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赵宇与天津骏鹏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22)津03民再2号 |
| |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
| |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宇。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骏鹏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魏龙,公司经理。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涛,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申诉人赵宇因与被申诉人天津骏鹏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津03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津检民监[2021]12xxx051号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津民抗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胡伯溟、检察官助理邓沛勇出庭。申诉人赵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晴,被申诉人骏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法院判决认为两审期间赵宇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骏鹏公司销售汽车行为构成欺诈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骏鹏公司在售卖时对于案涉车辆里程数被调动更改过是知情的,通过工作人员的表述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骏鹏公司理应全面知悉所售车辆的基本信息,并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但骏鹏未如实告知公里数使赵宇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故该公司构成欺诈。 |
| | (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以“4S店查询的历史记载中,在2015年期间也有里程数不相吻合、数值不合理回落后又大幅增加的情况,对此赵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理由来认定赵宇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售卖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赵宇购买车辆的时间,其发现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数与其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严重不符,属于六个月之内发现,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 |
| | 赵宇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骏鹏公司依法退还赵宇已支付车辆款项138000元及向赵宇支付三倍赔偿金414000元,以上合计552000元。 |
| | 事实及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耐用产品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关于车辆真实公里数9.2万公里的证据应由被申诉人提供。在被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两审判决其未实施欺诈,适用法律错误。2.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购车广告是在试车时才从车辆手扶箱中拿到,该广告并不是两审判决中描述决定购车动机的重要理由。购车协议中标注的公里数对于申请人购车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被申诉人明知其重要性却不告知申请人真实情况,存在欺诈事实。3.涉案车辆维保记录可以证实该车实际公里数已被修改。两审法院对查询变速箱里程只字未提,无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被申诉人在车辆买卖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申诉人做出购车的行为,足以构成欺诈。 |
| | 骏鹏公司辩称,应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1.申诉人不能证明被申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尤其是被申诉人不知道该车辆里程问题,说到举证责任问题,稍有逻辑的人就知道,没有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2.双方应以合同为基础,被申诉人并未对申诉人承诺里程问题;3.申诉人没有拒绝履行合同而提出质量纠纷,已经使用近四年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请求驳回申诉人请求。 |
| | 赵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骏鹏公司退车,支付车款138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14000元,合计552000元;2.判决骏鹏公司支付本次诉讼费用。 |
|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5日赵宇、骏鹏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赵宇购买一汽迈腾二手车一辆,车牌为津RB××××,车架号为LFV3A23C0B3086822,价格138000元,车款一次性付清。收款人张嘉祥。该车从即日成交后如发生交通事故和发动机及机械损坏等均与卖方无关。车款先交135000元,过户当天再打3000元尾款。备注:“卖方保证出售迈腾无火烧、无水泡、发动机变速箱保5000公里,(现跑9.2万公里),卖方包提档过户费。”卖方处留有张嘉祥签字和138××××1616的电话,并加盖骏鹏公司公章。2018年10月9日骏鹏公司在天津市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将车辆迁出天津市。赵宇在购买案涉车辆之前,还曾购买过二手Polo汽车一辆。 |
| | 另查,诉争车辆于2012年1月14日初始登记在案外人宋继萍名下,登记车牌为津JZ××××,后于2018年1月5日和2018年1月29日分别进行过转移登记。2018年1月29日开始登记在案外人邢春英名下,车牌号为津RB××××号。2018年10月25日赵宇将该车办理了转移登记。该车登记上牌为鲁FL××××,登记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经交管部门核实,案涉车辆底档已经转移迁出天津,按目前环保政策已不具备重新迁回天津的条件。 |
| | 骏鹏公司自认张嘉祥是骏鹏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签订合同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第一笔购车款张嘉祥已经转给骏鹏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龙,第二笔款项由魏龙直接收取。赵宇提供了和张嘉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赵宇告知张嘉祥案涉车辆经4S店查询维保记录显示车跑了19万公里并询问原因,张嘉祥回复“其实没有到这么多公里,车主为了多赚钱,向公司报销,弄的公里数多,车子没有一点事故,你放心开吧”。赵宇问其为何没有告知,张嘉祥回答“那天你看见了,比较忙。放心开吧,没有事故”。赵宇表示9万公里的车和19万公里的车价格会有变化,而且养车成本也高了。张嘉祥回复“不会的,二手车一车一况,车子根据没有事故定的,再说他没有跑这么多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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