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马洁与游绍民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8)最高法民再197号 |
|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洁。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绍民。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恩亮,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再审申请人马洁因与被申请人游绍民、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斯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8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马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游绍民与沃斯特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黄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马洁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游绍民、沃斯特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超出马洁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一、二审判决应当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程序合法性等作出认定。但一、二审判决回避了股权转让纠纷的审查,对马洁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其他法律关系作为重点进行审理,针对沃斯特公司另案起诉马洁的股东抽逃出资作出了处理。二、一、二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予履行,证据存在严重瑕疵,证明力不足。马洁以个人银行账户向沃斯特公司账户转入1500万元出资款项即完成股东出资义务,还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公示,马洁已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各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应当判决游绍民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三、本案纠纷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二审判决适用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无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错误。 |
| | 游绍民辩称,沃斯特公司增资扩股全部出资是利用第三方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包括马洁在内各出资人并未实际出资。沃斯特公司股东与马洁以《有关股东马洁股份的说明》约定,马洁不具有股东资格。马洁与游绍民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洁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
| | 沃斯特公司辩称,马洁没有实际出资,全体股东与马洁共同签署《有关股东马洁股份的说明》,约定马洁未出资前不具有股东资格,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马洁不具备股东资格。协议双方对此均明知。签订协议作出转让股权的虚假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取消马洁挂名股东的问题,没有实际交易。原审裁判内容正确。 |
| | 马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游绍民给付股权转让金1500万元及迟延支付利息300万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到2016年7月22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游绍民承担。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沃斯特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游绍民,工商登记股东为游绍民、高作鹏、陈某,三人持股比例分别是86%(认缴4300万元,实缴2800万元)、6%(认缴300万元、实缴300万元)、8%(认缴400万元、实缴4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是金属焊接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航空零部件、非标准设备、工矿设备、石化设备、电力设备、环保设备、机械制造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 |
| | 二、2012年12月12日,沃斯特公司召开股东会任命马莹担任沃斯特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沃斯特公司的工作。2013年7月10日,沃斯特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公司吸收马洁为新股东,公司组织机构不变。2.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原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由游绍民追加投资1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前后共出资2800万元,新增后占注册资本的56%;新增股东马洁投资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前后共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由陈某追加投资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前后共出资400万元,新增后占注册资本的8%;原股东高作鹏出资情况不变。3.同意就以上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随后沃斯特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涉及游绍民的出资修正为“游绍民认缴2800万元,实缴2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涉及马洁的出资修正为“马洁认缴1500万元,实缴15O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2013年7月11日,陕西唐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沃斯特公司出具了陕唐市验字(2013)第421号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由贵公司股东马洁、游绍民、陈某于2013年7月11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13年7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马洁、游绍民、陈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3000万元。",“马洁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500万元,于2013年7月11日缴存贵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72×××00帐内1500万元;游绍民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4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400万元,于2013年7月11日缴存贵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72×××00帐内1400万元;陈某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O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于2013年7月11日缴存贵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72×××00帐内100万元"。 |
| | 三、2013年7月11日,账户名称为西安宁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分别向马洁、游绍民、陈某在中信银行开户的账号转款1500万元、1400万元、100万元。同日马洁、游绍民、陈某在中信银行开户的同一账号又分别向沃斯特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入存款1500万元、1400万元、100万元。7月12日,上述3000万元增资款及1天的银行活期利息320.83元从沃斯特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入沃斯特公司在西安银行的基本户账户。根据西安银行转账凭证显示,7月12日沃斯特公司的该基本户账户转出2940万元,用途是还款,收款人是李晔。转出49万元和110310元,用途为往来款和还款,收款人严明霞。转出13×××000元,用途为往来款,收款人杜玉平。沃斯特公司7月12日的用款申请表显示,向收款人杜玉平支付的13×××000元用途为增资费用,申请表上经理栏有马莹的签名,财务部有惠某的签名,落款时间均是7月12日。工商登记查询显示西安宁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工商登记信息。马洁、游绍民、陈某在中信银行开户的账号除在2013年7月11日有转入转出款项记录外,没有其他转入转出款项记录。 |
| | 四、2013年7月11日,沃斯特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沃斯特公司股东由游绍民、陈某、高作鹏变更为游绍民、陈某、高作鹏、马洁,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马洁认缴1500万元,实缴1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 |
| | 五、2013年7月15日,沃斯特公司形成了一份《有关股东马洁股份的说明》,内容为“经公司股东商议,关于股东马洁股份情况作如下说明:增资扩股工商手续已经完成,待马洁1500万股本金入账时确认30%的股份。"马洁、游绍民等全体股东在说明上签字。庭审中,马洁不认可该说明中的签名。经法庭释明后,马洁没有申请鉴定签名的真伪。 |
| | 六、2014年5月4日,沃斯特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因陕西中汽合力停车系统有限公司向胡涛涛贷款1500万元。马洁系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一致同意股东马洁将持有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O%的股权(1500万)质押给胡涛涛,债权数额为1500万元。"2014年5月28日,沃斯特公司向马洁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涉及马洁出资的内容为“公司股东:马洁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1500万元。"游绍民向法庭陈述称,该出资证明是为了配合沃斯特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而向银行出具的程序性文件,马洁从银行贷款资料中抽出该出资证明,用作实际出资的证据不能成立。 |
| | 七、一审庭审中马洁提供了2015年3月18日,马洁与游绍民签订的协议,约定马洁同意将沃斯特公司股权30%以1500万元转让游绍民,股权转让时间以宁夏银行还款时间解决中汽合力相关债务关系为适。双方办理进行股权转让手续,沃斯特公司负责结清1500万元。马洁还提供了2015年3月20日沃斯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是“1.会议通过马洁和游绍民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马洁将持有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30%股权、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游绍民,陈某和高作鹏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此外,马洁还提供了在工商机关备案的、时间显示为2015年9月20日沃斯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与2015年3月20日沃斯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一致。以及在工商机关备案的、时间也为2015年9月20日马洁(甲方)和游绍民(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沃斯特公司的30%的股权,以1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3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沃斯特公司的真实出资,在沃斯特公司增资过程中甲方受让的,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股权,没有抵押、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庭审中,马洁无法提供2015年9月20日其与游绍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并且要求按照2015年3月18日其与游绍民签订的协议主张权利。2015年9月29日,沃斯特公司在工商机关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游绍民、陈某、高作鹏、马洁变更为游绍民、陈某、高作鹏。股东陈某、高作鹏的持股比例及出资额不变,游绍民的持股比例变更为86%,出资额为43O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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