备。 |
| | 2018年10月30日,郫都区法院作出(2018)川0124执恢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案涉土地及设备归金创盟公司所有,并裁定金创盟公司可凭该民事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同日,金创盟公司(买受人)与郫都区法院(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条载明“买受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成交价为29339060元”,第二条载明“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本标的竞得者)自愿根据《拍卖须知》的规定,把锁定的保证金3000000元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价余款26339060元已于2018年9月26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郫都区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三张《结算票据》,载明收到金创盟公司支付的29339060元。 |
| | 2019年7月3日,金创盟公司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821493.68元,经济合同印花税88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88.1元。2019年7月5日,金创盟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 |
| |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爱华医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郫都区税务局郫筒税务所送达的郫税通(2019)1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爱华医院于2019年10月11日前申报案涉土地税务事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2019年11月5日,爱华医院向金创盟公司送达了《爱华医院清算组关于缴纳税款的函》[(2019)爱华强清26号]。该函载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沟通,贵司在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时并未缴纳相关税费。郫都区税务局初步核算爱华医院因本次拍卖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相应滞纳金合计6396828.42元。爱华医院清算组函请贵司与清算组联系,准备充足资金并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郫都区税务局缴纳前述税费”。 |
| | 2019年12月17日,郫都区税务局向爱华医院出具《债权申报表》[(2019)爱华债权申报第05号]、《爱华医院税务债权情况说明》及附表一《爱华医院欠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计算(2009年1月-2018年8月)》、附表二《爱华医院2018年8月资产拍卖收入应缴税费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其中,《爱华医院税务债权情况说明》载明“经金三系统核实,爱华医院2003年6月5日开业,2003年6月27日办理税务登记。(1)成立后该公司名下拥有面积18361.5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在2008年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税款,2009年及以后一直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权税,我单位于2011年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申报缴纳2009年-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但该公司一直未向我单位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追征;(2)2018年10月30日被法院执行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构筑物的所有权及构筑物内的机器设备价款29339060元,根据税法相关文件规定,爱华医院作为纳税主体,相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未向我单位履行相关涉税义务,我单位依法追征”。同时,《爱华医院税务债权情况说明》及其附表还载明,爱华医院应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及滞纳金1325236.41元、增值税1378534.1元及滞纳金154395.82元、增值税附加税165424.09元及滞纳金18527.5元、土地增值税2185203.74元及滞纳金244742.82元、印花税14669.53元及滞纳金1642.99元。 |
| | 2020年1月2日,郫都区税务局出具《债权确认书》。该局作为债权人,对爱华医院清算组送达的《债权初审意见通知书》上记载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无异议,并同意债权金额为6781395.56元,其中5322925.63元的债权性质为税款,1458469.93元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2020年8月19日,郫都区税务局向爱华医院清算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载明爱华医院已缴纳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1579094.16元及滞纳金1426833.66元;增值税1378534.1元及滞纳金370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97.39元及滞纳金27935.99元;教育费附加收入41356.02元,地方教育附加收入27570.68元,土地增值税2185203.74元,印花税1466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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